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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农超对接”是一种新型的农产品物流模式,在具有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民增收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实际效率较低、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矛盾较多,以及进入门槛高、限制条件多等问题。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农民合作社建设、培养超市共赢意识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措施来解决。
[关键词] 农超对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产品物流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9. 045
[中图分类号] F30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9- 0068- 02
1 “农超对接”的内涵和意义
1.1 “农超对接”的内涵
2008年12月由商务部和农业部联合在全国试点开始推行“农超对接”模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超市+基地”的流通模式,引导大型连锁超市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销对接。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份,以蔬菜为代表的农产品价格不断攀升,大大超过了同期CPI涨幅。为减少蔬菜中间加价环节,降低中间成本,商务部开始推广实施“农超对接”政策,即将农产品直接运抵超市而进行终端销售的方式,具体是指农户和商家签订意向性协议书,由农户向超市、菜市场和便民店直供农产品的一种新型的流通方式,其本质是实现农户、消费者和超市三方共赢。
1.2 “农超对接”的意义
(1) 实现农户传统的经营理念的转变。“农超对接”为农户增收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一是使农户所生产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二是能够确保农户收入的相对稳定。在对接过程中,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签订收购合同,对于从事生产的农户来说,免去了农产品销售的后顾之忧。三是可以按照超市的要求,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农超对接后,超市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告知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一切按市场要求来安排生产。这种新型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户传统的经营理念,对于培养新型农户和农户组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2) 提高农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农超对接” 是超市与农户自己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直接商洽,从而实现了农产品供应链上两个终端的对接,为农产品提供了良好的销售平台。各大连锁超市可根据市场需求,提出品种和数量要求,农户按超市要求的品质和标准进行生产。在农产品生产期间,商家通过中介服务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从技术、知识角度向农户提供服务,比如农药喷洒与采摘期的衔接时间,少用或不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而农户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后,将更加注重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3) 减少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中间环节。“农超对接”突破了传统农产品流通渠道上众多中间流通环节的阻碍,直接使超市与农户合作,同时物流建立起信息流,使得供求双方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在提高流通效率的同时实现订单农业。通过“农超对接”,缩短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距离,减少了流通环节和流通成本,使得原本被中间商赚取的利润一部分直接“转移”给农户,另外一部分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同时,“超市直采”也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流通中的损耗,超市还可利用自身的冷藏冷冻设施,储存农产品并根据市场需求调节供应量,在平抑农产品价格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农超对接”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商家和农户三方共赢。
2 “农超对接”的制约因素
2.1 “农超对接”的效率较低
“农超对接”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 对降低蔬菜中间成本的贡献率较低。从当前国内“农超对接”的发展状况来看,推广实施“农超对接”可以减少中间成本,但其需要一个长期的市场转变过程,这主要是由当前农业生产方式与超市基础条件决定的,实施“对接”后,超市仍然需要经历散户收集、集中收购、长距离运输到消费地市场,然后再零售的过程,与现行市场模式的区别主要是超市同时扮演了物流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角色,所以,其对降低蔬菜的中间成本只能起辅助性作用,对降低大宗蔬菜中间成本的总体贡献率较低。
(2) 超市尚不能有效替代中间商的市场地位。这是由当前“农超对接”的基础决定的,从目前超市规模与设施条件来看,超市总量尚少,不具备美日等国的超市条件基础,如果完全推广“农超对接”,会造成很多的市场盲区,进而影响社会公共需要。
(3) 超市的农产品零售价格仍然远远高于“地头价格”。从“农超对接”实施效果来看,地头价与超市零售价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一方面,实施“农超对接”后,农产品的买价、中间成本和超市店面的机会成本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况且超市作为营利性企业组织,其直接目的就是要实现经营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是由于城市建设中并没有规划配套相关公益性的蔬菜销售点。
2.2 “农超对接”中超市采购与合作社生产存在矛盾
(1) 超市采购批量化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小规模生产存在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时间短,规模相对较小,社员平均户数只有几十户,且大多以传统的小农生产为主,生产量小,产品档次不高,无法满足超市批量采购的需要,与大中城市的大型超市基本无法形成对接。再加上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规范,规范化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实力的合作社甚少,更无法和超市形成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2) 超市采购多样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的单一化存在矛盾。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日益多样化,因此,为了丰富农产品的品种,超市采购农产品的种类繁多,特别是大型超市,少则四五十个品种,多则上百个。当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一村一品” 甚至“一镇一品”的基础上利用其已有的规模优势成立的,产品大多比较单一化,难以满足大型超市多样化的采购需求。
