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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单位的房屋建筑物日趋庞大,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亟需加强管理。
一、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情况
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是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中的一大项,是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物质基础。一般是指行政单位办公、生活、居住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单位办公用房、单位住宅房、其他建筑等。
从来源一般分为:购人、换入、无偿调入、自行建造、单位合并、接受捐赠等。其中:单位合并包括行政事业机构调整并入的房产,下属单位撤消并入的房产,以前年度临时机构撤消并入的房产,以前年度行政事业办实体撤消并入的房产等。
从房屋用途上主要分为: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住宅用房。其中:住宅用房又可分为,已参加房改房、未参加房改房,集体宿舍等。
二、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1.房屋建筑物工程款长期挂账。一些单位房屋建筑物已完工多年,早已投入使用,但由于单位主客观原因,工程竣工决算迟迟尚未进行,造成房屋建筑物工程款在单位账上长期挂账,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房屋建筑物不入账。一些单位内部管理不衔接,调入或换入的房屋建筑物,会计人员不清楚,造成单位账上没有登记。一些单位将购房款项直接以拨出经费名义,拨付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或房屋开发公司账上列支,形成有房屋但会计核算账上没有核算。还有一些行政单位的原下属单位、或办实体撤消后,原撤消单位的财务仅仅做了移交封存,但房屋建筑物等未合并纳入现有单位账上进行核算,造成房屋建筑物无人管理,有些甚至形成房屋建筑物几易其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房屋建筑物会计核算不规范,长期不清理,形成账实严重不符。一些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仅在会计总账核算上登记有房屋建筑物金额,但没有登记房屋建筑物明细账,会计年年结转总账金额,缺少定期的资产清查盘点,造成单位现有多少房产、房产在什么位置不明确,哪些房屋参加房改、未参加房改不清楚,哪些房屋已经拆除不知道,导致房屋建筑物的账实严重不符。
4.房屋租赁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但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单位擅自将房屋对外出租,签订租赁合同,未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5.房屋租赁收入未缴纳相关税费。房屋租赁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但在实际中发现,大部分行政单位的房屋租赁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户,但也有个别行政单位私自签订租赁合同,直接坐支租赁收入,未能按有关规定缴纳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造成国家税费流失。
6.房屋租赁收入开具票据种类多样。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应纳税项目,应开具税务部门专用发票。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收缴的租赁收入,有的开具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款收据,有的单位开具普通收据,也有单位开具管理费或水电费的名义收取租金,也有单位拿其他发票收取租金等等,未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合法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7.隐匿房屋租赁收入。有的单位将租赁收入记入往来款项科目,有的单位将租赁收入纳入下属单位收支,有的单位将收取的租赁收入列为“小金库”未纳入单位财务账核算,还有个别单位直接在承租单位报销费用抵顶租赁收入等等,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截留政府非税收入,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贪污等问题。
8.房屋建筑物闲置,使用效率低。一些单位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未能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进行严格核实腾退。另外,一些单位虽然对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及时进行了腾退,但仍将超标准办公房改为会议室、阅览室等,造成房屋建筑物闲置浪费。同时还形成一些单位在外租赁办公用房,无房可用。
9.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大部分行政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之一些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沟通衔接,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会计核算资料存放在个人保管,没有交会计存档。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制度,但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
三、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1.对房屋建筑物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一些行政单位存在重经费管理,轻财产监管,单位没有建立或健全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资产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仅是要求单位每年上报资产情况表,缺少对单位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致使行政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2.对财务管理不重视。一些行政单位重业务轻财务,加上受单位编制影响,以及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相对简单等因素,造成行政单位专职会计人员少,大部人员是兼职。还有一些会计人员认为会计不是行政单位主要业务岗位,当会计晋升空间少,形成会计人员调动频繁,部分单位会计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人员调动时没有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或交接手续不完全等。
3.单位产权意识不强。一些行政单位认为房屋建筑物能使用就行了,办不办房产证无所谓,致使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长期未办理产权证,造成一些房屋建筑物有关票据存放不当,相关房屋建筑物原始资料缺失。
4.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税务、财政等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宣传、讲解、培训少,加上一些行政单位重视业务学习,对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学习少,对各项政策法规不了解、不掌握。
5.會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一些行政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不注重学习会计知识,对会计核算业务不熟悉,只是简单的照搬以前年度核算老办法,工作上进取动力不足,缺少敬业爱岗精神。
6.为单位谋福利,放松管理。规范津补贴和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大吃大喝接待和乱发奖金福利取消,一些单位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将房屋建筑物租赁收入抵顶接待费用,有的直接开设“小金库”,用于福利发放等。 7.一些单位不遵守办公用房的标准和规定,“四风”之一的奢靡之风还未彻底清除,存在办公用房“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一些单位思想上缺乏重视、行动上缺少措施,继续在办公用房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改门牌、改格式、假合署,没有真正做到端正认识、严守规矩,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往往是走马观花、得過且过,只求形式上过得去,不求取得实际成效。
四、加强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建议
