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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新阶段,在此阶段我国农村面对着“村庄空心化”、 “农业兼业亿”、“农民老龄化”问题,精耕细作,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无法赶上社会主义经济的步伐,在此背景下“聚土地”项目应运而生,“聚土地”项目是互联网与农业相结合的产物,通过对聚土地项目主要发展模式的研究,提出聚土地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为“互联网+”农业提供借鉴。
聚土地 土地流转 农村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论述,浙江兴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合阿里巴巴“聚划算”平台,在安徽省绩溪县的瀛洲镇龙川村、仁里村和茯岭镇的湖村率先开展了“聚土地”项目。绩溪县坐落于安徽南部,是一个“七山一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同”的典型山区县,绩溪县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风景,是国家级生态县,由于是山区县,所以农民土地碎片化,难以形成集约化的经营。绩溪县80后的章新光意识到国家鼓励农民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他从绩溪县的土地零散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聚土地”的土地经营模式。
“聚土地”的主要运行模式
“聚土地”是阿里巴巴集团聚划算平台推出私人订制农场项目,农民以l亩土地每年800元的租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电子商务公司名下,公司将流转过来的土地划分为0.1亩、0.5亩、1亩三个档次交给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合作社雇佣当地农民进行农作物种植,分别在聚划算平台售价580元/年、2400元/年、4800元/年。淘宝用户通过“聚划算”平台认购一定面积土地,合作社对淘宝“地主”认购的土地3月份开始种植,4月份开始给淘宝“地主”邮寄农产品,每半个月一次蔬菜,每月一次新鲜大米,还不定期的土鸡蛋送货上门,土鸡蛋是当地的养殖合作社提供,除了这些之外,淘宝“地主”还拥有到绩溪县旅游观光免住宿费、景点门票的权利。“聚土地”这种模式不仅让当地农户获得土地上的收益,还能经营农家乐获得一部分收入。这样一来,农民就摆脱土地对他们的“束缚”,在外出务工的同时还能获得一亩土地800元每年的租金。一些不愿离开自己家乡外出务工的还可以进入合作社参与土地种植的工作,该工作还可以获得1800元的月薪,村里还存在一些年老体弱的孤寡老人,他们已经丧失劳动力,对于这样的老人,可以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电商公司获得租金收入。章新光同村的胡少白有3亩地,离家很远,胡少白年事已高,种地已经是力不从心,胡少白说道“自己种又种不动,给別人种不划算”,租给电商公司一年还能有2000多元的收入,他很愿意。“聚土地”增加了绩溪县农民的收入,满足了农村各类人群的需求,这使得项目在绩溪县实施过程中一路绿灯。
“聚土地”项目存在的问题
(1)项目盈利能力弱
“聚土地”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农副产品和休闲农业旅游服务,其中农产销售的畅通是消费者前往旅游的直接诱因,并且项目的主要盈利产品为休闲农业旅游服务产品,而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因物流配送、产品标准化包装的问题导致农产品销售受阻,最终导致项目盈利能力弱。
(2)项目的市场定位不准
“聚土地”项目销售的农副产品,具有难以保持生鲜,易受损的特点,而项目通过聚划算平台面向全国市场进行销售导致有的消费者来自偏远地区,超远的运输距离给项目的物流运输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得农产品不能保质保量的送到消费者手中是项目失败的重要原因。
(3)缺乏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聚土地”项目的相关利益者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物流公司、农户。而在项目的运营过程,四者之间缺乏良好的利益链接机制只追求自身剩益最大化导致整体利益受损,使得项目无法持续经营,这也是项目失败的重要原因。
基于“聚土地”项目的启发
(1)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
绩溪县“聚土地”模式盈利能力弱,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原因:一是,销售的农产品超出了当前物流系统的运输能力;二是,销售的农产品利润低,不足以支撑项目的持续运营。针对以上两点,认为发展“互联网+”农业模式时需选择经济价值高易运输的农产品。
(2)精准定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
“聚土地”项目将市场定位为全国存在以下两点问题:项目难以满足来自全国各地消费者多样性的需求;长途运输导致农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综上原因认为发展“互联网+”农业选择消费者市场的时应注意选择与农产品生产基地较近距离的发达城市,同时还应考虑产品是否满足该地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3)建立紧密的利益链接机制
“聚土地”项目中暴露出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紧密利益链接机制的现象,故在发展“互联网+”农业时应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在保证项目总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具体意见如下:对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引入奖惩机制;与物流运输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合作社组成成员应包括电子商务公司人员,农户代表。
结论
传统农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向智慧农业的转型是传统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将互联网元素引入到农村中发展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对促进农民增收,促进我国整体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已有的“互联网+”农业的经营模式中发现我国互联网对我国农村的发展的确存在诸多利好之处,但同时也存在许多挑战,仍需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实践领域工作者进一步探索。
[1]王璐.“互联网+”现代农业下涉农电商发展新探索一一基于安徽省绩溪县“聚土地”项目调查[J].现代商业,2016,No.417(8):43-44.
[2]周红营.农地流转治理结构研究[D].浙江大学,2015.
[3]杨璐,穆向丽.“互联网+”休闲农业的营销模式创新一一安徽绩溪“聚土地”项目实施的经验[J].休闲农业与美丽乡村,2015,No.12 (5):8-9.
