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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行的《供销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草案)明确规定农副产品应按:“农副产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设置数量金额明细帐”。但我们发现有的基层企业仍在沿用原制度的规定:“在收购报帐单位具有健全的商品帐或收付存报表的情况下,核算单位也可用收付存报表代替明细帐”。既能保证帐表一致,而省事省时。我们认为这是不妥的,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