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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兰州某公司售给武汉某公司一批价值为226,000元的货物,同时武汉某公司也寄给兰州某公司一份金额相同的银行汇票。然而,由于兰州某公司的出纳人员粗心,把汇票上的实收金额错填为22,600元,致使其余额ZO万元被银行又划回了武汉某公司帐户。此后,兰州某公司发现有误,即与武汉某公司联系索要未果,于1997年7月致函武汉某公司,要求武汉某公司将拖欠的ZO万元货款支付给兰州某公司。否则,将诉诸于法律。笔者认为,从争论发生的整个过程看,此事并不只是单纯拖欠货款的民事行为,其中还包含有票据行为。因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