1.加强对行政单位人员国有资产方面的知识培训。有关部门应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加大对行政单位有关人员,包括单位领导、会计等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行政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重要性认识,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以更好地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建立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充实和明确资产日常管理人员,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对资产管理有关人员调任或离职时,要加强核查,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使单位内部各部门与财务上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规范房屋建筑物使用管理行为。
3.加强房屋建筑资产清查工作。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使资产清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每年至少组织人员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摸清房屋建筑物使用现状,对租赁或闲置的资产要重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维护单位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4.建立行政单位财产公示制度。每年行政单位应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督促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单位职工人人参与资产管理的意识,从深层次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5.加大房屋租赁有关税法宣传和征管力度。税务部门要通过加强培训教育,广泛宣传等方式,让出租房屋纳税有关政策深入人心。一是税务部门应积极与工商、房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联系,通过加强对工商企业办公地租赁合同的审核等方式,及时了解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租赁情况。二是税务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对行政单位进行税法政策宣传,提高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建筑物的纳税意识。三是税务部门应对行政单位租赁的房屋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完善行政单位房屋租赁台帐,加强与出租房屋的行政单位联系,做好行政单位出租房屋有关税收的征管及催缴工作。
6.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财政和主管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准确掌握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租赁情况,加强对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的审批,加大责任追究。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建筑物前,应当及时向财政等相关部门办理租赁审批手续,确保单位资产合法有效使用。
7.完善和规范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租赁行为。制订出台有关行政单位对外租赁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将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建筑物实行公开招租,或将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统一管理登记出租,从源头上杜绝腐败及损失浪费现象。
8.严格票据管理使用。财政部门应严格非税票据管理,坚决制止票据管理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行政单位对外房屋建筑物租赁收入应主动开具税务部门专用发票,租赁收入依法纳税后的资金,按规定及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9.加强对超标准办公用房的管理。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办公用房进一步规范使用,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各单位按人员编制统一核定办公用房标准。凡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落实和整改到位,对超出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应当进行合理调剂使用,确保房屋建筑物合理配备,提高房屋建筑物使用效益。
10.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进一步严肃问责机制,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违规使用票据、违规出租办公用房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实行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对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及时进行问责,以追究来震慑和严肃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李晏。新乡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赵延海。新乡市财政局)
一、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情况
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是行政单位固定资产中的一大项,是履行国家行政职能的物质基础。一般是指行政单位办公、生活、居住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单位办公用房、单位住宅房、其他建筑等。
从来源一般分为:购人、换入、无偿调入、自行建造、单位合并、接受捐赠等。其中:单位合并包括行政事业机构调整并入的房产,下属单位撤消并入的房产,以前年度临时机构撤消并入的房产,以前年度行政事业办实体撤消并入的房产等。
从房屋用途上主要分为: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住宅用房。其中:住宅用房又可分为,已参加房改房、未参加房改房,集体宿舍等。
二、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1.房屋建筑物工程款长期挂账。一些单位房屋建筑物已完工多年,早已投入使用,但由于单位主客观原因,工程竣工决算迟迟尚未进行,造成房屋建筑物工程款在单位账上长期挂账,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2.房屋建筑物不入账。一些单位内部管理不衔接,调入或换入的房屋建筑物,会计人员不清楚,造成单位账上没有登记。一些单位将购房款项直接以拨出经费名义,拨付到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或房屋开发公司账上列支,形成有房屋但会计核算账上没有核算。还有一些行政单位的原下属单位、或办实体撤消后,原撤消单位的财务仅仅做了移交封存,但房屋建筑物等未合并纳入现有单位账上进行核算,造成房屋建筑物无人管理,有些甚至形成房屋建筑物几易其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房屋建筑物会计核算不规范,长期不清理,形成账实严重不符。一些单位会计核算不规范,仅在会计总账核算上登记有房屋建筑物金额,但没有登记房屋建筑物明细账,会计年年结转总账金额,缺少定期的资产清查盘点,造成单位现有多少房产、房产在什么位置不明确,哪些房屋参加房改、未参加房改不清楚,哪些房屋已经拆除不知道,导致房屋建筑物的账实严重不符。
4.房屋租赁未按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行政单位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但实际工作中,一些行政单位擅自将房屋对外出租,签订租赁合同,未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5.房屋租赁收入未缴纳相关税费。房屋租赁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需要缴纳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但在实际中发现,大部分行政单位的房屋租赁收入,直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户,但也有个别行政单位私自签订租赁合同,直接坐支租赁收入,未能按有关规定缴纳房屋租赁的相关税费,造成国家税费流失。
6.房屋租赁收入开具票据种类多样。房屋租赁收入属于应纳税项目,应开具税务部门专用发票。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收缴的租赁收入,有的开具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款收据,有的单位开具普通收据,也有单位开具管理费或水电费的名义收取租金,也有单位拿其他发票收取租金等等,未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开具合法的房屋租赁专用发票。
7.隐匿房屋租赁收入。有的单位将租赁收入记入往来款项科目,有的单位将租赁收入纳入下属单位收支,有的单位将收取的租赁收入列为“小金库”未纳入单位财务账核算,还有个别单位直接在承租单位报销费用抵顶租赁收入等等,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截留政府非税收入,而且诱发和滋生一系列腐败、贪污等问题。
