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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林业做为生态建设的主体,在新疆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其恶劣的自然条件和特殊的社会情况,使得新疆地区的集体林权改革进程缓慢,其中产权制度不完善、体制机制不顺和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都是阻碍新疆林业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问题。
关键词: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新疆集体林权改革是加快新疆林业发展、壮大林业经济和致富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是涉及到新疆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深刻变革。同时,改革新疆的集体林权制度,对于调整新疆的农林产业结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新疆集体林权的现状,对其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系进行阐述说明,以期为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找到更好的解决途径。
1 改革要处理好林权和农民的收入问题
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在改革中,要处理好农民的收入问题,这对维持农民的生活,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有着最直接的意义。
新疆地域辽阔,总体上分为北疆、南疆和东疆,其中北疆的集体林主要是生态林、防护林和薪炭林,南疆和东疆主要是经济林和防护林。农民可以根据林区类型的不同,灵活的选择致富方式。如北疆的农民对于防护林和薪炭林,可以采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明确产权,做到均山均林,解决自身的用材和薪炭问题;南疆的农民对于经济林,可以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拓宽致富渠道,增加自身收入,对于防护林,农户可以用来发展林业产业,可以根据农户的意愿,采用家庭承包和联户承包的形式;对于东疆的防护林和经济林,要采用分类经营改革的模式,如对于农民依赖程度高的防护林,政府可以用家庭承包或者联户承包的方式确权到户;对于农民依赖程度一般的防护林,政府可以采用集体统一经营、股权分配到户的方式;对于农民依赖较低的防护林,政府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林地经营权,所得收入按规定分配给农民。
对于新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政府要做好产权的明晰工作,维持林区林业的可持续经营,切实增加林区农民的收入,调动农民的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要做好对改革林区人们的财政补贴和技术扶持工作,对新疆林区的农民从思想上进行宣传教育,激发人们爱林造林的积极性。
2 改革要处理好林区的建设工作
对于新疆集体林权改革,政府不仅要明确林权,还要做好林区的建设工作,维持林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经营,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增加农民经营林地的收益。
2.1 林区农民要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林区农民个人和各户的力量有限,要想提高林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必须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的模式,如组建股份合作林场和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模式。这样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对于提高林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有极大帮助。
2.2 林区的农民可以发展林下经济,增加致富渠道
林区农民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不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发展林下经济,从事林下种植和养殖,以及开发森林景观旅游项目。如新疆林区农民可以发展核桃等木本油料产业,促进就业创收;可以挖掘草类和灌木类的经济潜力,采用“林药”、“林牧”等方式,增加自身收入;可以开发森林文化,发展森林旅游业,拓宽自己的致富渠道等。同时,林区企业要走产业化、品牌化的道路,对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2.3 政府还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企业
政府还要采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对林区的非公有制经营主体在税费、政策、资源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鼓励城镇居民、私营企业主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林业开发和建设工作。同时,政府还要支持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这些措施不但可以为林区农民创造了致富的环境,而且为林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帮助林区农民增加收入。
3 改革要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
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能否维持,改革的目的能否实现,配套设施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3.1 政府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采伐管理机制的完善是林权改革彻底的体现,其中放活经营权是林木采伐机制的主要内容。新疆各县(市)应建立林木采伐管理中心对林农和集体林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要依据林区的性质放开经营权限。如商品林或者林农自主在值得林木,可由林农自行处置;对于公益林,实行生态补偿,设置采伐限额,严格执行采伐管理制度,如果发现私自采伐,林木采伐管理中心必须给与相关责任人严重的惩罚。
3.2 政府要落实林权流转政策
新疆地区需要加快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建设,对于森林资源,政府可以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在保证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允许林权的流转。同时,政府还要规范评估制度和评估行为,维持各方的利益。
3.3 政府要结合新疆地区水资源短缺的情况,完善水资源的配置和保障机制
新疆地区干旱少雨,水资源是农民是否参与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要在林区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政策,科学的调配林业用水,保障集体林权改革后林地用水的需求问题。
3.4 政府还要加强森林保险制度建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区的农民就要负责森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工作。但是农民的力量有限,一场火灾或者虫害就可能导致农民的心血付诸东流。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教育,引导其加入森林保险,提高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护他们的劳动果实和集体林权改革的成果。在具体保险工作的实践上,新疆地区可以借鉴内地的经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政府在森林保险的开展上,只负责做好引导教育工作,农民拥有决定权和自主权。
4 结语
集体林权改革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新疆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因其特殊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候,要充分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改革措施。既要保证改革后新疆林区的建设工作,又要完善改革后的配套设施,以便切实的增加林区改革地区农民的收入,帮助林区改革农民走上发展致富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王怀燕.对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9(01).
