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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和租赁等合同中,当事人采用按日(或月)累计计算违约金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对按日累计的违约金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各地法院采取的标准亦有差异。如若违约的持续时间较长,也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违约金的起算点是从合同约定的时间的次日开始起算,还是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时开始起算?抑或兼顾利益衡平原则,采用另外一种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