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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时代的中国法院不断面临新的案件、新的社会压力,尤其是在官方的要求与民间的期许之间左推右挡,但依旧可能面临左右不能逢源、吃力不讨好的局面。
当下法院承受压力所可能采取的方式之一,就是提高诉讼门槛,加大当事人立案难度。从早期的有关计划生育引起的侵权纠纷不受理,到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对企业破产、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不受理,再到近年来饱受诟病的因互联网管理案件引起的纠纷不受理等,这些做法的思路一脉相承,就是以退缩远离社会纷争的焦点。
还有一些地方法院为了完成上级法院的绩效考核,提高结案率,而人为制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门槛,这表现了当事法院的司法傲慢。
2009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向地方各级法院发出《关于涉及互联网管理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立案庭:凡是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包括因“网络管理”亦即外界俗称的“网络审查”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并且不得出具法律文书。
之后,近年来诸多因互联网删帖、网站关闭、微博屏蔽等引起的网络审查诉讼不被受理。然而,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是第一制度性的权利。一项权利之所以构成权利,必须通过法律的规范、确认、保障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救济才能完成。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存在、发展以及法律自身的正当性是以保护人权为目的。宪法和法律一方面通过原则性、具体性规定,确立公民受到保护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又通过诉权、正当程序、救济机关等保障性制度安排,来使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其中,诉权是一种“核心权利”。诉权属于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事项,近代立宪主义时代开启成文宪法之范型后,诸多国家都在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公民的诉权和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款明确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事项,即只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或者法律来予以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是: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此规定,无论是网络管理、网络审查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都符合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的条件,以内部指令和红头文件来限制公民诉权,违背了宪法、法律的精神,而且还会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此番最高法院以内部通知的形式,规制法院工作,从程序而言,亦有不妥。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主要有以下职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照审级分工审理一审案件和上诉、抗诉和申诉案件;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而最高法院在行使上述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依循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原意,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除了依照两审终审诉讼原则所进行的审级业务监督外,还可以针对典型个案的司法适用问题发布司法解释。
近现代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塑造了法院是权利保护神的形象,不需铸犁为剑,只要通过法槌高举,就能化干戈为玉帛,将社会纷争甚至骚乱平息,这正是法院最有力量的表现。也正是在法庭上,社会弱者才有机会与强者公平表达、公平对垒,如果法院在立案审查的门槛内,回避社会焦点争议,那么可能会导致法院的公信资源流失,权威大幅衰减。
网络世界对传统秩序形成了巨大挑战,网络具有无中心化、信息海量化、大众化、匿名化、互动性强、多媒体色彩突出等特点,此外它还实现了跨媒介——手机、网页、即时通信工具等都可以成为发布、更新话语的平台。由于网络面向所有人开放,在网络上很难区别所谓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也难有把关人,因此传统的自律约束、制度监管都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不适症。
但是,对网络世界的发声,行政法规、红头文件、内部通知的运用,容易造成对法院的工具化对待,而且也削弱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相反,司法部门应鼓励各级法院勇于司法实践,摸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与纷繁的网络诉讼相对应的法律规范。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当下法院承受压力所可能采取的方式之一,就是提高诉讼门槛,加大当事人立案难度。从早期的有关计划生育引起的侵权纠纷不受理,到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对企业破产、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不受理,再到近年来饱受诟病的因互联网管理案件引起的纠纷不受理等,这些做法的思路一脉相承,就是以退缩远离社会纷争的焦点。
还有一些地方法院为了完成上级法院的绩效考核,提高结案率,而人为制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的门槛,这表现了当事法院的司法傲慢。
2009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向地方各级法院发出《关于涉及互联网管理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法院立案庭:凡是涉及互联网管理的案件,包括因“网络管理”亦即外界俗称的“网络审查”所引发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并且不得出具法律文书。
之后,近年来诸多因互联网删帖、网站关闭、微博屏蔽等引起的网络审查诉讼不被受理。然而,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之一,是第一制度性的权利。一项权利之所以构成权利,必须通过法律的规范、确认、保障并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救济才能完成。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存在、发展以及法律自身的正当性是以保护人权为目的。宪法和法律一方面通过原则性、具体性规定,确立公民受到保护的各种权利;另一方面,又通过诉权、正当程序、救济机关等保障性制度安排,来使公民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其中,诉权是一种“核心权利”。诉权属于宪法保留和法律保留事项,近代立宪主义时代开启成文宪法之范型后,诸多国家都在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公民的诉权和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立法法》第八条第九款明确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属于只能制定法律事项,即只能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的基本法律或者法律来予以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是: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依此规定,无论是网络管理、网络审查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还是行政诉讼案件,都符合法院依法应予受理的条件,以内部指令和红头文件来限制公民诉权,违背了宪法、法律的精神,而且还会造成其他不良后果。
此番最高法院以内部通知的形式,规制法院工作,从程序而言,亦有不妥。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主要有以下职责: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依照审级分工审理一审案件和上诉、抗诉和申诉案件;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而最高法院在行使上述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且报告工作。依循宪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原意,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督除了依照两审终审诉讼原则所进行的审级业务监督外,还可以针对典型个案的司法适用问题发布司法解释。
近现代政治文明和司法文明塑造了法院是权利保护神的形象,不需铸犁为剑,只要通过法槌高举,就能化干戈为玉帛,将社会纷争甚至骚乱平息,这正是法院最有力量的表现。也正是在法庭上,社会弱者才有机会与强者公平表达、公平对垒,如果法院在立案审查的门槛内,回避社会焦点争议,那么可能会导致法院的公信资源流失,权威大幅衰减。
网络世界对传统秩序形成了巨大挑战,网络具有无中心化、信息海量化、大众化、匿名化、互动性强、多媒体色彩突出等特点,此外它还实现了跨媒介——手机、网页、即时通信工具等都可以成为发布、更新话语的平台。由于网络面向所有人开放,在网络上很难区别所谓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也难有把关人,因此传统的自律约束、制度监管都表现出某种程度上的不适症。
但是,对网络世界的发声,行政法规、红头文件、内部通知的运用,容易造成对法院的工具化对待,而且也削弱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相反,司法部门应鼓励各级法院勇于司法实践,摸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与纷繁的网络诉讼相对应的法律规范。
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