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供给侧”角度浅谈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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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很大程度上基于国际义务和顺应世界潮流而生,而非自身利益诉求,缺失利益动力使我们并没有很重视地理标志制度的利用和完善。由于其舶来性质,消费者对地理标志概念认识不清,地理标志实际效用浅显。在“供给侧改革”要求提高产品质量的背景下,地理标志产品开发和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有效构建迎合了当今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趋势。本文认为在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的同时需结合我国国情,要在一个统一法律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不同的地理标志适以相应保护,以求发挥地理标志实际效用,并积极寻求其在国际市场上显现优势。
  关键词 地理标志 供给侧 法律保护模式 文化力量
  基金项目: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5104 76072。
  作者简介:宋涵、海淋泽,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知识产权专业在读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170
  2015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偏重需求端转向偏向供给端,表明我国要着重从“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变,更好地执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体强调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保障,转变以量取胜的利益思维,地理标志特性在于其质量保证、良好声誉和独有特征,其内在地包含人文和自然要素,是供给侧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固有的问题在于并行的三种保护模式可能重复授权造成权利冲突,还包括实际效用浅显和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本文拟在众多学者成果基础上分析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建立的背景和发展现状,提出个人薄见,以期对完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提出建议,使地理标志发展顺应供给侧改革潮流,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的潜在品牌价值,提高农民收入,满足消费者高质量的产品需求,缩小城乡贫富差距。
  一、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背景
  (一)国际背景
  对国际地理标志制度的发展影响力最广的国际公约是TRP IS协议。其是主张商标保护以美国为代表的新世界国家和坚持专门立法保护以法国为代表的旧世界国家之间利益妥协的结果。在所有地理标志上适用《巴黎公约》式弱保护,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标志上统一适用《里斯本协定》式强保护。前者基于新世界国家的利益诉求,后者是旧世界国家的坚持原则。地理标志保护方式主要有商业行为法律的保护、商标法保护和专门保护三种。研究世界各国保护方式,大多数国家未单一采取其中之一,都或多或少选取一、两种方式综合保护,也有部分国家并行适用三种方式。 但它们多以某种方式为主,其余一种或两种作为补充,这样的情况为我国地理标志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方向和基础。
  (二)国内背景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方面得益于地区名优特产的客观存在,一方面受国际经济趋势和知识产权价值开发的推动。我国有丰富且历史悠久的符合地理标志特征和定义的产品,国内有很高知名度,国际上也享有一定声誉。积淀了几千年的农业文明所孕育的地方特产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世界范围内大放异彩提供了坚实基础。地理标志制度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一步。加入《巴黎公约》和WTO后,我国在坚持国情的前提下,促使法律制度努力与世界接轨。因此在顺应知识产权保护潮流下,借鉴学习地理标志制度,但国际上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也是处在利益拉扯的争议中,因此我国的制度相应地带有两个世界利益之争的痕迹。
  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发展近三十年,从商标保护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再到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实行两种保护模式,并行三种保护体制,对地理标志概念,注册、登记和审查程序,使用要求和监督管理都进行规定。我国制定了看似完备的保护制度,但三个保护体制相互独立,各自管理本体制下的地理标志,立法层面的矛盾也引发诸多问题。
  地理标志的实际效用不明显。其一,由于法律保护中的条文不清,出现权利冲突、划定质量标准存在差别等问题;其二,我国消费者的购物观念由商标主导,技术发展对以传统技艺取胜的地理标志产品也有所冲击。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仍呈现“重登记注册轻运作管理”、“数大质不高”等格局。而这恰恰与我国现阶段供给侧结构改革理念改革相悖。
  (一)当前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
  目前主要有两种保护模式,即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国家质检总局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及原产地标记的保护模式。当然,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地理标志还会受到诸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一般性保护。两种模式下并行三种保护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注册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国家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三种保护体制在地理标志定义、保护程序和监督管理上的规定不同,引发一些问题,我们需建立一个较为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从而在法律层面上指导三个管理机构在协调合作同时发挥各自职能作用。
