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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规模,是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以下简称320号文件)的主旋律。320号文件取消了单一医疗机构经批准可以自主招标采购的规定,要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