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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目标是不完全一致的,有一定的差异,有的甚至相矛盾。特别是随着具体会计准则的出台和现行税制的确立,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差异正在逐渐扩大,使得企业不得不去进行纳税调整,增加了企业成本。这种差异所导致的成本由企业来承担,就成了当前面临的一个问题,国家对于两种制度应如何协调,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作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会计原则;税法;差异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33-02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一)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同点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而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记录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让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税法是国家依据强制力,固定、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就是为了,真实,完整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信息,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二)规范对象不同
税法与财务会计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遵循着各自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企业会计制度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各种会计信息,目的是让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具有相关性与可靠性。税法是对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的规范,体现着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具有强制、无偿性。
(三)制定机构不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会计制度和税法都主要由国家机关来负责制定。但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受目标的影响,指导思想和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的作用不同,由于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会计制度的发展迅速,而税收法规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放需要出发进行的,发展相对较慢,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法发展步伐不够一致。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绝大部分是公有制,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由于当时的特殊环境,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格局的深入发展,世界范围内掀起兼并潮流,要求会计国际化、税制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强烈,我国1990年的会计大改革和1994年的税制大改革就是在这种背景和潮流下进行的。
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和改革的深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逐渐由完全合一制向分离制转变,并且分离的程度和范围也在日益加深。2001年,随着全球性财务欺诈案的连续曝光,尤其是美国的“安然丑闻”事件,给一向自以为是的美国人当头一棒,这就给我们以惊醒: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绝对分离与合一都是不科学的,随着世界经济和金融体制的变化,必须寻求二者之间有效平衡。
这方面对于中国而言教训更加深刻,中国不仅出现了许多波及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会计造假案,引发了对当前整个社会的会计诚信危机,打击了投资者的热情,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会计处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增加,刺激了偷漏税现象,引发了纳税主体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摩擦和矛盾。
三、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及成因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税法与会计原则之间冲突和不同。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所以税法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比如在所得税方面,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时采取购进扣除法。
(二)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适用于不确定环境下对费用和收入的确认,新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会计改革以后,为反映企业面对的各种市场风险,会计制度大量使用谨慎性原则。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持否定态度,税收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允许税前列支,而对其他7项减值准备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却不允许税前支出。另外,对于谨慎性原则,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会计制度对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的情况时,既不高估收益或资产,也不低估损失或负债;税法的理解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更强调避免税收收入的流失。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方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看作融资进行账务处理。而税法没有这种融资,而当作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四)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的定义是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过程当中,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现上应该具备确定性。比如,在所得税的“递延法”处理方面,一开始的税率必须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根据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以历史成本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充分体现了会计信息可靠性这一要求。此外税法还规定,无论企业会计账务中采取何种方法对投资核算,在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会计制度则不然,严格要求根据权责发生制来核算,不适用确定性原则。
(五)重要性原则。对重要性原则,会计制度是指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来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但税法上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数额大小,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比如,会计制度对以往年度的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
四、会计制度与税法间的协调思考和对策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目的和规范的对象不同存在差异,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关键是对两者差异导致的问题应如何解决,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
(一)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宣传的力度
在实际工作当中,为提高工作成效,信息的沟通和相互宣传很重要。税务机关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会计提供的信息,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交流和宣传固然很重要,但不可缺少就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要相互协调、沟通。通过各方面各角度各层次的交流和宣传,深化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二)加强管理层面的合作与配合在我国,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由于立法导向和部门职能的不同,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差异或冲突,因此,加强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沟通与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在一些西方国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订,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制訂,制订部门和部门之间易于协调和沟通。例如,可以组成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则可以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沟通和协作,从而减少差异损失,可以增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成效。
(三)加强在业务处理方面的协调沟通对于一些较规范的会计业务,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对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变通。例如,会计方法的选择上,企业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来选择,也可以提备选方法。由于经济社会生活当中不确定因素越来越明显,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有较大的冲突,因此就需要税收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
(四)要充分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日益完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既要适应经济全球话的需要,加快推进国际化进程,又要体现出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所以,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和出台不仅要考虑现实的情况,而且要能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势,以便能指导和规范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
作者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电机电器厂
参考文献:
[1]刘永立.财务会计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2]几个发达国家税务会计模式[J].2006,6,3.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S].42,1.
