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资产收益最大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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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近年来,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集中爆发态势,极大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我国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较为粗疏,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定义界定模糊,不仅使得认定泛化,也给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人提供了规避法律处罚的漏洞。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及的资产处置问题,关乎涉案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置不当极易引发上访,造成维稳难,群众满意度低。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应着重致力于将追赃挽损行为融合于打击全链条,从而有效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健康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收益最大化
  Research on the maximization of asset income of stakeholder economic crime
  LIU Guoliang(Economic Investigation Detachment of Linyi Public Security Bureau, Linyi 276000, 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focus of the outbreak of economic crimes involving the public has greatly affecte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Because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this kind of illegal and criminal behavior in China is relatively rough, and the definition of stakeholder economic crime is vague, it not only makes the identification generalized, but also provides loopholes for relevant offenders to evade legal punishment. The asset disposal involved in the economic crime of stakeholder type is related to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involved in the case. Improper disposal can easily lead to petition,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to maintain stability and low satisfaction of the people.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gating and handling cases, we should focus on integrating the behavior of recovering stolen goods and pulling losses into the whole chain of cracking down, so as to effectively curb the stakeholder type economic crimes and maintain a healthy order of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words: stakeholder economic crime; recovery of stolen goods; maximization of income
  隨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行为表征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结合临沂市兰陵县公安机关侦办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实例,分析公安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充分运用刑法规制手段,使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追究,维护正常的刑事追赃挽损工作,加大对财产权的执法保护力度,在涉案资产收益最大化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为有效缓解涉众型经济犯罪资产处置问题,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工作不力,致使在资产处置陷入困境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借鉴,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犯罪预警防控体系而努力[1]。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点多面广情况错综复杂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主要特点
  1.涉案金额逐年攀高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金额没有最大,只有更大的案件层出不穷,尤其“互联网+”的犯罪手段的出现,对虚拟经济的泛滥更是呈现推波助澜之势。譬如临沂市侦办的某公司常某华、王某、刘某姣等人控制的公司在未取得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前提下,经营模式以“3658商城”为平台,在网上诱骗投资人注册会员后采取“订单式消费”,继续投资“红金宝”“红筹日项目”“虚拟币交易”“红包接力赛活动”“跨境电商红筹”“慧赚宝”“优8网”等多个项目。以投资的收益或者发展会员的奖励形式在全国发展代理商和会员,进行非法吸收资金活动。对公司运营数据初步审计,仅在2014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以承诺按月息6分至12分不等支付利息的形式,发展18万余人进行实名注册会员后参与投资,累计吸收本金15.20亿元,总提现金额10.82亿元,总消费金额5.25亿元,目前待返还本金3.84亿元,涉及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近3万余人,这给侦查带来难以想象的工作量。
  2.侵害对象、涉案领域多元化
