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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很多影响合同发生法律效力的因素,如订立合同的主体的资格,意思表示真实与否等。本文指出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不同的合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所以要对不同的合同给予不同的法律评价,而对不同的合同给予不同的法律评价的依据则要从订立合同的目的以及合同本身的性质来看。
关键词合同效力 利益平衡 意思自主性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73-01
在市场经济下,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只有在对自己有益且利益最大化时才会与别人签订合同,否则,合同便不会产生。但并不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都能按其内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同的合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
一、合同所涉及的利益的权衡
合同的效力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具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是与合同的成立相对应的概念。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看,给予不同的合同不同的法律评价,赋予不同的合同不同的效力是对合同所涉及的利益进行比较权衡的结果。这里的比较权衡“是指在总体上通过对特定因素的考量,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私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有效的合同都是符合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合同。这类合同都是按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订立并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的,符合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也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进行。无效的合同是违反了合同应当具备的根本要素,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重要的是这类合同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直接规定为无效。如果合同未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涉及到私人间利益失衡,那么该类合同的效力是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欠缺合同的某一生效要件,合同生效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这类合同也不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而是私人间利益平衡的问题,所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最主要的影响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自身或其监护人的利益,所以赋予其监护人追认权以保护其利益。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既不使其负担义务,也不丧失权利,所以是有效的合同。对于善意的相对人,为保护其利益,赋予其撤销权,但他只能基于重大误解而撤消合同,不能基于善意而使合同有效。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主要影响的是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追认权。
二、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自主性是否受到妨害以及妨害程度的权衡
对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自主性是否受到妨害以及妨害程度的权衡是法律确定合同效力的又一依据。
合同的效力状态,既有激励各当事人积极进行市场交易的,亦有惩戒各当事人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然而,规定合同有效未必就只有激励的作用,有时候规定合同有效,却是对当事人的惩戒。规定合同无效也未必就是对当事人的惩戒。确定合同效力的最根本依据就是保护受损害人的利益,同时兼顾相对人的利益,而此处的损害,从合同本身的性质看,是指当事人签合同时的意思自主性受到了妨害。
完全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这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哪一方的意思自主性受到损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别人的行为致使他们无端受到损害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背离。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欺诈、胁迫、危难被乘而定立的合同等,其效力是可撤销的。其次,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的。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自主性受到了损害。最后,由于受欺诈、胁迫或危难被乘而定立的合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一个当然无效的表示,而受欺诈、胁迫、危难被人所乘的一方当事人是在严重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而做出了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自主性受到了严重的妨害,所以其意思表示是一个可以撤销的表示。
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自身的智力、思想等各方面能力的欠缺,本身并不能完全理解自己所为行为的效力,并不能完全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其在订立合同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本身是不健全的,是要受到保护的,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其效力是待定的。但是,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是有效的。其次,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效力待定的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决定权人的意志。因为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意思表示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自主性,因此在真实权利人做出合同有效的意思表示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当真实权利人做出合同有效的意思表示时,合同才有效。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无权代理人事后取得代理权时,合同则从效力待定转为有效。
三、结语
综上,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看,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是对合同涉及的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从合同本身的性质而言,是在签订合同时各方意思自主性是否受到妨害以及妨害程度的权衡。法律正是通过这种权衡机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00年版.
[2]王利明主编.合同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吴国喆.可归责性与信赖和理性的比较权衡——弹性化机制的应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6).
[4]张莹.论合同效力的含义.法学研究.2007(2).
关键词合同效力 利益平衡 意思自主性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73-01
在市场经济下,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只有在对自己有益且利益最大化时才会与别人签订合同,否则,合同便不会产生。但并不是所有已成立的合同都能按其内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不同的合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
一、合同所涉及的利益的权衡
合同的效力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具备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是与合同的成立相对应的概念。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看,给予不同的合同不同的法律评价,赋予不同的合同不同的效力是对合同所涉及的利益进行比较权衡的结果。这里的比较权衡“是指在总体上通过对特定因素的考量,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间的利益平衡以及私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有效的合同都是符合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合同。这类合同都是按当事人双方的意愿订立并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的,符合双方当事人对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也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进行。无效的合同是违反了合同应当具备的根本要素,违反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最重要的是这类合同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直接规定为无效。如果合同未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涉及到私人间利益失衡,那么该类合同的效力是可撤销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欠缺合同的某一生效要件,合同生效与否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合同。这类合同也不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而是私人间利益平衡的问题,所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最主要的影响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自身或其监护人的利益,所以赋予其监护人追认权以保护其利益。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既不使其负担义务,也不丧失权利,所以是有效的合同。对于善意的相对人,为保护其利益,赋予其撤销权,但他只能基于重大误解而撤消合同,不能基于善意而使合同有效。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主要影响的是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追认权。
二、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自主性是否受到妨害以及妨害程度的权衡
对当事人各自的意思自主性是否受到妨害以及妨害程度的权衡是法律确定合同效力的又一依据。
合同的效力状态,既有激励各当事人积极进行市场交易的,亦有惩戒各当事人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然而,规定合同有效未必就只有激励的作用,有时候规定合同有效,却是对当事人的惩戒。规定合同无效也未必就是对当事人的惩戒。确定合同效力的最根本依据就是保护受损害人的利益,同时兼顾相对人的利益,而此处的损害,从合同本身的性质看,是指当事人签合同时的意思自主性受到了妨害。
完全具备合同生效的要件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这充分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没有哪一方的意思自主性受到损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直接导致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国家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别人的行为致使他们无端受到损害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背离。因错误而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欺诈、胁迫、危难被乘而定立的合同等,其效力是可撤销的。其次,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的。在显失公平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自主性受到了损害。最后,由于受欺诈、胁迫或危难被乘而定立的合同,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一方的意思表示是一个当然无效的表示,而受欺诈、胁迫、危难被人所乘的一方当事人是在严重违背自己意愿的情况下而做出了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自主性受到了严重的妨害,所以其意思表示是一个可以撤销的表示。
限制行为能力人由于自身的智力、思想等各方面能力的欠缺,本身并不能完全理解自己所为行为的效力,并不能完全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其在订立合同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本身是不健全的,是要受到保护的,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其效力是待定的。但是,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则是有效的。其次,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效力待定的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决定权人的意志。因为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意思表示侵犯了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自主性,因此在真实权利人做出合同有效的意思表示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当真实权利人做出合同有效的意思表示时,合同才有效。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无权代理人事后取得代理权时,合同则从效力待定转为有效。
三、结语
综上,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看,确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是对合同涉及的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从合同本身的性质而言,是在签订合同时各方意思自主性是否受到妨害以及妨害程度的权衡。法律正是通过这种权衡机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坚持意思自治原则,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00年版.
[2]王利明主编.合同法(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吴国喆.可归责性与信赖和理性的比较权衡——弹性化机制的应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6).
[4]张莹.论合同效力的含义.法学研究.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