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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平台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的特征,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等特征,所以传统的SSNIP方法很难再适用于互联网平台产品的相关市场界定。而在反垄断案件的审查中,相关市场的界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需要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奇虎360诉腾讯QQ”的终审判决表示腾讯QQ不具有垄断地位,这显然有悖于客观事实,而出现这一现象的关键因素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腾讯QQ所处的市场属于双边市场,界定其相关市场存在诸多困难,从而难以判定其市场支配地位。为了解决这些困难,笔者尝试提出来一个新的视角——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吸引力指标”,并以此来判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
关键词:双边市场;互联网经济;3Q大战;相关市场
一、“3Q大战”回顾与反思
1、“3Q大战”案件回顾
2010年,腾讯推出QQ医生1.0 Beta版本,随后QQ医生3.2推出,界面及功能酷似360。2010年5月31日,腾讯悄然将QQ医生悄然升级至4.0版并更名为“QQ电脑管家”。新版软件将QQ医生和QQ软件管理合二为一,增加了云查杀木马、清理插件等功能,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与360极其类似。
2010年中秋节期间,“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并且大规模强制安装,涵盖了云查杀木马、系统漏洞修补、安全防护,系统维护和软件管理等功能,而这也是360安全卫士的主流功能。
2010年9月27日,360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宣称其能实时监测曝光QQ的行为,并提示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2010年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QQ加速,过滤广告等功能。
2010年11月3日傍晚6点,腾讯公开信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倡导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3Q大战”就此拉开帷幕。
腾讯诉奇虎360:2011年8月,腾讯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称奇虎360的“扣扣保镖”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索赔1.25亿元。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宣判结束后,奇虎公开发布声明,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奇虎360诉腾讯:2012年11月,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5亿元。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腾讯不构成垄断,奇虎承担诉讼费79万元。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并索赔经济损失1.5亿元。2014年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认定腾讯旗下的QQ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持续四年之久的“3Q大战”终于落下帷幕。
2、国内学者对此案的态度
邝婉珊(2014)通过分析“3Q大战”,在传统的界定方法里以一个新视角——从企业主要收入来源的角度来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1],并指出奇虎360与腾讯不处于同一相关市场,腾讯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骆旭旭、杨健(2014)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由‘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案’一审判决展开”一文中,提出反垄断法的作用在于维持必要的威慑力,在我国竞争文化未形成的背景下,应采取适度严格的反垄断法适用态度[2]。黄礼彬(2014)在“从‘3Q’案判决看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问题”一文中,提出“应当针对互联网特性,在现有制度体系中创建有针对性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打击在网络经济中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张学博(2014)通过分析“360诉腾讯案”,指出“腾讯QQ的‘二选一’行为构成了典型的限制交易行为,应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广东高院的判决书暴露出我国反垄断法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的不明晰[4]。”陈国强(2014)以“奇虎360诉腾讯案”为视角,指出“只有从互联网相关市场包括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互联网相关地域市场、互联网相关时间市场三个维度加以考虑,只有在结合互联网市场特性及互联网产品特性的基础上,才能准确界定互联网相关市场[5]。”
3、最高法院判决结果反思
最高法院表示腾讯既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又不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在该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判决腾讯不具有市场适配地位,主要是认为腾讯QQ的相关产品市场远远超出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它不仅包括国内的微博、飞信等产品,而且包括国外的MSN,Skype等产品。可见,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了判定腾讯QQ是否具有市场适配地位的关键因素,相关市场的界定也一直是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在传统的反垄断法中,SSNIP方法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也是本案所使用的方法。然而,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诸如腾讯、百度等等这样的企业都采取的是双边市场经营模式,在此种经营模式下,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将很难再适用[2]。
二、传统单边市场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在双边市场中的困境
1、免费产品使SSNIP法界定失效
