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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上海市企业年金发展中心就借款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因非法挪用巨额企业年金受到主管部门的调查。该案充分暴露出了我国企业年金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1.政府介入企业年金市场化运作,行政垄断导致监管的缺失;2.企业年金运作模式规定不明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为弥补上述缺陷,需采取下列措施:1.政府必须退出企业年金市场,由合格投资机构进行市场化操作;2.运用信托工具,明确缴费确定型的企业年金运作模式;3.在企业年金发展初期,可采取定量限制的监管制度,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向审慎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