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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11号令中明确"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即,高等学校可以采用对外委托审计方式,行使内部审计职能。但必须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那么,如何强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审计质量,成为当下高校内部审计工作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