(3) 超市采购规格化、标准化、常年供应等特性要求和合作社产品的季节性强、标准化低、市场化水平低等特点存在矛盾。大多数合作社受到资金限制没有相应的分级选别机械和初加工机械,加上社员对质量规格的认识程度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规格化程度普遍较低,产品附加值不高,无法满足超市要求;另外,由于受到地域、气候和技术等因素的限制,有些合作社无法常年提供产品,或者由于产品的季节性,供应量不稳定。
2.3 “农超对接”进入门槛较高,信用基础薄弱
(1) 从超市方面来看,“农超对接”要求超市方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运营效益,而且要求配备一定规模的连锁物流配送中心和仓储中心,但从当前超市行业发展状况来看,大部分中小型超市都不符合这种条件要求。对于“农超对接”中的另一主体合作社来讲,由于一些大型超市进店门槛较高,除非其在当地规模、名气都较大,否则很难有机会进入大型超市。尤其是中小合作社在与大型商超巨头“对接”的过程中,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往往显得“人微言轻”,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2) 超市与农户双方在经营理念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信用基础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农户习惯了农产品销售现金交易,对农户和农户合作社而言,讲求交易的时效性,崇尚“现金制”结算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便不能如此,把农产品尽快卖出去的同时,把货款尽快收回来也至关重要。而与此相反,很多超市却乐于选择“预收后付制”,即先将农产品放在超市销售,过一段时间后才付款,这种延期压款结账模式,时间长了农户或合作社会觉得拖不起,另外超市一般采用银行结算支付方式,即使对超市来说已是很短的账期,却往往难以被农户所接受,往往导致双方最后不得不分道扬镳。
3 促进“农超对接”发展的对策
3.1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户参与意识
“农超对接”作为农户出售农产品的新模式,必须逐步让农户意识到,如果要想加入“农超对接”队伍,就必须对农产品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商品化生产,这样才能逐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接轨。应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首先,在农户中培养一些懂市场、会管理的人才负责管理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从而加强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学会并增强与超市的交涉能力和市场驾驭能力。合作社要拥有自身的信息库,对相关农产品的需求、价格等信息十分了解,做到按市场需求来生产优质高价的农产品,掌握农产品价格上的主动权。其次,增强品牌意识,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有品牌,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可靠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增强消费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度。专业合作社对自身农产品要进行商标注册、品牌推广,提升基地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再次,各专业合作社要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优质特色农产品。根据当地的优势农业资源,结合新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培育自身的特色品牌,并加长自身农产品的深加工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3.2 培养超市“合作共赢、回报社会”的意识
“农超对接”可使超市获得新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超市作为“农超对接”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应主动多承担一些市场风险,这有利于双方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既然是合作,分歧在所难免,但“农超对接”是农产品流通发展的大方向,其前景广阔。为此作为超市一方,首先,鉴于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刚刚起步,缺少冷藏和物流设备,超市要搭建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配送平台,建立好与“农超对接”基地规模及零售规模相适应的物流配送体系。其次,大力提高鲜活农产品经营信息化水平。推广数字终端设备、条码技术、电子标签技术和电子订货系统等,进一步推广品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等现代管理技术,实现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业务信息系统的良性互动。再次,要努力调整超市商品经营结构。适当调整超市商品布局,增加鲜活农产品销售种类,扩大农产品经营面积,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经营规模。最后,在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合作过程中,要恪守合约,适当让利。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储运和价格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
3.3 制定和完善推动“农超对接”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政府应认真组织、协调,加强与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首先,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支持、人才培养和资金支持。一方面对广大农户进行生产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培训与指导,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应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规划,培养适应农产品现代流通经营需求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同时还要给予适当的融资支持,帮助农户引进添加先进的设备设施,使其拥有与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及零售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及配送能力。还要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流动资金支持,使其有较好的现金流。其次,要架构“农超对接”的桥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之间穿针引线,为两者之间的联系提供方便。如定期举办专场对接洽谈会、产品展示推介会,为超市与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同时,对于“农超”之间出现的问题进行调解,妥善解决“农超”矛盾,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循环发展。再次,应适当引导超市,认真挑选具有较好实力和信誉的超市来作为“农超对接”试点,对试点的超市给予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1] 胡定寰,杨伟民,张瑜. “农超对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J]. 农村经营管理,2009(8).
[2] 王永胜. “农超对接”中物流运作模式研究[J]. 物流科技,2010(11).
[3] 隋姝妍. 浅析我国“农超对接”制约因素及消除措施[J]. 陕西农业科学,2010(6).
