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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过二十几年的探索和调整,我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运行模式,理论和实践上都有其优越性,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文章主要分析了养老金支付期限及其负面影响,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思路。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支付期限
我国在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以前,没有进本养老金支付期限的相关规定,实施统账结合的制度以后,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计发,支付期限为120个月。2005年12月,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基本养老金支付期限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支付期限不合理问题
我国个人账户制度规定,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计发,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这项政策看似正确,却存在重要的问题。
首先,包括未退休人员在内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退休人员平均预期寿命是不同的,而且一定是前者小于后者。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一个人的预期寿命也呈现增长的态势。如表1,2000年我国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69.0岁,而60岁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7.0岁;女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2.4岁,女性60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8.7岁,分别差了7.57岁和5.37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所以与旧制度规定相比,新决定中按照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职工退休年龄确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虽然有了一定的延长,但总的来说调整幅度不够,支付期限还是偏短。
其次,养老金的支付还要考虑性别问题,因为不管是退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还是包括零岁人口在内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般女职工都要长于男职工从表1、表2可以看出,不同的机构做出的预测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不论是处于一定年龄阶段还是新生的人口,我国女性人口预期寿命大于男性,而且分性别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距有扩大的趋势。有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男性人口预期寿命已上升至79.0岁,而女性则上升到84.7岁。此外,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比男职工小5岁。如果将性别差异忽略不计,事实上等于变相延长了女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二、支付期限不合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2004年5月13日,国务院同时发布了两个社会保障改革试点方案: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5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6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两省报送国务院审批的文件的内容是一样的,都有以下两条规定:第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第二,不同年龄退休者,其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年数不等。
新决定中养老金计发月数也采取了这样的规定,这样做的结果是:养老金支付期限虽然有了一定的延长,但延长期限还不够。只要将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与表1的相应年龄的预期寿命相比,这一结论并不难得出:在表1中2000年,男女60岁的一生寿命分别是77.0岁和78.7岁,而60岁退休的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相当于将养老金计发到退休者71.58岁时止。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期限偏短造成个人账户基金在参保者寿命终结前支付完毕,其后果是很严重的。
第一,可以假定任意一个退休者累计向个人账户缴纳了8个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向统筹账户缴纳了20个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即共缴纳了28个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然后,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进行简单推算:男性60岁退休后,每年从个人账户领取0.69个单位的养老保险金,11.58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完毕,(暂时不计算退休期间个人账户的利息,并且这部分利息也没有多少),即领取8个单位的养老保险金之后,还要存活5.42年。这5.42年中,一方面,仍然按照原标准从统筹账户领取基本养老金,另一方面,再从统筹账户领取3.740个单位(5.42×0.69)的相当于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保险金。这3.740个单位是8个单位的46.75%,这意味着个人账户缺少了46.75%的基金;这3.740个单位是28个单位基金的13.36%(暂不考虑该退休者实际上从统筹账户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额,下同),这意味着每一代男性参保者相对于其缴费额而言,在整个统账结合制度中多领取13.36%的养老保险金,统账结合制度每运行一个周期(一代人的退休后余命的时间)就至少要亏损13.36%。
第二,女性个人账户基金亏空得更严重。按照表1简单推算:2000年女性60岁退休之后,要存活18.7岁,即减去11.58年的领取个人账户基金的时间,还要存活7.12年,是11.58年的61.49%。这意味着女性个人账户要从统筹账户中透支4.913个单位的基金(0.69×7.12),是个人账户基金的61.41%;是其在统账结合账户中的总缴费额28个基金单位的17.55%。这意味着每一代女性参保者在整个统账结合制度中多领取17.55%的养老保险金,统账结合制度每运行一个周期(这里是指女性一代人的退休后余命的时间)就至少要亏损17.55%。
综上所述,如果一直保持现行领取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年限规定,男、女退休者的寿命每延长1年,就会造成个人账户基金亏空8.625%(0.69×8),或者统筹账户亏空3.45%(0.69×20)、统账结合的两个账户平均亏空2.4643%[0.69×(8+20)]。
三、解决对策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期限的标准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从前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这一调整的力度和科学性还是不够的。
根据以前面的分析,可以肯定,个人账户支付期限首先应充分考虑性别差异;其次应该与个人退休时的预期余命一致,鉴于此,国家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并指定权威机构,定期(比如1年)公布分年龄、分性别的人口预期寿命表,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计算个人账户支付期限服务,使个人账户支付期限的调整当步入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2000年底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女性50岁时平均预期余命为29.2岁,55岁时为24.8岁,60岁时为20.5岁;男性60岁时平均预期寿命为17.5岁。可以将这些数据作为现阶段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期限,指导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参考文献:
1、曹骑豹,蒋恂等.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及可持续发展研究[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2、栗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6(11).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支付期限
我国在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体制以前,没有进本养老金支付期限的相关规定,实施统账结合的制度以后,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月计发,支付期限为120个月。2005年12月,国家出台《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基本养老金支付期限的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支付期限不合理问题
我国个人账户制度规定,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计发,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这项政策看似正确,却存在重要的问题。
首先,包括未退休人员在内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退休人员平均预期寿命是不同的,而且一定是前者小于后者。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一个人的预期寿命也呈现增长的态势。如表1,2000年我国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69.0岁,而60岁男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7.0岁;女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2.4岁,女性60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78.7岁,分别差了7.57岁和5.37岁。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忽视。所以与旧制度规定相比,新决定中按照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职工退休年龄确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虽然有了一定的延长,但总的来说调整幅度不够,支付期限还是偏短。
其次,养老金的支付还要考虑性别问题,因为不管是退休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还是包括零岁人口在内的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般女职工都要长于男职工从表1、表2可以看出,不同的机构做出的预测不尽相同,但总的来说,不论是处于一定年龄阶段还是新生的人口,我国女性人口预期寿命大于男性,而且分性别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差距有扩大的趋势。有资料显示,2004年我国男性人口预期寿命已上升至79.0岁,而女性则上升到84.7岁。此外,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女职工退休年龄比男职工小5岁。如果将性别差异忽略不计,事实上等于变相延长了女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
二、支付期限不合理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2004年5月13日,国务院同时发布了两个社会保障改革试点方案: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5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6号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两省报送国务院审批的文件的内容是一样的,都有以下两条规定:第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第二,不同年龄退休者,其个人账户基金发放年数不等。
新决定中养老金计发月数也采取了这样的规定,这样做的结果是:养老金支付期限虽然有了一定的延长,但延长期限还不够。只要将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与表1的相应年龄的预期寿命相比,这一结论并不难得出:在表1中2000年,男女60岁的一生寿命分别是77.0岁和78.7岁,而60岁退休的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个月,相当于将养老金计发到退休者71.58岁时止。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期限偏短造成个人账户基金在参保者寿命终结前支付完毕,其后果是很严重的。
第一,可以假定任意一个退休者累计向个人账户缴纳了8个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向统筹账户缴纳了20个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即共缴纳了28个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然后,按照基本养老金计发月数进行简单推算:男性60岁退休后,每年从个人账户领取0.69个单位的养老保险金,11.58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完毕,(暂时不计算退休期间个人账户的利息,并且这部分利息也没有多少),即领取8个单位的养老保险金之后,还要存活5.42年。这5.42年中,一方面,仍然按照原标准从统筹账户领取基本养老金,另一方面,再从统筹账户领取3.740个单位(5.42×0.69)的相当于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保险金。这3.740个单位是8个单位的46.75%,这意味着个人账户缺少了46.75%的基金;这3.740个单位是28个单位基金的13.36%(暂不考虑该退休者实际上从统筹账户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额,下同),这意味着每一代男性参保者相对于其缴费额而言,在整个统账结合制度中多领取13.36%的养老保险金,统账结合制度每运行一个周期(一代人的退休后余命的时间)就至少要亏损13.36%。
第二,女性个人账户基金亏空得更严重。按照表1简单推算:2000年女性60岁退休之后,要存活18.7岁,即减去11.58年的领取个人账户基金的时间,还要存活7.12年,是11.58年的61.49%。这意味着女性个人账户要从统筹账户中透支4.913个单位的基金(0.69×7.12),是个人账户基金的61.41%;是其在统账结合账户中的总缴费额28个基金单位的17.55%。这意味着每一代女性参保者在整个统账结合制度中多领取17.55%的养老保险金,统账结合制度每运行一个周期(这里是指女性一代人的退休后余命的时间)就至少要亏损17.55%。
综上所述,如果一直保持现行领取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年限规定,男、女退休者的寿命每延长1年,就会造成个人账户基金亏空8.625%(0.69×8),或者统筹账户亏空3.45%(0.69×20)、统账结合的两个账户平均亏空2.4643%[0.69×(8+20)]。
三、解决对策
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支付期限的标准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从前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这一调整的力度和科学性还是不够的。
根据以前面的分析,可以肯定,个人账户支付期限首先应充分考虑性别差异;其次应该与个人退休时的预期余命一致,鉴于此,国家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并指定权威机构,定期(比如1年)公布分年龄、分性别的人口预期寿命表,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计算个人账户支付期限服务,使个人账户支付期限的调整当步入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2000年底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显示,我国女性50岁时平均预期余命为29.2岁,55岁时为24.8岁,60岁时为20.5岁;男性60岁时平均预期寿命为17.5岁。可以将这些数据作为现阶段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期限,指导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发放工作。
参考文献:
1、曹骑豹,蒋恂等.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及可持续发展研究[M].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
2、栗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思考[J].南方金融,2006(11).
(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