8.房屋建筑物闲置,使用效率低。一些单位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未能按照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对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进行严格核实腾退。另外,一些单位虽然对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及时进行了腾退,但仍将超标准办公房改为会议室、阅览室等,造成房屋建筑物闲置浪费。同时还形成一些单位在外租赁办公用房,无房可用。
9.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大部分行政单位没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之一些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沟通衔接,有关房屋建筑物的会计核算资料存放在个人保管,没有交会计存档。有的单位虽然建立了制度,但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
三、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1.对房屋建筑物管理重视程度不够。一些行政单位存在重经费管理,轻财产监管,单位没有建立或健全的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资产管理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仅是要求单位每年上报资产情况表,缺少对单位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致使行政单位的房屋建筑物管理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2.对财务管理不重视。一些行政单位重业务轻财务,加上受单位编制影响,以及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相对简单等因素,造成行政单位专职会计人员少,大部人员是兼职。还有一些会计人员认为会计不是行政单位主要业务岗位,当会计晋升空间少,形成会计人员调动频繁,部分单位会计人员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人员调动时没有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或交接手续不完全等。
3.单位产权意识不强。一些行政单位认为房屋建筑物能使用就行了,办不办房产证无所谓,致使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长期未办理产权证,造成一些房屋建筑物有关票据存放不当,相关房屋建筑物原始资料缺失。
4.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税务、财政等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宣传、讲解、培训少,加上一些行政单位重视业务学习,对税法、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规学习少,对各项政策法规不了解、不掌握。
5.會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一些行政单位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能力和责任心不强,不注重学习会计知识,对会计核算业务不熟悉,只是简单的照搬以前年度核算老办法,工作上进取动力不足,缺少敬业爱岗精神。
6.为单位谋福利,放松管理。规范津补贴和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大吃大喝接待和乱发奖金福利取消,一些单位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将房屋建筑物租赁收入抵顶接待费用,有的直接开设“小金库”,用于福利发放等。 7.一些单位不遵守办公用房的标准和规定,“四风”之一的奢靡之风还未彻底清除,存在办公用房“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一些单位思想上缺乏重视、行动上缺少措施,继续在办公用房上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改门牌、改格式、假合署,没有真正做到端正认识、严守规矩,清理办公用房工作往往是走马观花、得過且过,只求形式上过得去,不求取得实际成效。
四、加强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管理建议
1.加强对行政单位人员国有资产方面的知识培训。有关部门应采取多渠道多途径,加大对行政单位有关人员,包括单位领导、会计等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行政单位负责人是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的重要性认识,提高会计人员业务能力,以更好地做好资产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国有资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建立本单位资产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充实和明确资产日常管理人员,做好资产建账、核算和登记工作。对资产管理有关人员调任或离职时,要加强核查,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同时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使单位内部各部门与财务上相互协调、相互监督、相互制约,规范房屋建筑物使用管理行为。
3.加强房屋建筑资产清查工作。行政单位应当建立资产清查制度,使资产清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每年至少组织人员对房屋建筑物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摸清房屋建筑物使用现状,对租赁或闲置的资产要重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维护单位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4.建立行政单位财产公示制度。每年行政单位应通过一定方式公开单位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督促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增强单位职工人人参与资产管理的意识,从深层次上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5.加大房屋租赁有关税法宣传和征管力度。税务部门要通过加强培训教育,广泛宣传等方式,让出租房屋纳税有关政策深入人心。一是税务部门应积极与工商、房管、财政等有关部门协调联系,通过加强对工商企业办公地租赁合同的审核等方式,及时了解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租赁情况。二是税务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对行政单位进行税法政策宣传,提高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建筑物的纳税意识。三是税务部门应对行政单位租赁的房屋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完善行政单位房屋租赁台帐,加强与出租房屋的行政单位联系,做好行政单位出租房屋有关税收的征管及催缴工作。
6.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财政和主管业务部门应当定期对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准确掌握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租赁情况,加强对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的审批,加大责任追究。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建筑物前,应当及时向财政等相关部门办理租赁审批手续,确保单位资产合法有效使用。
7.完善和规范行政单位房屋建筑物租赁行为。制订出台有关行政单位对外租赁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将行政单位出租房屋建筑物实行公开招租,或将行政单位出租房屋统一管理登记出租,从源头上杜绝腐败及损失浪费现象。
8.严格票据管理使用。财政部门应严格非税票据管理,坚决制止票据管理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行政单位对外房屋建筑物租赁收入应主动开具税务部门专用发票,租赁收入依法纳税后的资金,按规定及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9.加强对超标准办公用房的管理。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办公用房进一步规范使用,有关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各单位按人员编制统一核定办公用房标准。凡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落实和整改到位,对超出范围的房屋建筑物,应当进行合理调剂使用,确保房屋建筑物合理配备,提高房屋建筑物使用效益。
10.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进一步严肃问责机制,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违规使用票据、违规出租办公用房等行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问责,实行一岗双责、一案双查,对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领导责任人及时进行问责,以追究来震慑和严肃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李晏。新乡巨中元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赵延海。新乡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