[关键词] 农超对接;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产品物流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9. 045
[中图分类号] F30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2)09- 0068- 02
1 “农超对接”的内涵和意义
1.1 “农超对接”的内涵
2008年12月由商务部和农业部联合在全国试点开始推行“农超对接”模式,推进鲜活农产品“超市+基地”的流通模式,引导大型连锁超市直接与鲜活农产品产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销对接。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份,以蔬菜为代表的农产品价格不断攀升,大大超过了同期CPI涨幅。为减少蔬菜中间加价环节,降低中间成本,商务部开始推广实施“农超对接”政策,即将农产品直接运抵超市而进行终端销售的方式,具体是指农户和商家签订意向性协议书,由农户向超市、菜市场和便民店直供农产品的一种新型的流通方式,其本质是实现农户、消费者和超市三方共赢。
1.2 “农超对接”的意义
(1) 实现农户传统的经营理念的转变。“农超对接”为农户增收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一是使农户所生产的蔬菜、水果等农产品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二是能够确保农户收入的相对稳定。在对接过程中,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签订收购合同,对于从事生产的农户来说,免去了农产品销售的后顾之忧。三是可以按照超市的要求,生产适销对路的农产品。农超对接后,超市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及时告知对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一切按市场要求来安排生产。这种新型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农户传统的经营理念,对于培养新型农户和农户组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2) 提高农产品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产品。“农超对接” 是超市与农户自己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直接商洽,从而实现了农产品供应链上两个终端的对接,为农产品提供了良好的销售平台。各大连锁超市可根据市场需求,提出品种和数量要求,农户按超市要求的品质和标准进行生产。在农产品生产期间,商家通过中介服务或其他适当的方式,从技术、知识角度向农户提供服务,比如农药喷洒与采摘期的衔接时间,少用或不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而农户有了稳定的销售渠道后,将更加注重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3) 减少了农产品流通渠道的中间环节。“农超对接”突破了传统农产品流通渠道上众多中间流通环节的阻碍,直接使超市与农户合作,同时物流建立起信息流,使得供求双方及时把握市场动态,在提高流通效率的同时实现订单农业。通过“农超对接”,缩短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距离,减少了流通环节和流通成本,使得原本被中间商赚取的利润一部分直接“转移”给农户,另外一部分最终惠及广大消费者。同时,“超市直采”也大大降低了农产品流通中的损耗,超市还可利用自身的冷藏冷冻设施,储存农产品并根据市场需求调节供应量,在平抑农产品价格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农超对接”有利于实现消费者、商家和农户三方共赢。
2 “农超对接”的制约因素
2.1 “农超对接”的效率较低
“农超对接”效率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1) 对降低蔬菜中间成本的贡献率较低。从当前国内“农超对接”的发展状况来看,推广实施“农超对接”可以减少中间成本,但其需要一个长期的市场转变过程,这主要是由当前农业生产方式与超市基础条件决定的,实施“对接”后,超市仍然需要经历散户收集、集中收购、长距离运输到消费地市场,然后再零售的过程,与现行市场模式的区别主要是超市同时扮演了物流商、批发商和零售商的角色,所以,其对降低蔬菜的中间成本只能起辅助性作用,对降低大宗蔬菜中间成本的总体贡献率较低。
(2) 超市尚不能有效替代中间商的市场地位。这是由当前“农超对接”的基础决定的,从目前超市规模与设施条件来看,超市总量尚少,不具备美日等国的超市条件基础,如果完全推广“农超对接”,会造成很多的市场盲区,进而影响社会公共需要。
(3) 超市的农产品零售价格仍然远远高于“地头价格”。从“农超对接”实施效果来看,地头价与超市零售价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一方面,实施“农超对接”后,农产品的买价、中间成本和超市店面的机会成本并没有发生显著变化,况且超市作为营利性企业组织,其直接目的就是要实现经营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是由于城市建设中并没有规划配套相关公益性的蔬菜销售点。
2.2 “农超对接”中超市采购与合作社生产存在矛盾
(1) 超市采购批量化与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小规模生产存在矛盾。农民专业合作社产生时间短,规模相对较小,社员平均户数只有几十户,且大多以传统的小农生产为主,生产量小,产品档次不高,无法满足超市批量采购的需要,与大中城市的大型超市基本无法形成对接。再加上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规范,规范化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实力的合作社甚少,更无法和超市形成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
(2) 超市采购多样化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的单一化存在矛盾。消费者的消费需求日益多样化,因此,为了丰富农产品的品种,超市采购农产品的种类繁多,特别是大型超市,少则四五十个品种,多则上百个。当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一村一品” 甚至“一镇一品”的基础上利用其已有的规模优势成立的,产品大多比较单一化,难以满足大型超市多样化的采购需求。
(3) 超市采购规格化、标准化、常年供应等特性要求和合作社产品的季节性强、标准化低、市场化水平低等特点存在矛盾。大多数合作社受到资金限制没有相应的分级选别机械和初加工机械,加上社员对质量规格的认识程度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规格化程度普遍较低,产品附加值不高,无法满足超市要求;另外,由于受到地域、气候和技术等因素的限制,有些合作社无法常年提供产品,或者由于产品的季节性,供应量不稳定。
2.3 “农超对接”进入门槛较高,信用基础薄弱
