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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性使用"是美国判例法产物。Campell案仅为"转换性使用"提供宏观的、抽象的、碎片性的判决指引。美国后续判例对"转换性"的分歧性认知,对"转换性使用"与合理使用关系的模糊性判读,既弱化了"转换性使用"的规范属性,也间接地影响了我国"转换性使用"的移植与借鉴。当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三项可暂作"转换性使用"的解释依据,《著作权法》第一条可成为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