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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是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评价企业盈利能力,预测企业成长潜力,进而作出相关经济决策的重要财务指标之一。虽然在2006年已经进一步优化了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特别注重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但是还存在一些与国际会计准则不趋同的地方,本文重点分析在计算每股收益时,要注重时间权重及非正常损益的调整。
每股收益 非正常损益
稀释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
虽然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已经完善了前期的不足之处,但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讨论的地方。
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我国实行的新准则要求对稀释每股收益进行计算,但是过于简化,并没有对一些潜在普通股考虑周全。两者之间的差异如下:
第一,未涉及优先股,或有股份协议或有可发行普通股等潜在普通计算。可能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品种有限,虽然定义了稀释每股收益,但只是原则上说明了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并不涉猎其他形式的金融工具或合同。而国际会计准则却分门别类的做出了说明,除此之外,还包括购入期权,签出卖出期权等等。何时存在稀释以及如何计入潜在普通股都会有详细介绍。
第二,未涉及反稀释的披露。虽然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要稀释至每股收益最小值,与国际惯例方法基本一致。但是并未提出反稀释潜在普通股的概念,也没有披露的规定。这可能造成投资者对稀释每股收益的理解困难,由于未对披露作出规定,会使上市公司无所适从,给上市公司利用每股收益造假,欺骗投资者提供了机会。
第三,未涉及企业合并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发行工具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我国在每股收益条例中针对企业合并和子公司,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发行的股份,计算每股收益时处理方法并没有提及。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合并,子公司,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在每股收益中的计算中。都有不同的规定。
完善每股收益的计算
第一,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经常性损益是企业的核心收益,具有持续性的特点。非经常性损益来自于偶然因素,具有一次性特点。虽说非经常损益会给企业带来业绩的增加,但这只是眼前的利益,其含金量也会打折扣。企业在披露中应重点列出非经常损益事项。
第二,累积优先股问题。我国在准则中仅指出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当期净利润扣除当期应付优先股股利后的金额。对于应付优先股股利这一个概念,并未做具体的阐述,虽然说我国现在还不存在累计优先股的问题,但是准则中已经提及到此,就该有所表述的。按照国际准则相关的规定,假设只是非累积优先股的话,本年已宣告的股利可以从分子中扣除,如果是累积优先股,则不管当年优先股股利是否发放,都应从本年利润中全部扣除,但是有一点,补付给以前年度累积的优先股股利不能从本年利润中扣除。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公式。
第三,时间权重的规范。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时间权重既可以采用天数,也可以采用月数,不仅会降低每股收益的可比性,还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来操纵每股收益。例如,某公司净利为200万元,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万股,10月20日发行面值600万元,利率5%,2年期的可转换债券,规定每10元债券可转换为普通股一股。则稀释每股收益为?
若以天数加权计算,则加权股数为200+600/10*73/365=212(万股),每股收益为 200/212=0.94(元);若以月数加权计算,则加权股数为200+600/10*2/12=210(万股),200/210=0.95(元)。显然用天数加权计算的更精确。
国际会计准则中明确指出“时间权重是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天数的比例”,而我国时间权重既可以以天数加权也可以以月数加权,造成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混乱,让上市公司计算和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应该统一计算方法且最好要以天数计算权重。
每股收益进一步列示
第一,列示内容的改进。新准则要求企业在报表中应当列示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还要在列报期间也要记录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但这都是基于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考虑充分披露原则,还应当列示非正常每股收益,净利润每股收益等。在IAS33中说明“企业可能希望披露比准则要求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可能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的业绩,并可能采用净利润的不同组成部分的每股收益的金额形式,本准则鼓励做这个披露。”
我国也应该在准则中予以补充,要求企业在披露会计信息时能够更多的考虑使用者的需要,将扣除非常项目的每股收益列示附注中。
第二,确保列示更可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年度报告中要列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每股收益,他们的本年度報告,季度报告分别列示当期和上一年度同期的每股收益。但是,在数据需要追溯调整时,如果在财务报表中没有进行特别提示的话,报表使用者容易忽视这些小细节,其追溯调整就会失去原本应该有的意义。
企业在提供年度间比较财务指标时,对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的数据进行调整,还应当在该年度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标明追溯调整的原因以及集体的操作,并且列示包括本年度数据在内的以往五年的经过追溯的每股收益的数据。这样一来,追溯调整的行为才变得更为显著,调整后的数据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我国的经济业务越来越与国际接轨,其会计准则也应该更接近于国际的标准化。以后在进行修订时,其合理之处应该予以借鉴。而且对于不妥之处,我国应该避免,进行详尽的完善,制作出更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当然我们在做决策时,不能单方面仅仅考虑每股收益,这样只能孤立片面的得出结论,应该综合考虑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利润增长率等等,并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来分析,才可以得出恰当的决策。
[1]欧阳爱平,董巧云. 每股收益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6:75-79.
[2]啜华. 每股收益的计算与财务分析[J]. 财会研究,2008,06:58-59.
[3]李灿. 每股收益指标的局限性分析[J]. 财会月刊,2008,20:59-60.
[4]段秋霞. 每股收益相关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5.
