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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监,不符合规定;不收,无疑是“放虎归山”。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得对看守所条例进行修改,使之与刑事诉讼法“无缝对接”,不能让恶意怀孕成为逃避法律打击的“护身符”。
1980年出生的芷惠(化名),至少13次涉毒被抓,4年被取保候审5次。原来,芷惠未婚生育3个孩子,几年来一直处于怀孕、哺乳期。2016年1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芷惠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芷惠,人称“惠姐”,是个有名的“贩毒妈妈”。这名女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可谓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严重,以怀孕作为“挡箭牌”,一直从事贩卖毒品的生意,而且最后一次被抓时携带的冰毒等毒品达15公斤左右,不严惩不足以震慑同类犯罪。
当然,如何严惩才能使其罪刑相适应,这是司法机关依法判决应当解决的问题,外界不宜非法干预。而且,如何严惩此女子也非社会关注的重点,舆论之所以聚焦此案,是因为这名女子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措施越来越完善,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举已经成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彰显: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最高法依法改判。
这些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法律的温情,一旦被犯罪分子钻了“漏洞”,无论如何都让人难以接受,法律不能就此“坐视不管”。从近年的公开报道来看,通过恶意怀孕逃避法律打击渐成高发之势。2015年9月,“白衣女子”唐丽行窃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其行窃时的淡定和有恃无恐让人震惊。上海警方介绍,该女子此前已有7次盗窃前科,均因处于孕期被取保候审。在福建晋江,一名涉嫌诈骗的27岁女子被抓获时大喊“我怀孕了”,试图逃跑。
要防止恶意怀孕成为犯罪“护身符”,首先得从正确适用法律入手。从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看,“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就是说,如果一旦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管是否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都不能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上述案例中的贩毒者也好,惯偷、骗子也罢,都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当羁押。
但要对孕妇进行收监,还必须迈过一个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正是由于这一规定,成为司法机关收押涉嫌犯罪孕妇的一大难题:收监,不符合规定;不收,无疑是“放虎归山”,不利于打击犯罪,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修改看守所条例,使之与刑事诉讼法对接;也有人认为,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进行羁押,有悖司法人性化,可以考虑在哺乳期后再走司法程序。但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恶意逃避制裁行为必须想办法严加规制,这一点是所有人的共识。
1980年出生的芷惠(化名),至少13次涉毒被抓,4年被取保候审5次。原来,芷惠未婚生育3个孩子,几年来一直处于怀孕、哺乳期。2016年1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芷惠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芷惠,人称“惠姐”,是个有名的“贩毒妈妈”。这名女子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可谓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可谓不严重,以怀孕作为“挡箭牌”,一直从事贩卖毒品的生意,而且最后一次被抓时携带的冰毒等毒品达15公斤左右,不严惩不足以震慑同类犯罪。
当然,如何严惩才能使其罪刑相适应,这是司法机关依法判决应当解决的问题,外界不宜非法干预。而且,如何严惩此女子也非社会关注的重点,舆论之所以聚焦此案,是因为这名女子把法律保护孕妇的人性化关怀条款,异化成了犯罪的“挡箭牌”。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措施越来越完善,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举已经成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彰显: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应当宣告缓刑;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报请最高法依法改判。
这些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法律的温情,一旦被犯罪分子钻了“漏洞”,无论如何都让人难以接受,法律不能就此“坐视不管”。从近年的公开报道来看,通过恶意怀孕逃避法律打击渐成高发之势。2015年9月,“白衣女子”唐丽行窃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其行窃时的淡定和有恃无恐让人震惊。上海警方介绍,该女子此前已有7次盗窃前科,均因处于孕期被取保候审。在福建晋江,一名涉嫌诈骗的27岁女子被抓获时大喊“我怀孕了”,试图逃跑。
要防止恶意怀孕成为犯罪“护身符”,首先得从正确适用法律入手。从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看,“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以取保候审”,而非必须。就是说,如果一旦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管是否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都不能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上述案例中的贩毒者也好,惯偷、骗子也罢,都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当羁押。
但要对孕妇进行收监,还必须迈过一个行政法规。国务院颁布的看守所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予收监。正是由于这一规定,成为司法机关收押涉嫌犯罪孕妇的一大难题:收监,不符合规定;不收,无疑是“放虎归山”,不利于打击犯罪,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修改看守所条例,使之与刑事诉讼法对接;也有人认为,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进行羁押,有悖司法人性化,可以考虑在哺乳期后再走司法程序。但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恶意逃避制裁行为必须想办法严加规制,这一点是所有人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