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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有效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1年7月5日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国家计委等七部委2002年3月8日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