[5]贺琼华. 每股收益国际比较问题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
每股收益 非正常损益
稀释每股收益 潜在普通股
虽然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已经完善了前期的不足之处,但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讨论的地方。
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我国实行的新准则要求对稀释每股收益进行计算,但是过于简化,并没有对一些潜在普通股考虑周全。两者之间的差异如下:
第一,未涉及优先股,或有股份协议或有可发行普通股等潜在普通计算。可能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品种有限,虽然定义了稀释每股收益,但只是原则上说明了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份期权,认股权证等,并不涉猎其他形式的金融工具或合同。而国际会计准则却分门别类的做出了说明,除此之外,还包括购入期权,签出卖出期权等等。何时存在稀释以及如何计入潜在普通股都会有详细介绍。
第二,未涉及反稀释的披露。虽然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要稀释至每股收益最小值,与国际惯例方法基本一致。但是并未提出反稀释潜在普通股的概念,也没有披露的规定。这可能造成投资者对稀释每股收益的理解困难,由于未对披露作出规定,会使上市公司无所适从,给上市公司利用每股收益造假,欺骗投资者提供了机会。
第三,未涉及企业合并和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者联营企业发行工具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我国在每股收益条例中针对企业合并和子公司,联营企业或者合营企业发行的股份,计算每股收益时处理方法并没有提及。而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合并,子公司,合营企业以及联营企业在每股收益中的计算中。都有不同的规定。
完善每股收益的计算
第一,经常性损益与非经常性损益。经常性损益是企业的核心收益,具有持续性的特点。非经常性损益来自于偶然因素,具有一次性特点。虽说非经常损益会给企业带来业绩的增加,但这只是眼前的利益,其含金量也会打折扣。企业在披露中应重点列出非经常损益事项。
第二,累积优先股问题。我国在准则中仅指出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当期净利润扣除当期应付优先股股利后的金额。对于应付优先股股利这一个概念,并未做具体的阐述,虽然说我国现在还不存在累计优先股的问题,但是准则中已经提及到此,就该有所表述的。按照国际准则相关的规定,假设只是非累积优先股的话,本年已宣告的股利可以从分子中扣除,如果是累积优先股,则不管当年优先股股利是否发放,都应从本年利润中全部扣除,但是有一点,补付给以前年度累积的优先股股利不能从本年利润中扣除。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公式。
第三,时间权重的规范。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时间权重既可以采用天数,也可以采用月数,不仅会降低每股收益的可比性,还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漏洞来操纵每股收益。例如,某公司净利为200万元,年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万股,10月20日发行面值600万元,利率5%,2年期的可转换债券,规定每10元债券可转换为普通股一股。则稀释每股收益为?
若以天数加权计算,则加权股数为200+600/10*73/365=212(万股),每股收益为 200/212=0.94(元);若以月数加权计算,则加权股数为200+600/10*2/12=210(万股),200/210=0.95(元)。显然用天数加权计算的更精确。
国际会计准则中明确指出“时间权重是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天数的比例”,而我国时间权重既可以以天数加权也可以以月数加权,造成在实际操作中产生混乱,让上市公司计算和披露的会计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应该统一计算方法且最好要以天数计算权重。
每股收益进一步列示
第一,列示内容的改进。新准则要求企业在报表中应当列示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还要在列报期间也要记录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但这都是基于持续经营条件下。企业考虑充分披露原则,还应当列示非正常每股收益,净利润每股收益等。在IAS33中说明“企业可能希望披露比准则要求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可能有助于使用者评价企业的业绩,并可能采用净利润的不同组成部分的每股收益的金额形式,本准则鼓励做这个披露。”
我国也应该在准则中予以补充,要求企业在披露会计信息时能够更多的考虑使用者的需要,将扣除非常项目的每股收益列示附注中。
第二,确保列示更可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年度报告中要列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每股收益,他们的本年度報告,季度报告分别列示当期和上一年度同期的每股收益。但是,在数据需要追溯调整时,如果在财务报表中没有进行特别提示的话,报表使用者容易忽视这些小细节,其追溯调整就会失去原本应该有的意义。
企业在提供年度间比较财务指标时,对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的数据进行调整,还应当在该年度的财务报表附注中标明追溯调整的原因以及集体的操作,并且列示包括本年度数据在内的以往五年的经过追溯的每股收益的数据。这样一来,追溯调整的行为才变得更为显著,调整后的数据才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随着我国的经济业务越来越与国际接轨,其会计准则也应该更接近于国际的标准化。以后在进行修订时,其合理之处应该予以借鉴。而且对于不妥之处,我国应该避免,进行详尽的完善,制作出更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准则。当然我们在做决策时,不能单方面仅仅考虑每股收益,这样只能孤立片面的得出结论,应该综合考虑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利润增长率等等,并结合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来分析,才可以得出恰当的决策。
[1]欧阳爱平,董巧云. 每股收益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6:75-79.
[2]啜华. 每股收益的计算与财务分析[J]. 财会研究,2008,06:58-59.
[3]李灿. 每股收益指标的局限性分析[J]. 财会月刊,2008,20:59-60.
[4]段秋霞. 每股收益相关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5.
[5]贺琼华. 每股收益国际比较问题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