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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0件。根据议案内容,农资环委分别请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了初步意见,对有的议案进行了专门的调研,并由委员会领导带队赴各地征求了领衔的省人大代表意见。2006年11月15日,我委召开了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徐芸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及早立法,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的议案(第21号)
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目前我省约有1000万人饮用水源未达到合格标准。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实施了“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建设和开展了“清洁饮水源,喝上放心水”专项执法检查等。杭州市、宁波市分别制定了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也为全省饮用水源保护立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农资环委认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地方立法是必要的,建议先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中,将饮用水源保护单独列专章作出规定。农资环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立法开展前期调研,为法规的制定创造条件。
二、陈忠瑶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曹娥江水系立法保护的议案(第30号)和王宗泽等11位代表提出的要求制订“灵江水系保护条例”的议案(第62号)
曹娥江、灵江均属我省八大水系。随着曹娥江大闸的兴建、浙东引水工程的实施,曹娥江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更显突出。近年来,灵江流域水质污染、河床破坏、泄洪和航运受阻等状况较为严重。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流域性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农资环委认为,目前应先在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时一并加以吸收,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列入地方立法调研项目库。
三、王忠志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4号)和陈章方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1号)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特别是在推进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必要制定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和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村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目前,杭州市、宁波市已制定了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为地方立法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省政府已将《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列入了2005年规章计划,该办法有望在2006年出台实施。至于是否单独制定地方性法规,农资环委将视该办法实施情况,再作研究。
四、刘宏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出台《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5号)
嵊泗是一个纯海岛县,地处舟山渔场核心部位,是我国最主要的渔场之一。由于近年来海洋捕捞力量发展过快,超过了渔业资源承受能力,导致渔业资源衰退,影响到渔民收入的增长。对此,嵊泗县经过全面调研、可行性论证、规划编制后,提出建立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要求,已于2005年5月经国家海洋局审核,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这对该区域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年,省政府根据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出台了《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农资环委建议,目前先由省政府制定《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专项规章,视规章的执行情况,再研究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
五、周志明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制定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应的农作物种子条例或实施办法”的建议(第53号)
种子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在农业生产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种子的优劣,直接影响农民的收益,也关系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种子种苗管理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中还存在着种子品种多杂乱、假劣种子坑农、种子储备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此,省政府根据种子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已将制定种子法实施办法列入2006年一类规章计划,该办法可望今年出台。农资环委认为,是否单独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将视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再作进一步研究。
六、陆亚孟等11位代表提出的要求制定《浙江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议案(第68号)
集体建设用地是一种稀缺资源,是基础性的生产要素。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2000年前后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我省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省有关部门对流转的内涵、条件、方式、原则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浙江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列入2002年省政府规章计划。由于该办法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特别是与土地管理法第63条强制性规定有冲突,这项工作暂时中止。农资环委认为,目前制定《浙江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条件尚未成熟。农资环委将加强这项工作的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再进一步研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
七、姚新义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地方性气象法规立法步伐的议案(第55号)、许利群等1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订《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议案(第66号)
农资环委认为,议案所要求制定的法规是符合我省实际的。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今年,省林业厅、省气象局已分别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报省政府法制办。农资环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这2个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业和资源环境保护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共10件。根据议案内容,农资环委分别请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并提出了初步意见,对有的议案进行了专门的调研,并由委员会领导带队赴各地征求了领衔的省人大代表意见。2006年11月15日,我委召开了全体会议,对议案逐件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徐芸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及早立法,保障饮水安全,维护生命健康的议案(第21号)
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健康。目前我省约有1000万人饮用水源未达到合格标准。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实施了“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建设和开展了“清洁饮水源,喝上放心水”专项执法检查等。杭州市、宁波市分别制定了饮用水源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也为全省饮用水源保护立法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农资环委认为,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地方立法是必要的,建议先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中,将饮用水源保护单独列专章作出规定。农资环委将会同省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立法开展前期调研,为法规的制定创造条件。
二、陈忠瑶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曹娥江水系立法保护的议案(第30号)和王宗泽等11位代表提出的要求制订“灵江水系保护条例”的议案(第62号)
曹娥江、灵江均属我省八大水系。随着曹娥江大闸的兴建、浙东引水工程的实施,曹娥江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更显突出。近年来,灵江流域水质污染、河床破坏、泄洪和航运受阻等状况较为严重。为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对流域性水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农资环委认为,目前应先在修订《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时一并加以吸收,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列入地方立法调研项目库。
三、王忠志等12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4号)和陈章方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出台《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第41号)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极容易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特别是在推进城市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必要制定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我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为和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村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目前,杭州市、宁波市已制定了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为地方立法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省政府已将《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列入了2005年规章计划,该办法有望在2006年出台实施。至于是否单独制定地方性法规,农资环委将视该办法实施情况,再作研究。
四、刘宏明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出台《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5号)
嵊泗是一个纯海岛县,地处舟山渔场核心部位,是我国最主要的渔场之一。由于近年来海洋捕捞力量发展过快,超过了渔业资源承受能力,导致渔业资源衰退,影响到渔民收入的增长。对此,嵊泗县经过全面调研、可行性论证、规划编制后,提出建立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要求,已于2005年5月经国家海洋局审核,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这对该区域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年,省政府根据200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出台了《浙江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农资环委建议,目前先由省政府制定《浙江嵊泗马鞍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的专项规章,视规章的执行情况,再研究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
五、周志明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制定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应的农作物种子条例或实施办法”的建议(第53号)
种子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具有生命力的特殊商品,在农业生产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种子的优劣,直接影响农民的收益,也关系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颁布实施以来,在种子种苗管理和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省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中还存在着种子品种多杂乱、假劣种子坑农、种子储备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对此,省政府根据种子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已将制定种子法实施办法列入2006年一类规章计划,该办法可望今年出台。农资环委认为,是否单独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将视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再作进一步研究。
六、陆亚孟等11位代表提出的要求制定《浙江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议案(第68号)
集体建设用地是一种稀缺资源,是基础性的生产要素。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问题,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2000年前后国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我省开展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省有关部门对流转的内涵、条件、方式、原则等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了《浙江省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列入2002年省政府规章计划。由于该办法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特别是与土地管理法第63条强制性规定有冲突,这项工作暂时中止。农资环委认为,目前制定《浙江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条件尚未成熟。农资环委将加强这项工作的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再进一步研究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
七、姚新义等10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我省地方性气象法规立法步伐的议案(第55号)、许利群等1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订《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议案(第66号)
农资环委认为,议案所要求制定的法规是符合我省实际的。省人大常委会已将《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二类项目。今年,省林业厅、省气象局已分别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草案)》、《浙江省气象条例(草案)》报省政府法制办。农资环委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这2个条例列入2007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