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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防雷工程验收与防雷市场监管的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防雷工程验收;防雷市场监督管理;问题探讨
引言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防雷及接地是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为了促使工程免受雷电的影响,文章将对防雷工程验收与防雷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探究,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不具备安装电涌保护器的条件
按照防雷图纸审核与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防雷工程必须要按图安装相关的电涌保护器,防雷工程作为建筑物的系统工程,一般在建筑物主体竣工时防直击雷工程就基本竣工,但是建筑物主体验收并不需要强制要求安装配电设施,这样就使得防雷工程中的电涌保护器就没有安装条件,一般情况下防雷工程的验收要赶在建筑物主体完工之前,以致防雷验收中的电涌保护器就得不到及时验收,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电涌保护器没有验收,气象部门能发证吗。如果施工单位按照防雷图纸的要求在指定的位置挂上电涌保护器,但是没有办法接线,气象部门能发证吗。我们认为,这些都是现实中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如果防直击雷工程合格,且防雷施工企业和业主联合提交承诺书,承诺具体时间段安装电涌保护器,另外如果施工企业按照防雷图纸在相应的位置安装电涌保护器,待通电后在接上电源,气象部门就应该灵活处理,发放合格证书,既体现严格执行防雷法律法规,又能体现新时期的“群众路线”,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1]。
二、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能
《气象法》赋予了气象主管机构对社会各类防雷公司、防雷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批权力,这对气象部门更好地进行防雷管理,促进防雷管理的秩序化、规范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一直以来,在对社会上防雷公司的审批方面我们各级气象部门并没有一个积极的态度,或者说存在一个误区,即在依法行政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投入不够的情况下,可能以为社会防雷公司批得多了,会与我们部门的公司竞争,抢市场,损失我们的利益。另外,不依法按职责分工运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依然存在,对社会的宣传力度不够,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够充分,使得社会和某些职能部门对防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还不够。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的防雷市场秩序是不太健康的,一方面,资质的挂靠和转借是明显存在的,在一些地区甚至愈演愈烈,没有得到有效的打击和控制。另一方面,我们对各类防雷公司的管理还不够到位,对资质等级所要求的各项指标的检查和监督还不够严格,年检监督制度的执行还不够到位。另外,对我们部门内部防雷公司的认识和管理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各方面投入严重的不足,负担的责任过大,必须看到,基层气象部门内的很多防雷公司,人员是严重不足,名下的资产表面也很多很齐,可是就连能使用的设备和交通工具实际工作中都是严重不足的,超负荷工作较为严重。我们如果在这方面不引起重视,我们部门内部公司的竞争力势必没有社会公司那么强,执行规范化管理的能力势必也会很弱,反过来又给我们气象部门的依法行政与规范管理拖后腿。试问,我们怎么去给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怎么去提高部门内部防雷公司竞争力,怎么去进行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深入贯彻气象法规法制建设是防雷工作的首要任务,有法可依,防雷工作才能健康发展。强化防雷行政管理,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对防雷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防雷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防雷主管部门对防雷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明确监管职责及整章建制
整合不要搞简单一加一等于二的合并,气象局和住建部依据整合后的权限对各自部门内涉及防雷工程的部门规章、管理规定进行系统地梳理,剔除作废内容,优化整合重复和不适合部分,明确监管权限,简化工作程序。首先,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原部门规章进行废止和修订。对于防雷工程的监管,气象局、住建部两部门规章中均有不同的管理规定,整合后两部门应着手对原有部门规章进行梳理和修订。该废止的废止,如整合后设计和施工资质审批已非气象部门职责,原气象局10号、11号令应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系列文件由于未涉及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应进行修订,以适应职能转变后的工作需要;同时,住建部作为整合后的监管部门应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住建部原有规章中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中的防雷接地管理尚不明确的应进行修订,如设计审核内容是否增加,是否进行专项验收,是否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单位质量行为如何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如何进行,与气象局对检测单位涉及资质的如何衔接等等,以正确指导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尤其针对竣工备案环节的监管,整合后原气象局的竣工验收许可并入住建部的竣工验收备案,目前防雷及接地只作为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子分部工程包含在整个建筑工程中,并未实行专项验收备案。