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明确"数据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权利构造之前,界定"国家所有"的法律性质是先决要素。法学界对于"国家所有"的性质尚未达成共识,具体可以划分为"公权力说""公共义务说"和"权利说"三类。实际上,从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国家所有"的根本性质是"所有权"。基于合同约定的所有权假设,以及基于无体物的知识产权路径都缺乏法律可行性。而基于有体物的物权路径是良好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