关键词:会计原则;税法;差异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4-0033-02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
(一)出发点和目的不同
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相同点都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但两者的出发点和目的不同。而企业会计制度是为了记录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让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税法是国家依据强制力,固定、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就是为了,真实,完整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信息,对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二)规范对象不同
税法与财务会计属于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遵循着各自的规则,规范着不同的对象。企业会计制度在于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准确、真实、完整地提供各种会计信息,目的是让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具有相关性与可靠性。税法是对国家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和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的规范,体现着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具有强制、无偿性。
(三)制定机构不同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会计制度和税法都主要由国家机关来负责制定。但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受目标的影响,指导思想和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方面起的作用不同,由于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会计制度的发展迅速,而税收法规的制定更多是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放需要出发进行的,发展相对较慢,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制定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法发展步伐不够一致。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产生的历史背景
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绝大部分是公有制,政企不分,国家、企业、社会之间的利益高度一致,用来规范会计核算的会计制度实际上是执行税法的工具,由于当时的特殊环境,会计制度与税法是完全统一的。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格局的深入发展,世界范围内掀起兼并潮流,要求会计国际化、税制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强烈,我国1990年的会计大改革和1994年的税制大改革就是在这种背景和潮流下进行的。
随着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和改革的深入,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关系逐渐由完全合一制向分离制转变,并且分离的程度和范围也在日益加深。2001年,随着全球性财务欺诈案的连续曝光,尤其是美国的“安然丑闻”事件,给一向自以为是的美国人当头一棒,这就给我们以惊醒: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绝对分离与合一都是不科学的,随着世界经济和金融体制的变化,必须寻求二者之间有效平衡。
这方面对于中国而言教训更加深刻,中国不仅出现了许多波及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会计造假案,引发了对当前整个社会的会计诚信危机,打击了投资者的热情,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使会计处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增加,刺激了偷漏税现象,引发了纳税主体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摩擦和矛盾。
三、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及成因分析
会计制度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税法与会计原则之间冲突和不同。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核算,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所以税法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比如在所得税方面,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时采取购进扣除法。
(二)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适用于不确定环境下对费用和收入的确认,新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会计改革以后,为反映企业面对的各种市场风险,会计制度大量使用谨慎性原则。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持否定态度,税收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允许税前列支,而对其他7项减值准备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却不允许税前支出。另外,对于谨慎性原则,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理解也不尽相同。会计制度对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的情况时,既不高估收益或资产,也不低估损失或负债;税法的理解更多地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更强调避免税收收入的流失。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方面,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看作融资进行账务处理。而税法没有这种融资,而当作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四)确定性原则。确定性原则的定义是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过程当中,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现上应该具备确定性。比如,在所得税的“递延法”处理方面,一开始的税率必须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根据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以历史成本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充分体现了会计信息可靠性这一要求。此外税法还规定,无论企业会计账务中采取何种方法对投资核算,在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会计制度则不然,严格要求根据权责发生制来核算,不适用确定性原则。
(五)重要性原则。对重要性原则,会计制度是指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来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但税法上不适用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数额大小,都要按规定计算所得。比如,会计制度对以往年度的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
四、会计制度与税法间的协调思考和对策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会计制度与税法由于目的和规范的对象不同存在差异,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关键是对两者差异导致的问题应如何解决,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制度层面上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
(一)加强信息的沟通和宣传的力度
在实际工作当中,为提高工作成效,信息的沟通和相互宣传很重要。税务机关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利用会计提供的信息,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交流和宣传固然很重要,但不可缺少就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要相互协调、沟通。通过各方面各角度各层次的交流和宣传,深化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二)加强管理层面的合作与配合在我国,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不同的主管部门,由于立法导向和部门职能的不同,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差异或冲突,因此,加强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沟通与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规制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在一些西方国家,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订,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制訂,制订部门和部门之间易于协调和沟通。例如,可以组成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则可以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沟通和协作,从而减少差异损失,可以增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成效。
(三)加强在业务处理方面的协调沟通对于一些较规范的会计业务,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对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变通。例如,会计方法的选择上,企业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来选择,也可以提备选方法。由于经济社会生活当中不确定因素越来越明显,会计估计的不确定性和应纳税所得额所需的确定性之间有较大的冲突,因此就需要税收规定作出适当的调整。
(四)要充分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日益完善,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既要适应经济全球话的需要,加快推进国际化进程,又要体现出自身的优势和特点。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所以,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制定和出台不仅要考虑现实的情况,而且要能体现经济社会发展的未来趋势,以便能指导和规范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核算和税款征收。
作者单位:郑州轻工业学院电机电器厂
参考文献:
[1]刘永立.财务会计教程[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2]几个发达国家税务会计模式[J].2006,6,3.
[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S].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