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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文主要研究劳动法的功能及适用范围,以期使《劳动法》达到它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劳动法功能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 D91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劳动法典。用法律手段调整劳动关系,已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管理的基本模式。《劳动法》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制定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面对实施近二十年之久的劳动法存在的诸多问题,专家、学者均呼吁劳动法的修改与完善。当时制定的劳动法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的,但是已经过去近二十年之久,中国的国情发生了很大变化,城乡二元结构的打破对劳动法提出了很多新的挑战,要很好地完善劳动法,重中之重的是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功能的研究。
2、劳动法的功能
(1)人权的保障。人权是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人权的实体内容包括生存权利、政治权利、自由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人权保障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劳动法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人权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冲击是劳动法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权内容包括劳动权,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内容中最根本的是生存权利,而人要生存就得首先解决吃、穿、住、行等根本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具备劳动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取得社会保险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规定使人权的内容(特别是生存权利)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因此可以说劳动权是人权的基础,保障劳动权对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制定和完善劳动法时,应把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定位于保障人权。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功能与其立法目的相一致,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必然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指劳动关系中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就业权、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价值取向。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客观上需要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中,一方是现代化的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以分散的个体出现,而且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通常供大于求,又由于劳动与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导致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的非均衡性,使劳动者在市场活动中容易受到伤害。劳动者往往是弱者,法律的功能应当是维护公平,体现社会正义,因此劳动法应当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价值取向。在制定和完善劳动法时,应该明确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规定各种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标准即法律许可的对劳动者的最低保障标准,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等,才能够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对协调劳动关系,保障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价值。劳动法产生后对协调劳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保持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资关系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劳动争议的发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应当发挥劳动法对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在制定和完善劳动法时,应把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定位于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安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力是根本任务。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作为生产力要素的劳动力和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结合关系。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规则是生产力运行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劳动法对生产力的价值作用方式具有直接性。劳动法对生产力的价值还表现为劳动法对生产力的间接作用,劳动法通过维护和发展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法对生产力有反作用,可能体现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可能体现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的功能应当体现为生产力的促进、确认、引导、保障作用,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的特殊市场,因而在用民法、经济法来规范劳动力市场,以保持劳动力市场与整个市场体系相统一的同时,还必须针对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用劳动法进行规范,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因此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定位于此,即劳动法应选择如何引导、保障、服务、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包括几个方面:“(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中的劳动关系;(2)城镇劳动群众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里的劳动关系;(3)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的劳动关系;(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同所招用的少量帮手和学徒之间的劳动关系;(5)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里的劳动关系。公有制性质的劳动关系是主要的主导的劳动关系;非公有制性质的劳动关系是次要的补充的劳动关系。”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的说明可以看出,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只有在这些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才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实际上,我国现行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具体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如炊事员、打字员、清洁工、司机及其他后勤人员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并不以勞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这是法律发展的一个进步。但,其中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这就显示出了我国的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上还是比较狭窄,公务员,农村劳动者,家庭保姆,现役军人等都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受到保护呢,这将是我们完善劳动法的重点研究对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劳动法》虽起步较晚,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更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法的进一步完善也是意义重大的,我们应从劳动法的功能及扩大适用范围的方面着手认真研究,以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劳动法》 关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曾宪义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劳动法》王全兴法律出版社
【关键词】:劳动法功能适用范围
中图分类号: D91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劳动法典。用法律手段调整劳动关系,已然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管理的基本模式。《劳动法》是我国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期制定的,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面对实施近二十年之久的劳动法存在的诸多问题,专家、学者均呼吁劳动法的修改与完善。当时制定的劳动法是具有一定前瞻性的,但是已经过去近二十年之久,中国的国情发生了很大变化,城乡二元结构的打破对劳动法提出了很多新的挑战,要很好地完善劳动法,重中之重的是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功能的研究。
2、劳动法的功能
(1)人权的保障。人权是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人权的实体内容包括生存权利、政治权利、自由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等。人权保障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劳动法在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与人权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的冲击是劳动法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人权内容包括劳动权,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内容中最根本的是生存权利,而人要生存就得首先解决吃、穿、住、行等根本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具备劳动权利。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取得社会保险等权利,这些权利的规定使人权的内容(特别是生存权利)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因此可以说劳动权是人权的基础,保障劳动权对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制定和完善劳动法时,应把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定位于保障人权。
(2)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的功能与其立法目的相一致,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是必然的。劳动者合法权益,是指劳动关系中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权利,包括就业权、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首要价值取向。我国目前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客观上需要有劳动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现代化的市场经济中,一方是现代化的企业,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以分散的个体出现,而且作为生产要素之一的劳动力通常供大于求,又由于劳动与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导致劳动关系双方事实上的非均衡性,使劳动者在市场活动中容易受到伤害。劳动者往往是弱者,法律的功能应当是维护公平,体现社会正义,因此劳动法应当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价值取向。在制定和完善劳动法时,应该明确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规定各种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标准即法律许可的对劳动者的最低保障标准,如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等,才能够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劳动法作为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对协调劳动关系,保障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价值。劳动法产生后对协调劳资关系,缓和阶级矛盾,保持社会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劳资关系的矛盾是非对抗性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劳动争议的发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因此应当发挥劳动法对社会安定的重要作用,在制定和完善劳动法时,应把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定位于促进和保障社会的安定。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发展生产力是根本任务。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作为生产力要素的劳动力和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的结合关系。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规则是生产力运行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劳动法对生产力的价值作用方式具有直接性。劳动法对生产力的价值还表现为劳动法对生产力的间接作用,劳动法通过维护和发展劳动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法对生产力有反作用,可能体现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也可能体现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劳动法的功能应当体现为生产力的促进、确认、引导、保障作用,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中,劳动力是一种不同于一般商品市场的特殊市场,因而在用民法、经济法来规范劳动力市场,以保持劳动力市场与整个市场体系相统一的同时,还必须针对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的特殊性,用劳动法进行规范,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劳动力市场的运行秩序。因此劳动法的价值取向应定位于此,即劳动法应选择如何引导、保障、服务、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
3、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包括几个方面:“(1)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中的劳动关系;(2)城镇劳动群众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里的劳动关系;(3)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的劳动关系;(4)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同所招用的少量帮手和学徒之间的劳动关系;(5)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里的劳动关系。公有制性质的劳动关系是主要的主导的劳动关系;非公有制性质的劳动关系是次要的补充的劳动关系。”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的说明可以看出,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只有在这些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才是受到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实际上,我国现行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是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独立给付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具体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如炊事员、打字员、清洁工、司机及其他后勤人员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是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并不以勞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这是法律发展的一个进步。但,其中不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这就显示出了我国的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上还是比较狭窄,公务员,农村劳动者,家庭保姆,现役军人等都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那么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何受到保护呢,这将是我们完善劳动法的重点研究对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劳动法》虽起步较晚,但在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更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法的进一步完善也是意义重大的,我们应从劳动法的功能及扩大适用范围的方面着手认真研究,以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劳动法》 关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曾宪义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劳动法》王全兴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