  受害人多数分布在经济相对发达且人口密集的城市、城镇,那些地方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涉众经济犯罪的信息源。多数的受害群众是文化程度不高的低收入群体,法律知识匮乏,对涉众经济犯罪这类“隐性”犯罪认知有一定的局限,相当数量的受害群众在案发后认为造成损失的原因是自己考察不足、投资不慎。但是,该类犯罪受害群众中间,也不乏公司白领、高知识、高学历的人员,甚至是党政公务人员,这无疑会使得更多的群众参与其中,加剧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犯罪行为杂糅 涉众犯罪大多存在案中案
  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过程中,作案手段呈现多样化。虽然涉案类型多,但万变不离其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借此来谋取非法高额利益,成为隐蔽性高,低投入高回报的渊薮。譬如传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手段,大多借用种植、养殖及项目开发等名义,利用民间的“会”“社”等组织形式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或以变相发行债券、彩票、股票的名义骗取投资款,虚构各种名目繁多的增值业务诱人入围,用虚假宣传造势、蛊惑的手法进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等等。这样就在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间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伪造发票、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多种类型犯罪行为的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趋向智能化、职业化、规模化、集约化,譬如假借基金投资、“电子黄金投资”、期货交易、境外投资等新型形式,利用购物返利网站诱骗网民加盟,传统手法与现代网络科技并用,致使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交融,给该类犯罪的查处、甄别带来难以计数的工作量。
  (二)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处置的思考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处置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形成次生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當前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的方案主要依据是中办、国办于2015年1月2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然后公检法三家均对原有涉案财物管理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同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同年7月22日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进行修订完善。这对推动建立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建设跨部门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成为共识。实践中不外乎以下几种涉案财产处置方式:一是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二是依据人民法院判决书,将扣押赃款、赃物发还给受害人;三是由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处置。
  当前执法实务操作中,作为涉案财物管理模式公检法实行的是实物移送、分别管理。各家分别设有专门保管场所、制度、保管人员及设施。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一般均随案移送。法院判决后,对与本案无关的涉案物品或者应发还被告人、被害人等涉案物品则退回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再办理相关手续由公安机关退回或作相应处理。作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务的这种处置方式,显然存在管理成本过高,执法效率低下,在回应群众关切方面弊端明显。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加大,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代表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井喷式发展。这类案件的突出特点是受害人数众多,而追缴回来的损失与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差额巨大。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不能及时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致使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公安机关,造成信访维稳压力加大,这和法律赋予我们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的任务,在执行层面有所欠缺。
  (三)涉案财物处置方面存在诸多现实瓶颈
  涉案财物处置机制作为顶层设计,其根本是为确保刑事执法公信力,围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简言之,作为公安机关经侦执法部门的首要工作就是围绕打击犯罪、追赃挽损展开,这也是群众满意度提升的追根溯源,但是执法现实的瓶颈是追赃挽损率低,遏制了满意度的提升。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执法实践中常常出现打击效果不明显,追赃挽损效果更难以回应群众关切,作为执法顶层设计,务必要把追赃挽损与打击并重提到一个新的层面。2019年度习近平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提出: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到实实在在的追赃挽损工作中去,对涉案的资金、资产,要用足用好法律,务必一追到底;既注重效率也注重效益,全力防止贬损;对已经办结进入起诉、审判环节的案件,追赃工作要贯穿始终。这也是经侦今后执法的风向标。穷尽法律赋予的手段、措施努力追赃挽损,规范涉案财物处置无疑是解决问题的一剂良药。
  二、深度探索如何做到涉众型经济犯罪资产收益最大化
  (一)案例情况介绍
