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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出台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公司决议以民主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为其核心,其仅作为公司对外意思表示过程中的内部意思形成存在.公司决议的无效、不成立和撤销之诉在起诉主体、事由、法律效果上都存在差异.《解释四》对上述瑕疵类型进行了规定,但仍然存在不明确之处,甚至与《公司法》第22条存在适用上的冲突,需要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