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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自1996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新形势下,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应尽快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使其条款更明确、更具实际指导意义。在修改《职业教育法》时,应主要针对社会较关心的几个问题加以重点讨论。
建立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是帮助这些家庭脱贫的根本方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之策。建议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对接受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及涉农专业的贫困家庭子女实行免学杂费和课本费政策,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补贴生活费。
适当发展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我国已从人口资源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正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了凸显职业教育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应在目前以大专层次为主的基础上,适当发展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做好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技术人才,完善我国目前人才体系结构。
明确投入责任和标准,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建立经费投入保障制度,确保职教经费“三个增长”。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和比例,明确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并且规定必须保证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同时增长。制定完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收取、管理使用办法。二是建立教育附加费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立项、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并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如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明确企业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职业院校毕业生是企业的生力军,员工素质的高低对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建议明确企业在免费提供学生实习、教师进修、设备添置、课程改革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建议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建立就业准入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尤其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就业准入制度,是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建议规定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所有岗位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应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增加法律责任条款。《职业教育法》对法律主体的责、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更是空泛。建议结合实际,建立职业教育执法责任监督制,健全和完善师生处分和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和仲裁制度,保证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理顺管理体制。我国职业教育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教育部门与行业协会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衔接,教育、就业与培训之间相互分离。这种管理体制影响了职业教育的有效管理,妨碍了《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建议通过修订该法,整合政府职能,打破部门界限,理顺管理体制,对职业教育实行统一协调的管理。
本文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湖北大学兼职教授。现任民进湖北省主委,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兼任全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教育发展战略学科组成员、教育部全国高校设置委员会委员、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
建立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尤其是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是帮助这些家庭脱贫的根本方法,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之策。建议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安排经费,对接受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及涉农专业的贫困家庭子女实行免学杂费和课本费政策,并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补贴生活费。
适当发展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体系。我国已从人口资源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正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了凸显职业教育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中的重要作用,建议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应在目前以大专层次为主的基础上,适当发展本科层次乃至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做好中等与高等职业教育的衔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技术人才,完善我国目前人才体系结构。
明确投入责任和标准,加大经费投入。一是建立经费投入保障制度,确保职教经费“三个增长”。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的责任和比例,明确职业教育经费在本地区教育经费投入中的比例,并且规定必须保证职业教育财政性经费、生均经费和生均公用经费同时增长。制定完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收取、管理使用办法。二是建立教育附加费用于中等职业教育立项、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并规定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如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
明确企业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职业院校毕业生是企业的生力军,员工素质的高低对于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至关重要。因此,建议明确企业在免费提供学生实习、教师进修、设备添置、课程改革等方面承担的责任,建议规定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建立就业准入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尤其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就业准入制度,是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面。建议规定用人单位招录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所有岗位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应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
增加法律责任条款。《职业教育法》对法律主体的责、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更是空泛。建议结合实际,建立职业教育执法责任监督制,健全和完善师生处分和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和仲裁制度,保证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理顺管理体制。我国职业教育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教育部门与行业协会以及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衔接,教育、就业与培训之间相互分离。这种管理体制影响了职业教育的有效管理,妨碍了《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建议通过修订该法,整合政府职能,打破部门界限,理顺管理体制,对职业教育实行统一协调的管理。
本文作者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湖北大学兼职教授。现任民进湖北省主委,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兼任全国地方教育史志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副会长、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教育发展战略学科组成员、教育部全国高校设置委员会委员、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