  2019年1月31日,临沂市公安局兰陵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群众报案称:陈某芝以投资“无限极”产品、高息返利为由,骗取投资者钱财。接到报案后,经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初查,发现陈某芝具有犯罪事实,且涉案人员众多、涉案资金巨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于2019年2月1日立陈某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当日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芝及其丈夫于某予以上网追逃,同步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芝、于某自2005年就借钱投资做无限极产品,其时月息10分,2010年底至今以10万元为底投资“无限极”产品、月息5分,超过100万元月息7分,每月初兑现利息。承诺只要报单10万元,且每月购买300元产品,就能获利息5000元。2018年12月份以前尚能正常兑付利息,每月单从利息计算就需要支付1000余万元。有团队数十个,对团队领导每发展一名会员,奖励现金2000元,对新会员组织旅行团外出旅游。日常雇佣陈某艳、李某欣、张某芳、任某荣、王某等人负责收款、开票及产品发放,租三间仓库,经营场所有四处。2016年做到高级业务主任级别,因折价售卖无限极产品,被撤销资格降为一般消费客户,自2016年后借用其兄陈某城的名义,购买刘某峰等人无限极产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23亿元,受害群众1000余人。
  (二)案件办理情况
  1.集中精力 分组负责
  立案后,经侦大队立即成立专案组,下分为侦查组、抓捕组、账目核查组、现场物证提取固定组四个小组对案件进行侦查。各组分工协作、协同作战,同步开展工作,迅速采集、固定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及时查封扣押,最大限度处置有效资产。现场物证提取固定组对涉案的6个经营点进行搜查,对有关物品进行了扣押并及时封存,组织人员在受害人的见证下,对无限极产品清点,集中保管,为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办案部门主动联系无限极总公司对产品进行归类清点回收,对价值107万元即将超出保质期的产品回收,回收后的资金打到涉案专门账户,其余产品积极进行洽谈回购,经过这一番运作,最大限度增加挽回损失699.1534万元。   2.穷尽手段 追赃挽损
  加大对资金的收回力度,特别对1月21日之后的公司资金发放情况摸底调查,加大赃款收缴力度,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任某荣、王某、于某艳果断、坚决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在强大法律威慑下,及时收回涉案现金1400余万元。同时对拒不上缴赃款并逃匿的其他四名嫌疑人员及时采取上网追逃措施。
  深挖余赃,将追赃挽损工作精细化、纵深化。宜将剩勇追穷冠,不可沽名学霸王。办案部门积极发动群众对涉案资产购置的土地、房屋、车辆等摸底调查,发现是涉案财物的即当场查封,譬如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涉案资金购买的沿街楼、多处房产进行查封。对涉案的相关林地、宅基地,立即到有关部门办理查封手续。对涉案资金购置车辆予以追缴扣押。账目核查组运用涉案资金查控平台,深入各个银行后台查找陈某芝及其家人银行账号并进行冻结,冻结金额439134.44元,及时对银行卡交易明细进行采集,然后同步采取行动。对其交待用周某、李某欣、任某荣、张某芳等人银行卡支付利息的事实,专案组立即与资金查控系统收集的信息进行对比、分析、研判。同时对市场营销提成进行清算追缴,对其购买刘某峰、李某春等人无限极产品的获利情况亦同步调查、追缴。
  3.账目审计 利息追缴
  犯罪嫌疑人陈某芝尽管小学三年級文化程度,却未雇佣会计,只是凭记忆力自行记流水账,致使资金往来账目混乱。在此情况下,办案单位一方面安排受害群众代表逐团队逐人统计,另一方面清点所有店面及住房内的票据,分类清点。在此基础上,委托审计公司对纸质、电子数据进行审核,查清投资者所投资金及所获利息。对凡超出本金的部分,与法制部门、检察部门沟通后,依法认定为非法所得,通过公告形式告知相关人员,限期主动退出,如果认罪认罚的依法从宽处理,拒不缴出的,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予以追缴,实现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询问、讯问相结合,融合涉案资金的证据思维。侦查员对1000余名受害人进行逐一询问,安抚激烈情绪并进行疏导沟通,及时把握舆情同步研判,密切掌握思想动态。通过制作无限极会员名单,对其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推荐人、交款方式等调查摸底。抓捕组运用户籍登记、车辆违章、宾馆同住、手机、微信等基础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对于某及其他涉案人行动轨迹进行密集研判。以上信息同步结合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芝的讯问,信息相互比对研判,确保侦查决策的全面正确落地。
  同步安保维稳舆情引导控制。案发之时,正值全市两会安保期间,一旦引发舆情或上访事件,后果严重性不言而喻。为切实做好稳控工作,办案部门建立起案件受害群体间的沟通机制和案情通报制度,定期的沟通,让他们及时了解案情进展情况,理解并支持办案工作,配合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地确保稳定,为实现经侦执法办案的收益最大化提供了基础。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经验做法
  1.专案成员系统整合性 为追赃挽损提供人力保障
  从公安机关介入案件伊始,办案部门即成立专案组,形成精悍的办案系统,围绕侦查办案的精准打击、追赃挽损这一根本出发点,在分工的基础上紧密配合,各侦查组将工作成效有机衔接,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打击合力。契合了专业的人做专业之事的理念,执法全程能够把握节点、有的放矢,实现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尤其通过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法律制裁的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彰显了法律权威,达到追赃挽损的收益最大化,这也是该案成为近年来高质效的案件之一,促进了公安改革的进步[2]。
  2.力求追赃挽损 用好用尽法律界定的犯罪构成
  近年来,随着侵财犯罪数量的不断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犯罪形式、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化。《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做了重大修改,从行为方式、法定刑幅度、单位犯罪等方面体现出从严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但是在现实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有些既是受害人,同时又是潜在的隐瞒违法犯罪所得的犯罪嫌疑人,其所获得的财产利益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人的趋利性促使其心存侥幸,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拒不交出。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内部办案部门与法制部门,外部与检察院、法院对此的认识也并不一致。
