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我国农民合作社及其成员面临很强的融资约束,这也是制约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之一。实践经验表明,基于农民合作社的内部信用合作是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一种有效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进行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等活动。利用业缘、地缘、血缘等优势,耦合产业合作的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在一定程度上能克服传统农村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息成本高、抵押担保不足和交易成本大的约束,具有更大的便利性,具有非常广阔的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