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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3日,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告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38号)。根据批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核准豁免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国有资产行政划转而持有新疆天宏纸业股份有限公司33590432股股份,约占该公司总股本的41.9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