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地矿单位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建议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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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地矿单位的业务活动得到了不断丰富,其服务对象和收入来源也随之日趋多元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矿单位与企业单位一样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尤其对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而言,如何做好地矿单位的所得税核算与缴纳工作已经成为会计工作的重中之重。基于此点,本文从地矿单位应税收入的界定入手,对完善地矿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地矿单位;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
  一、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界定
  事业单位一旦从事经营活动,就应当将经营收支结余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此同时,不涉及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往往也会不可避免地面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问题。根据2008年1月1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地矿单位除财政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外,其他一切收入均应纳入到所得税应纳税收入中,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地矿单位除去经营活动之外而发生的应纳税收入主要分为以下四类:其一,租金收入。向外出租除不动产之外的财产物资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及其税费附加;出租场地、房屋而获取的租金收入,不仅应缴纳营业税及其税费附加,而且还应缴纳房产税(出租的房屋)、土地使用税(出租场地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租金收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其二,盘盈、转让固定资产所获得的收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盘盈、转让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其三,转让无形资产以及开展营利性讲座、培训、表演等文体活动所获取的收入。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无形资产及营利性文体活动获取的收入—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相关费用。其四,转让有价证券所取得的利息净收入、净收益、股息、红利收入。这部分收入无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只需要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完善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缴纳的建议
  1.完善地矿单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首先,对四个季度预缴所得税税款进行核算时,应根据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所中填写的数额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结余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其次,在会计年末进行结转时,若出现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大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款的情况,必须将结余分配进行重新调整,编制以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企业所得税(本年度多缴纳的税额)
  贷:结余分配
  若出现预缴企业所得税款小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款的情况,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补缴差额,会计分录为:
  借:结余分配
  贷:其他应付款——应交企业所得税(本年度少缴纳的税额)
  借:其他应付款——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强化税收征管工作。国家税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工作的有效性,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税收工作,并尽可能争取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就我国的事业单而言,其本身属于政府中的一个职能部门,只有使政府部门的高层领导重视事业单位的涉税管理,才能确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得以切实执行。首先,应规范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地矿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对于涉税收入部分也应合理、合法使用税务发票,并接受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的税务管理;其次,应采取必要的措施解决事业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及账目管理等问题,进而从根本上解决税收征管这一难题。
  3.应税指出与非应税支出的核算。(1)应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的费用列支。根据我国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应该对取得的与税收相关或免税收入相关的支出项目进行分别核算。但是在实际开展工作过程中,事业单位往往对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开核算,即使采用分摊比例法,也难以区分哪些费用是应税支出,哪些费用是免税支出。(2)对于税前扣除额的项目区分。在计算所得税中需要扣除的具体项目时,应遵循合理性、确定性、相关性、配比性以及权责发生制等原则。由于地矿单位费用支出的性质较为复杂,再加上支出款项繁多,因此确认费用支出税前扣除工作,已成为当前地矿单位申报企业所得税的重点与难点。例如,事业单位获得的国家财政拨款,这些款项在核算所得税时为免税项目;根据相关性原则的明确规定,纳税中扣除的费用或者相关支出等,必须与收入关联。那么这些财政拨款所获得的设备支出,就不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三、完善地矿单位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改革
  (1)完善资料处理工作。首先,应逐步完善并规范对各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相关基础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建立一套有效的基础数据收集汇总制度。其次,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和方法,不断完善税务管理与稽查之间的信息高度共享,同时还应建立并健全两者之间的信息互通制度,以此来增强对各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税源的监控力度。最后,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税务部门可通过计算机信息化的管理模式,来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源资料进行收集、处理和汇总,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地降低税收成本,而且还可以提高对税源的监控力度,进而达到防止税源流失的目的。(2)统一加大执法力度。各地方的地税部门应深入了解并掌握各事业单位的实际收支情况,并结合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等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的鉴定工作,同时在掌握税收来源的前提下,加大对违反相关税收政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此来避免国家税收流失及维护税法尊严。在这方面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各级党政机关应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对于基层的财务人员而言,在日常的税务征收及管理等工作上,应加强对本单位的巡检巡查力度,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并掌握相关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同时还应做好与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宣传。(3)完善地矿单位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由于地矿单位与企业存在明显的差异,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在税收征缴方面不能完全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了体现税法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确保地矿单位能够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国家应尽快完善地矿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准确界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提供可靠依据。
  总而言之,地矿单位会计应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做好本单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与缴纳工作。同时,政府的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地矿单位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监管力度,防控税源流失,使其能够主动地根据自身业务活动情况做到依法征税、依法缴税,从而为完善我国税收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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