  (二)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相关内容分析
  1.两种关联性要素在我国商标法中存在的矛盾:
  地理标志产品须具有归因于地理来源的特性,此特性可以是产品特定质量、特征甚至声誉,因此产品与产地的关联性是地理标志的核心要素。对该要素有两种理解,即主观关联性和客观关联性,前者指消费者将特定产品与特定产地相联系,存在于消费者认知中;后者认为产地环境造就了产品的特定质量或特征。
  我国商标法的地理标志定义虽出于与TRIPS协议相接轨的目的,但其存在自身的逻辑矛盾。《商标法》第16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定义首先将声誉和特定质量与其他特征并列,有将声誉作为独立要素的意味,再者规定起决定性的是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并不赞成自然人文二合一的严格的客观关联性。从这两点看,我国的商标法保护模式应是主张主观关联性,但其定义又把声誉和自然或人文要素的决定作用相联系,并不单一以消费者将产品与来源地相联系的认知来确定地理标志,带有一定客观关联性的要求。从定义上看,其在关联性要素的确定上是模糊的。   针对此条文规定,笔者这样理解: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国家工商总局开始承担保护原产地名称的国际义务。 “原产地名称”起源于法国,以关联性为基础,由此我国地理标志制度最初应是深受客观关联性的影响,而工商部门保护的法律依据为《商标法》,为了适应TRIPS协议规定,便不可避免的规定有声誉。所以现在商标法地理标志定义上的矛盾应是外来思想传播的混合结果。当然,这个定义矛盾还是给地理标志确权和保护带来问题,有待解决。
  2.技术创新与地理标志发展的关系:
  技术创新虽在一定程度上能更好地控制自然变量,但不会取代地理标志,两者可兼容。随着劳动力、土地等资源成本的提高,我国的数量型生产不仅不再适用于国际市场利益最大化的需求,而且也无法满足国内市场的质量化需求,因此在供给侧改革政策推导下,提高产品质量是我国市场发展的新趋势。地理标志产品不同于工业化、大规模生产的产品,其具有的天然地理环境要素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当今科学技术无法达到的,精细化、高质量生产对于开发地理标志经济价值至关重要,有助于满足市场中高质量消费的需求。
  虽然现今有些地理标志产品所具有的部分要素可“复制”,但流传多年的工艺和前人经验以及大自然赋予的资源仍有其独特性。在促进地理标志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并非故步自封,不接受技术创新和运用,但这个过程中更重要的是不能摒弃原有优良基础,技术产品缺乏地区文化特色,真正的地理标志产品是不容易被取代的。对如此强有力的竞争,地理标志产品更要坚守自身特色,适当的技术可帮助地理标志产品迎合新的市场需求,但也要注重在质量上把关,积极保持自身的品质特色和文化特色,提高产品质量,发挥文化特色作用,帮助地理标志产品能在市场竞争的激流中坚定不移地前进。
  三、完善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构建配套保护制度
  1.构建案例系统,总结处理原则:
  我国目前的地理标志纠纷案件不多,可考虑将地理标志纠纷案件收录到一个统一的案例系统中,以供管理机构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查阅。另外,一些影响力较广的地理标志纠纷案件的判决往往会点出处理案件的相关原则,要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除了遵守民法基本原则之外,可总结出适用于地理标志类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这些原则融入地理标志利用、保护和管理的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司法和行政效率。
  2.行业协会在法律规章上有所规定:
  当然,虽然一直强调我国行业协会的自主性缺失,但由于目前广大人民群众对地理标志的认知度不强,无论是对地理标志的拥有者还是消费者而言,行业协会的信任度不足,只有在政府行政力量的推动下行业协会才能发挥有效作用。如今行政力量的介入对行业协会工作开展应是利大于弊的。未来的行业协会能逐渐淡化行政色彩,以当地信誉度高的企业牵头,在注册申请和监督管理方面,积极发挥自主性。
  (二)加强与欧盟国家的制度文化交流
  我国目前运行的地理标志制度需有一个渐进式的抉择,经过充分的文化考察和经济交流后,决定适用哪一种关联性要素会更符合我国的地理标志资源发展。欧盟国家的地理标志制度沿袭法国规定,法国着重对农产品保护,在这一点上,我国的地理标志发展情况较适合借鉴法国。欧盟国家坚持严格专门保护模式主要由于其自身利益的需求,其重要的地理标志产品集中于葡萄酒和烈性酒产业上,与我国受重视的地理标志产业不存在大冲突。利益上可共存性及双方各国的丰富地理标志资源有利于我国和欧盟国家的地理标志制度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
  笔者认为欧盟最值得我们学习的是本地葡萄酒产业的强保护,这种保护正是我们现阶段市场供给所需要的。它不仅体现在权利的不容侵犯性,更多的是质量和技术标准的高要求。加强文化交流,将高保准质量要求的观念带入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销售中,对挖掘地理标志价值至关重要。
  四、结语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虽应国际义务而生,但经过发展,相关法律定义和概念上逐渐清晰,在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方面也开始从被动转向主动。我国正逐步从“中国制造”转向“中国质造”和“智造”,这样的市场背景为地理标志发展提供平台,同时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利用,也为供给侧的改革提供经济、制度和文化动力。
  注释:
  王笑冰.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新论——以中欧比较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王笑冰.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法学研究.2015(3).84-87.
  郭顺堂、张红莲.现代农业知识产权概论.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13.162-174.
  参考文献:
  [1]张欣欣.地理标志经济效益——基于TRIPS框架下的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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