在双边平台市场中,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都是面对两类用户,并且对两类用户的价格政策不同,存在很多免费现象。比如腾讯QQ为例,腾讯企业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平台企业,它的一边用户是QQ用户,另一边是带来商业利润的群体。先通过免费吸引广大用户,培养用户粘性,从而吸引另一边的商业群体提供服务,赚取利润。由于广大网民使用QQ聊天都是免费的,因此在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时,由于使用该产品的价格是零,所以SSNIP法中的提价测试法便无法实施。
关键词:双边市场;互联网经济;3Q大战;相关市场
一、“3Q大战”回顾与反思
1、“3Q大战”案件回顾
2010年,腾讯推出QQ医生1.0 Beta版本,随后QQ医生3.2推出,界面及功能酷似360。2010年5月31日,腾讯悄然将QQ医生悄然升级至4.0版并更名为“QQ电脑管家”。新版软件将QQ医生和QQ软件管理合二为一,增加了云查杀木马、清理插件等功能,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与360极其类似。
2010年中秋节期间,“QQ软件管理”和“QQ医生”自动升级为“QQ电脑管家”,并且大规模强制安装,涵盖了云查杀木马、系统漏洞修补、安全防护,系统维护和软件管理等功能,而这也是360安全卫士的主流功能。
2010年9月27日,360发布直接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工具,宣称其能实时监测曝光QQ的行为,并提示用户“某聊天软件”在未经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偷窥用户个人隐私文件和数据。2010年10月29日,360公司推出一款名为“360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360称该工具全面保护QQ用户的安全,包括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防止木马盗取QQ以及给QQ加速,过滤广告等功能。
2010年11月3日傍晚6点,腾讯公开信宣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倡导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3Q大战”就此拉开帷幕。
腾讯诉奇虎360:2011年8月,腾讯向广东高院提起诉讼,称奇虎360的“扣扣保镖”是打着保护用户利益的旗号,污蔑、破坏和篡改腾讯QQ软件的功能,索赔1.25亿元。2013年4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曾作出一审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宣判结束后,奇虎公开发布声明,决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4年4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奇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0万元。
奇虎360诉腾讯:2012年11月,奇虎公司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控腾讯公司滥用其在即时通信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索赔1.5亿元。2013年3月28日,广东高院一审判决,腾讯不构成垄断,奇虎承担诉讼费79万元。奇虎公司表示不服,向最高法提出上诉,并索赔经济损失1.5亿元。2014年10月1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判定:认定腾讯旗下的QQ并不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驳回奇虎360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持续四年之久的“3Q大战”终于落下帷幕。
2、国内学者对此案的态度
邝婉珊(2014)通过分析“3Q大战”,在传统的界定方法里以一个新视角——从企业主要收入来源的角度来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1],并指出奇虎360与腾讯不处于同一相关市场,腾讯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骆旭旭、杨健(2014)在“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相关市场界定——由‘奇虎360诉腾讯QQ反垄断案’一审判决展开”一文中,提出反垄断法的作用在于维持必要的威慑力,在我国竞争文化未形成的背景下,应采取适度严格的反垄断法适用态度[2]。黄礼彬(2014)在“从‘3Q’案判决看网络经济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问题”一文中,提出“应当针对互联网特性,在现有制度体系中创建有针对性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打击在网络经济中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3]。”张学博(2014)通过分析“360诉腾讯案”,指出“腾讯QQ的‘二选一’行为构成了典型的限制交易行为,应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广东高院的判决书暴露出我国反垄断法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上的不明晰[4]。”陈国强(2014)以“奇虎360诉腾讯案”为视角,指出“只有从互联网相关市场包括互联网相关产品市场、互联网相关地域市场、互联网相关时间市场三个维度加以考虑,只有在结合互联网市场特性及互联网产品特性的基础上,才能准确界定互联网相关市场[5]。”
3、最高法院判决结果反思
最高法院表示腾讯既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又不具备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在该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判决腾讯不具有市场适配地位,主要是认为腾讯QQ的相关产品市场远远超出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它不仅包括国内的微博、飞信等产品,而且包括国外的MSN,Skype等产品。可见,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了判定腾讯QQ是否具有市场适配地位的关键因素,相关市场的界定也一直是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在传统的反垄断法中,SSNIP方法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方法,也是本案所使用的方法。然而,在互联网平台经济中,诸如腾讯、百度等等这样的企业都采取的是双边市场经营模式,在此种经营模式下,传统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将很难再适用[2]。
二、传统单边市场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在双边市场中的困境
1、免费产品使SSNIP法界定失效
在双边平台市场中,这些互联网平台企业都是面对两类用户,并且对两类用户的价格政策不同,存在很多免费现象。比如腾讯QQ为例,腾讯企业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平台企业,它的一边用户是QQ用户,另一边是带来商业利润的群体。先通过免费吸引广大用户,培养用户粘性,从而吸引另一边的商业群体提供服务,赚取利润。由于广大网民使用QQ聊天都是免费的,因此在进行相关市场的界定时,由于使用该产品的价格是零,所以SSNIP法中的提价测试法便无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