聚土地 土地流转 农村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加强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的论述,浙江兴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合阿里巴巴“聚划算”平台,在安徽省绩溪县的瀛洲镇龙川村、仁里村和茯岭镇的湖村率先开展了“聚土地”项目。绩溪县坐落于安徽南部,是一个“七山一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同”的典型山区县,绩溪县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风景,是国家级生态县,由于是山区县,所以农民土地碎片化,难以形成集约化的经营。绩溪县80后的章新光意识到国家鼓励农民对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他从绩溪县的土地零散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聚土地”的土地经营模式。
“聚土地”的主要运行模式
“聚土地”是阿里巴巴集团聚划算平台推出私人订制农场项目,农民以l亩土地每年800元的租金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到电子商务公司名下,公司将流转过来的土地划分为0.1亩、0.5亩、1亩三个档次交给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合作社雇佣当地农民进行农作物种植,分别在聚划算平台售价580元/年、2400元/年、4800元/年。淘宝用户通过“聚划算”平台认购一定面积土地,合作社对淘宝“地主”认购的土地3月份开始种植,4月份开始给淘宝“地主”邮寄农产品,每半个月一次蔬菜,每月一次新鲜大米,还不定期的土鸡蛋送货上门,土鸡蛋是当地的养殖合作社提供,除了这些之外,淘宝“地主”还拥有到绩溪县旅游观光免住宿费、景点门票的权利。“聚土地”这种模式不仅让当地农户获得土地上的收益,还能经营农家乐获得一部分收入。这样一来,农民就摆脱土地对他们的“束缚”,在外出务工的同时还能获得一亩土地800元每年的租金。一些不愿离开自己家乡外出务工的还可以进入合作社参与土地种植的工作,该工作还可以获得1800元的月薪,村里还存在一些年老体弱的孤寡老人,他们已经丧失劳动力,对于这样的老人,可以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出租给电商公司获得租金收入。章新光同村的胡少白有3亩地,离家很远,胡少白年事已高,种地已经是力不从心,胡少白说道“自己种又种不动,给別人种不划算”,租给电商公司一年还能有2000多元的收入,他很愿意。“聚土地”增加了绩溪县农民的收入,满足了农村各类人群的需求,这使得项目在绩溪县实施过程中一路绿灯。
“聚土地”项目存在的问题
(1)项目盈利能力弱
“聚土地”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农副产品和休闲农业旅游服务,其中农产销售的畅通是消费者前往旅游的直接诱因,并且项目的主要盈利产品为休闲农业旅游服务产品,而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因物流配送、产品标准化包装的问题导致农产品销售受阻,最终导致项目盈利能力弱。
(2)项目的市场定位不准
“聚土地”项目销售的农副产品,具有难以保持生鲜,易受损的特点,而项目通过聚划算平台面向全国市场进行销售导致有的消费者来自偏远地区,超远的运输距离给项目的物流运输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得农产品不能保质保量的送到消费者手中是项目失败的重要原因。
(3)缺乏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聚土地”项目的相关利益者主要包括电子商务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物流公司、农户。而在项目的运营过程,四者之间缺乏良好的利益链接机制只追求自身剩益最大化导致整体利益受损,使得项目无法持续经营,这也是项目失败的重要原因。
基于“聚土地”项目的启发
(1)提高项目的盈利能力
绩溪县“聚土地”模式盈利能力弱,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原因:一是,销售的农产品超出了当前物流系统的运输能力;二是,销售的农产品利润低,不足以支撑项目的持续运营。针对以上两点,认为发展“互联网+”农业模式时需选择经济价值高易运输的农产品。
(2)精准定位产品和服务的市场
“聚土地”项目将市场定位为全国存在以下两点问题:项目难以满足来自全国各地消费者多样性的需求;长途运输导致农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综上原因认为发展“互联网+”农业选择消费者市场的时应注意选择与农产品生产基地较近距离的发达城市,同时还应考虑产品是否满足该地区消费者的消费习惯。
(3)建立紧密的利益链接机制
“聚土地”项目中暴露出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紧密利益链接机制的现象,故在发展“互联网+”农业时应加强对利益相关者的协调,在保证项目总体利益的前提下实现各利益相关者利益最大化,具体意见如下:对农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引入奖惩机制;与物流运输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合作社组成成员应包括电子商务公司人员,农户代表。
结论
传统农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向智慧农业的转型是传统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将互联网元素引入到农村中发展新型的农业经营模式,对促进农民增收,促进我国整体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已有的“互联网+”农业的经营模式中发现我国互联网对我国农村的发展的确存在诸多利好之处,但同时也存在许多挑战,仍需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实践领域工作者进一步探索。
[1]王璐.“互联网+”现代农业下涉农电商发展新探索一一基于安徽省绩溪县“聚土地”项目调查[J].现代商业,2016,No.417(8):43-44.
[2]周红营.农地流转治理结构研究[D].浙江大学,2015.
[3]杨璐,穆向丽.“互联网+”休闲农业的营销模式创新一一安徽绩溪“聚土地”项目实施的经验[J].休闲农业与美丽乡村,2015,No.12 (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