住建部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驗收备案管理规定及办法中均未要求在竣工备案时提供防雷接地专项验收的文件及资料。对于防雷接地子分部工程,是设置专项验收备案还是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整合后还未明确。笔者认为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思路看,应加强过程中管理和质量控制。建筑工程的验收有严格的程序和方法,哪个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不合格都不能进行分部乃至单位工程的验收,因此补充和完善分部、分项、检验批的验收,取消专项验收数量,避免重复性监管,才能真正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
四、配电设备已内置相关的电涌保护器
防雷电感应是电力部门长期以来想攻克的技术难题之一,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近年来电力企业提供配电设备里面也在不停的尝试内置电涌保护器,如果配电设备里面内置了电涌保护器,防雷工程里面再加装好像就重复浪费了,客户一般都难以接受,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安装电涌保护器的企业没有施工资质,另一个电涌保护器没有备案的问题,一般情况,电力施工企业是不会有防雷施工资质,而且他的电涌保护器也不太可能会在气象部门备案。笔者认为,气象部门与电力部门必须官方达成一定共识,毕竟电力企业大多数还是电力部门下属企业,电力部门对这些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力,积极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对这些问题过于互相纠结,电力部门要尊重气象部门的法律法规,而气象部门也要给电力企业一定的时间去整改落实,我们要正视问题的客观存在,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渠道,这样既能体现我们高效便民的工作作风,又能加强部门合作与联动。
五、结论
要想使我们的防雷事业更上一层楼,这需要我们气象人付出更多艰辛的努力。尤其在防雷执法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加大防雷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地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消除防雷工作误区,促进防雷事业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召绪,林为东,阳宏声.由一次雷灾事故引发对农村防雷的思考[J].气象研究与应用,2015,32(1):74-75,78.
[2]周炳辉,林坚,张其敏.从一宗雷击事故看如何加强遂溪县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J].气象研究与应用,2014,31(S2):172-173.
关键词:防雷工程验收;防雷市场监督管理;问题探讨
引言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防雷及接地是建筑电气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为了促使工程免受雷电的影响,文章将对防雷工程验收与防雷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探究,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士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不具备安装电涌保护器的条件
按照防雷图纸审核与竣工验收的相关要求,防雷工程必须要按图安装相关的电涌保护器,防雷工程作为建筑物的系统工程,一般在建筑物主体竣工时防直击雷工程就基本竣工,但是建筑物主体验收并不需要强制要求安装配电设施,这样就使得防雷工程中的电涌保护器就没有安装条件,一般情况下防雷工程的验收要赶在建筑物主体完工之前,以致防雷验收中的电涌保护器就得不到及时验收,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电涌保护器没有验收,气象部门能发证吗。如果施工单位按照防雷图纸的要求在指定的位置挂上电涌保护器,但是没有办法接线,气象部门能发证吗。我们认为,这些都是现实中必须及时解决的问题,如果防直击雷工程合格,且防雷施工企业和业主联合提交承诺书,承诺具体时间段安装电涌保护器,另外如果施工企业按照防雷图纸在相应的位置安装电涌保护器,待通电后在接上电源,气象部门就应该灵活处理,发放合格证书,既体现严格执行防雷法律法规,又能体现新时期的“群众路线”,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1]。
二、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能
