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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不实,能否退货
问:两周前,为了方便孩子学英语,我到某电子城购买了一台多功能收录机。选购时,售货员极力向我推荐某款收录机,声称是目前市面上同类产品中功能最齐全的,除了具备一般收录机的功能外,还有自动翻带等新功能。买回家后,孩子说那只是一台普通的收录机,并无产品说明书上所说的那些新功能。我很生气,拿到电子城要求退货。店方称,他们是根据产品说明书宣传、销售产品,说明书是厂家印刷的,错在厂家,自己作为销售方并无过错,因而不同意退货。请问,在商品功能与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退货?
谢长庆(青海大河坝)
律师意见:消费者的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商品的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应细致耐心地加以回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8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电子城向你提供的销售信息不真实,已经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如果电子城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则同时构成了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还应根据你的要求,增加赔偿收录机价款的一倍。
■免责公证,是否有效
问:我儿子右眼长有一个脂肪瘤,需要手术摘除。手术前,医院与我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中有“手术发生任何不良后果,均与医院无关”的条款。手术后,我儿子右眼上睑下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诊断及治疗并无不当,不属于医疗事故。我准备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院认为,即使医院在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有过错,由于双方事前签订了协议,其中有医院的免责条款,医院也不需要赔偿。请问,手术前医院与患者签订的免责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黎东开(吉林通化)
律师意见:医疗行为具有极大的风险,为了减少纠纷,乃至避免承担责任,医院在手术前与患者或其家属达成协议并进行公证的做法较普遍,在协议中,常常有“概不负责”、“与医院及实施手术的医师无涉”等用语,医院的目的是借助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显然是不公正的。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据此,医院的此类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37条规定:“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生的这种义务,被称为强制诊疗义务。医院将公证作为手术前置程序的做法,明显是对强制诊疗义务的违背,因而协议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条件。
■知情默许,抵押有效
问:我丈夫生前曾用我家的房屋为抵押,替他的朋友吴某向某信用社贷款20万元。当时信用社工作人员到我家调查房屋情况时,我也在场,并未提出异议。去年,我丈夫遇车祸身亡。今年10月,贷款期满,信用社向吴某催还贷款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要求对抵押的房产予以变卖。请问,我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抵押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我能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吗?
柯爱芝(河南尉氏)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你作为房屋的共有人,知道丈夫将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一事,却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丈夫的行为。所以,信用社由此而取得的抵押权,是没有瑕疵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应当判决吴某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及利息,在吴某不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时,信用社有权以抵押的房屋予以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你在信用社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某追偿。
【编辑:陈彤】
问:两周前,为了方便孩子学英语,我到某电子城购买了一台多功能收录机。选购时,售货员极力向我推荐某款收录机,声称是目前市面上同类产品中功能最齐全的,除了具备一般收录机的功能外,还有自动翻带等新功能。买回家后,孩子说那只是一台普通的收录机,并无产品说明书上所说的那些新功能。我很生气,拿到电子城要求退货。店方称,他们是根据产品说明书宣传、销售产品,说明书是厂家印刷的,错在厂家,自己作为销售方并无过错,因而不同意退货。请问,在商品功能与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下,我能否要求退货?
谢长庆(青海大河坝)
律师意见:消费者的知情权即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知悉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商品的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分等。消费者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应细致耐心地加以回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8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中,电子城向你提供的销售信息不真实,已经侵犯了你的知情权。如果电子城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则同时构成了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还应根据你的要求,增加赔偿收录机价款的一倍。
■免责公证,是否有效
问:我儿子右眼长有一个脂肪瘤,需要手术摘除。手术前,医院与我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协议中有“手术发生任何不良后果,均与医院无关”的条款。手术后,我儿子右眼上睑下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医院的诊断及治疗并无不当,不属于医疗事故。我准备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医院认为,即使医院在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有过错,由于双方事前签订了协议,其中有医院的免责条款,医院也不需要赔偿。请问,手术前医院与患者签订的免责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黎东开(吉林通化)
律师意见:医疗行为具有极大的风险,为了减少纠纷,乃至避免承担责任,医院在手术前与患者或其家属达成协议并进行公证的做法较普遍,在协议中,常常有“概不负责”、“与医院及实施手术的医师无涉”等用语,医院的目的是借助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显然是不公正的。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据此,医院的此类免责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4条规定:“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37条规定:“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生的这种义务,被称为强制诊疗义务。医院将公证作为手术前置程序的做法,明显是对强制诊疗义务的违背,因而协议不能成为医院的免责条件。
■知情默许,抵押有效
问:我丈夫生前曾用我家的房屋为抵押,替他的朋友吴某向某信用社贷款20万元。当时信用社工作人员到我家调查房屋情况时,我也在场,并未提出异议。去年,我丈夫遇车祸身亡。今年10月,贷款期满,信用社向吴某催还贷款未果,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要求对抵押的房产予以变卖。请问,我作为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抵押房屋,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我能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吗?
柯爱芝(河南尉氏)
律师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你作为房屋的共有人,知道丈夫将房屋设定抵押担保一事,却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丈夫的行为。所以,信用社由此而取得的抵押权,是没有瑕疵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应当判决吴某偿还信用社贷款本金及利息,在吴某不能按期履行偿还义务时,信用社有权以抵押的房屋予以折价或变卖、拍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你在信用社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某追偿。
【编辑: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