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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于2010年10月26日入职某装饰公司,于2010年11月8日在工作中受伤,当日停止工作.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3月8日双方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书》,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装饰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一次性支付给王某一次性工伤补偿金、医疗补助费、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期间工资、伙食补助、医疗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5万元;王某在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装饰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向王某支付了上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