《气象法》赋予了气象主管机构对社会各类防雷公司、防雷人员的资质、资格审批权力,这对气象部门更好地进行防雷管理,促进防雷管理的秩序化、规范化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一直以来,在对社会上防雷公司的审批方面我们各级气象部门并没有一个积极的态度,或者说存在一个误区,即在依法行政和管理制度建设方面投入不够的情况下,可能以为社会防雷公司批得多了,会与我们部门的公司竞争,抢市场,损失我们的利益。另外,不依法按职责分工运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依然存在,对社会的宣传力度不够,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够充分,使得社会和某些职能部门对防雷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度还不够。我们必须承认,现在的防雷市场秩序是不太健康的,一方面,资质的挂靠和转借是明显存在的,在一些地区甚至愈演愈烈,没有得到有效的打击和控制。另一方面,我们对各类防雷公司的管理还不够到位,对资质等级所要求的各项指标的检查和监督还不够严格,年检监督制度的执行还不够到位。另外,对我们部门内部防雷公司的认识和管理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各方面投入严重的不足,负担的责任过大,必须看到,基层气象部门内的很多防雷公司,人员是严重不足,名下的资产表面也很多很齐,可是就连能使用的设备和交通工具实际工作中都是严重不足的,超负荷工作较为严重。我们如果在这方面不引起重视,我们部门内部公司的竞争力势必没有社会公司那么强,执行规范化管理的能力势必也会很弱,反过来又给我们气象部门的依法行政与规范管理拖后腿。试问,我们怎么去给市场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怎么去提高部门内部防雷公司竞争力,怎么去进行依法行政和监督管理。深入贯彻气象法规法制建设是防雷工作的首要任务,有法可依,防雷工作才能健康发展。强化防雷行政管理,气象主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对防雷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防雷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防雷主管部门对防雷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明确监管职责及整章建制
整合不要搞简单一加一等于二的合并,气象局和住建部依据整合后的权限对各自部门内涉及防雷工程的部门规章、管理规定进行系统地梳理,剔除作废内容,优化整合重复和不适合部分,明确监管权限,简化工作程序。首先,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原部门规章进行废止和修订。对于防雷工程的监管,气象局、住建部两部门规章中均有不同的管理规定,整合后两部门应着手对原有部门规章进行梳理和修订。该废止的废止,如整合后设计和施工资质审批已非气象部门职责,原气象局10号、11号令应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系列文件由于未涉及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规定应进行修订,以适应职能转变后的工作需要;同时,住建部作为整合后的监管部门应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住建部原有规章中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中的防雷接地管理尚不明确的应进行修订,如设计审核内容是否增加,是否进行专项验收,是否进行第三方检测,检测单位质量行为如何监管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如何进行,与气象局对检测单位涉及资质的如何衔接等等,以正确指导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尤其针对竣工备案环节的监管,整合后原气象局的竣工验收许可并入住建部的竣工验收备案,目前防雷及接地只作为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子分部工程包含在整个建筑工程中,并未实行专项验收备案。住建部各级主管部门下发的驗收备案管理规定及办法中均未要求在竣工备案时提供防雷接地专项验收的文件及资料。对于防雷接地子分部工程,是设置专项验收备案还是作为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整合后还未明确。笔者认为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思路看,应加强过程中管理和质量控制。建筑工程的验收有严格的程序和方法,哪个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不合格都不能进行分部乃至单位工程的验收,因此补充和完善分部、分项、检验批的验收,取消专项验收数量,避免重复性监管,才能真正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
四、配电设备已内置相关的电涌保护器
防雷电感应是电力部门长期以来想攻克的技术难题之一,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近年来电力企业提供配电设备里面也在不停的尝试内置电涌保护器,如果配电设备里面内置了电涌保护器,防雷工程里面再加装好像就重复浪费了,客户一般都难以接受,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个是安装电涌保护器的企业没有施工资质,另一个电涌保护器没有备案的问题,一般情况,电力施工企业是不会有防雷施工资质,而且他的电涌保护器也不太可能会在气象部门备案。笔者认为,气象部门与电力部门必须官方达成一定共识,毕竟电力企业大多数还是电力部门下属企业,电力部门对这些企业有很大的影响力,积极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对这些问题过于互相纠结,电力部门要尊重气象部门的法律法规,而气象部门也要给电力企业一定的时间去整改落实,我们要正视问题的客观存在,并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渠道,这样既能体现我们高效便民的工作作风,又能加强部门合作与联动。
五、结论
要想使我们的防雷事业更上一层楼,这需要我们气象人付出更多艰辛的努力。尤其在防雷执法方面,应进一步完善执法体制,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加大防雷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地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消除防雷工作误区,促进防雷事业快速、健康、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召绪,林为东,阳宏声.由一次雷灾事故引发对农村防雷的思考[J].气象研究与应用,2015,32(1):74-75,78.
[2]周炳辉,林坚,张其敏.从一宗雷击事故看如何加强遂溪县农村雷电灾害防御工作[J].气象研究与应用,2014,31(S2):172-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