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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累犯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一般累犯主体条件的修改和特别累犯范围上的扩大。为消除理解上的歧义,本文主张一般累犯排除的未成年人只要求其为前罪时是未成年人,而为后罪时是否成年在所不问;特殊累犯的适用不应排除未成年人。基于对《修正案》若干不足的思考,本文建议特别累犯的前罪与后罪应限定为相同种类的犯罪;累犯应排除老年人,应取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累犯的减刑限制;应将毒品再犯纳入特别累犯的范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