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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添附制度作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被普遍认为对增进财富、提高效率、促进物尽其用、减少交易成本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其对物权的消极影响不可小觑,破坏了《物权法》所确立的物权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公示原则以及物权法的立法目的。现有物权请求权并不能有效补正添附行为对物权造成的消极影响,故应对相关理论及适用规则予以甄别和补正,以体现对物权人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