(1) 从超市方面来看,“农超对接”要求超市方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运营效益,而且要求配备一定规模的连锁物流配送中心和仓储中心,但从当前超市行业发展状况来看,大部分中小型超市都不符合这种条件要求。对于“农超对接”中的另一主体合作社来讲,由于一些大型超市进店门槛较高,除非其在当地规模、名气都较大,否则很难有机会进入大型超市。尤其是中小合作社在与大型商超巨头“对接”的过程中,由于自身规模的限制,往往显得“人微言轻”,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2) 超市与农户双方在经营理念方面存在差异,导致信用基础薄弱。长期以来,我国农户习惯了农产品销售现金交易,对农户和农户合作社而言,讲求交易的时效性,崇尚“现金制”结算方式,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便不能如此,把农产品尽快卖出去的同时,把货款尽快收回来也至关重要。而与此相反,很多超市却乐于选择“预收后付制”,即先将农产品放在超市销售,过一段时间后才付款,这种延期压款结账模式,时间长了农户或合作社会觉得拖不起,另外超市一般采用银行结算支付方式,即使对超市来说已是很短的账期,却往往难以被农户所接受,往往导致双方最后不得不分道扬镳。
3 促进“农超对接”发展的对策
3.1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提高农户参与意识
“农超对接”作为农户出售农产品的新模式,必须逐步让农户意识到,如果要想加入“农超对接”队伍,就必须对农产品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商品化生产,这样才能逐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接轨。应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首先,在农户中培养一些懂市场、会管理的人才负责管理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从而加强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学会并增强与超市的交涉能力和市场驾驭能力。合作社要拥有自身的信息库,对相关农产品的需求、价格等信息十分了解,做到按市场需求来生产优质高价的农产品,掌握农产品价格上的主动权。其次,增强品牌意识,打造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有品牌,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可靠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增强消费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度。专业合作社对自身农产品要进行商标注册、品牌推广,提升基地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再次,各专业合作社要大力发展高附加值的优质特色农产品。根据当地的优势农业资源,结合新的生产技术和工艺,培育自身的特色品牌,并加长自身农产品的深加工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3.2 培养超市“合作共赢、回报社会”的意识
“农超对接”可使超市获得新的发展空间,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超市作为“农超对接”过程中相对“强势”方应主动多承担一些市场风险,这有利于双方建立更加紧密的合作关系。既然是合作,分歧在所难免,但“农超对接”是农产品流通发展的大方向,其前景广阔。为此作为超市一方,首先,鉴于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刚刚起步,缺少冷藏和物流设备,超市要搭建鲜活农产品现代流通配送平台,建立好与“农超对接”基地规模及零售规模相适应的物流配送体系。其次,大力提高鲜活农产品经营信息化水平。推广数字终端设备、条码技术、电子标签技术和电子订货系统等,进一步推广品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等现代管理技术,实现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业务信息系统的良性互动。再次,要努力调整超市商品经营结构。适当调整超市商品布局,增加鲜活农产品销售种类,扩大农产品经营面积,拓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经营规模。最后,在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合作过程中,要恪守合约,适当让利。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购销合同,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信息、加工包装技术、储运和价格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
3.3 制定和完善推动“农超对接”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政府应认真组织、协调,加强与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的沟通,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首先,政府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对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支持、人才培养和资金支持。一方面对广大农户进行生产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培训与指导,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另一方面应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训规划,培养适应农产品现代流通经营需求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同时还要给予适当的融资支持,帮助农户引进添加先进的设备设施,使其拥有与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及零售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及配送能力。还要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流动资金支持,使其有较好的现金流。其次,要架构“农超对接”的桥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超市之间穿针引线,为两者之间的联系提供方便。如定期举办专场对接洽谈会、产品展示推介会,为超市与合作社搭建对接平台。同时,对于“农超”之间出现的问题进行调解,妥善解决“农超”矛盾,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循环发展。再次,应适当引导超市,认真挑选具有较好实力和信誉的超市来作为“农超对接”试点,对试点的超市给予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
主要参考文献
[1] 胡定寰,杨伟民,张瑜. “农超对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J]. 农村经营管理,2009(8).
[2] 王永胜. “农超对接”中物流运作模式研究[J]. 物流科技,2010(11).
[3] 隋姝妍. 浅析我国“农超对接”制约因素及消除措施[J]. 陕西农业科学,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