  本案侦查过程中为最大限度追赃挽损,专案组由被动化主动,突破以往办案中的定式思维,摒弃对涉案赃款赃物以罚代刑,或者将只需要治安处罚的行为予以定罪处罚,大胆使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构成,对于获得赃款拒不交出主动打击,及时立案查处,在追赃挽损方面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融合维稳思维 侦查全过程保障受害人知情权
  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群体性强,追赃挽损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其财产诉求较之他类犯罪尤为迫切。这就需要办案部门在阳光执法的同时,同步回应群众关切。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与受害群体建立互动机制,把坚持群众路线贯彻执法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消解了群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过程中容易出现的误解,比如打击不力、追赃不积极的问题。追赃挽损过程中,专案组充分发动群众,挖掘犯罪嫌疑人涉案资产去向,对于其使用涉案资金购买的车辆、房产等及时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增加受害群众对损失能够挽回的信心。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效益最大化的几点思考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一种现象,其间有合法经济行为、违法及犯罪行为,甚至有多种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这就需要办案人员熟稔法律界定的违法犯罪构成、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并保证准确落地,进一步提高对于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重要性的认识[3]。
  (一)勇于担当 运用法律思维 贯彻法在事中的执法理念
  过往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追赃挽损局限于在执行搜查、强制措施过程中被动地查封、扣押和冻结涉案资产,一旦相关人员提出涉案资产是其合法收入,出现争议时,执法中就出现犹豫,具体表现在侦查指挥决策层面优柔寡断,致使涉案人员转移资产,丧失追赃挽损的最佳时机。适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追赃挽损,必须明晰刑法对此的修改,是从行为方式、法定刑幅度、单位犯罪等方面从严打击此类隐匿财产犯罪行为的立法本意。体现既要突出打击构成犯罪的行为,确保惩治的准确性,又要避免以往对此类行为以罚代刑的现象,要厘清行政处罚法和刑法适用的边界,更加合理高效地使用,这也是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该罪的上游犯罪多为侵财性犯罪,其中包括涉众型经济犯罪,这于判断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运用时也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行为犯、举动犯,其犯罪构成同样需要符合一定的构罪要件。符合犯罪的本质特征,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同时具有妨害刑事追诉活动和非法牟利的双重属性。   (二)涉案财物处置效益最大化是以事为中心的执法保证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案财物处置收益最大化是确保刑事执法是为解决社会经济矛盾问题服务的,为创新执法理念提供有益参考。[4]办理案件过程中最大限度的追赃挽损为涉案财物处置效益最大化提供可能,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对于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即具有独特特征、能够准确识别的被害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被害人,不必等到判决生效后再返还。对于案件中存在查封、扣押、冻结多名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情形,尤其要注意明确被害人财产的权属问题,避免好心办错事。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无数被害人,办案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权属尚未完全明确,不能确认特定的财产为确定的被害人所有,且在案财物不足以清偿所有被害人损失的,需要我们予以妥善处理。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财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执法实践证明,对于权属不明确的财物,按照比例原则进行返还具有合理性。
  山东省临沂市在办理该类犯罪时精准打击、尽心力追赃挽损,以保障资产处置获得效益最大化,从而回应了受害群众的关切。执法过程中,加强执法监督[5],优化警民关系[6],充分发动受害群众,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犯罪所得,对涉案资产尽信调查其权属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经过认真调查确定涉案财物的权属,为下一步按照相關的法律规定作出处理提供依据和基础。对此,专案组人员对相关人员进行取证,到相关部门进行调取证据,确保涉案财物权属的认定具有确实、充分的依据。这一对涉案财物的调查处理做法,既确保了定罪准确,又对涉案财物处理效益最大化提供可能。
  (三)涉案财产认定是资产处置效益最大化的根本保证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严格按照立法本意,结合当前执法环境及现实解决问题的要求,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应对,依照法律,以确保打击实效促经济稳定。对间接孳息及使用涉案资金所得收益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对于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直接获得的财产以及这些财产直接产生的孳息,予以冻结,高效完善管理模式[7]。对于犯罪嫌疑人运用涉案资金投资所得经营公司企业,购买房产、林地等,办案过程中对此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这一执法实践,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这无疑是对现行法律界定模糊,相关文件没有就此作出明确规定等问题的一种解法。
  犯罪所得在一定范围内控制善意取得的使用,对他人善意取得被告人诈骗所得的财物,不再追缴。对此应当严格控制,办案人员应该厘清:是否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收取、是否无偿取得、或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取得涉案财物是否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去综合分析、审慎判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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