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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片者是视听作品法律关系中的重要概念.现行立法对制片者缺少明确的界定.仔细梳理制片者的源起与实践特征,可以发现制片者对于视听作品的贡献往往不是“创作”贡献,而是组织与资本贡献.借鉴代表性国家的立法,我国立法宜明确制片者为“组织视听作品创作/制作,并承担经济责任的主体”.对于制片者的权属配置,我国立法宜采著作财产权“法定转移”与著作人身权“法定授权”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