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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像计算机软件、电子书、电子期刊、数据库等数字商品,采用启封许可方式销售是主流方式。启封许可既具有合同法的特点,也具有知识产权法的特点。合同法赋予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约定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而知识产权法更多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权利人的权利冲动和法律规定的有限性,知识产权人容易冲破其权利界限。由于启封许可是一种格式合同,它应当受到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知识产权法的双重检验,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用格式合同单方面不合理限制作品使用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