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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1997年刑法中,遗弃罪从原来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调整至现在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但是其法条内容并没有改动,这就引起了学界对于遗弃罪适用范围的争论。基于遗弃罪的司法实践现状,以及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环境,有必要对遗弃罪的适用范围进行刑法解释学的探讨。遗弃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其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不应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遗弃罪的义务来源也不应仅限于婚姻法上规定的家庭成员间的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