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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和解制度的规定非常简单,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困难,我国应从理论上明确诉讼和解的性质,在立法上从和解的时间、和解的方式、和解效力以及救济等方面对诉讼和解制度进行具体的构建,并通过完善我国的审前程序更好的促使诉讼和解达成。在司法实践中更应要避免诉讼和解向我国长期存在的法院调解转化,把握好法官在其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