[2] 陈华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林权流转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
关键词: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新疆集体林权改革是加快新疆林业发展、壮大林业经济和致富广大林农的根本途径,是涉及到新疆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深刻变革。同时,改革新疆的集体林权制度,对于调整新疆的农林产业结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有重要的意义。本文结合新疆集体林权的现状,对其改革中需要注意的几个关系进行阐述说明,以期为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找到更好的解决途径。
1 改革要处理好林权和农民的收入问题
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的收入。因此,在改革中,要处理好农民的收入问题,这对维持农民的生活,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有着最直接的意义。
新疆地域辽阔,总体上分为北疆、南疆和东疆,其中北疆的集体林主要是生态林、防护林和薪炭林,南疆和东疆主要是经济林和防护林。农民可以根据林区类型的不同,灵活的选择致富方式。如北疆的农民对于防护林和薪炭林,可以采用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明确产权,做到均山均林,解决自身的用材和薪炭问题;南疆的农民对于经济林,可以采用家庭承包的方式,拓宽致富渠道,增加自身收入,对于防护林,农户可以用来发展林业产业,可以根据农户的意愿,采用家庭承包和联户承包的形式;对于东疆的防护林和经济林,要采用分类经营改革的模式,如对于农民依赖程度高的防护林,政府可以用家庭承包或者联户承包的方式确权到户;对于农民依赖程度一般的防护林,政府可以采用集体统一经营、股权分配到户的方式;对于农民依赖较低的防护林,政府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转让林地经营权,所得收入按规定分配给农民。
对于新疆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政府要做好产权的明晰工作,维持林区林业的可持续经营,切实增加林区农民的收入,调动农民的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要做好对改革林区人们的财政补贴和技术扶持工作,对新疆林区的农民从思想上进行宣传教育,激发人们爱林造林的积极性。
2 改革要处理好林区的建设工作
对于新疆集体林权改革,政府不仅要明确林权,还要做好林区的建设工作,维持林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经营,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增加农民经营林地的收益。
2.1 林区农民要组织林业专业合作组织
林区农民个人和各户的力量有限,要想提高林业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必须走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的模式,如组建股份合作林场和建立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模式。这样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对于提高林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有极大帮助。
2.2 林区的农民可以发展林下经济,增加致富渠道
林区农民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和不破坏森林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发展林下经济,从事林下种植和养殖,以及开发森林景观旅游项目。如新疆林区农民可以发展核桃等木本油料产业,促进就业创收;可以挖掘草类和灌木类的经济潜力,采用“林药”、“林牧”等方式,增加自身收入;可以开发森林文化,发展森林旅游业,拓宽自己的致富渠道等。同时,林区企业要走产业化、品牌化的道路,对产品进行深加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产量。
2.3 政府还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企业
政府还要采用“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对林区的非公有制经营主体在税费、政策、资源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鼓励城镇居民、私营企业主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林业开发和建设工作。同时,政府还要支持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利益。这些措施不但可以为林区农民创造了致富的环境,而且为林区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帮助林区农民增加收入。
3 改革要完善相应的配套设施
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能否维持,改革的目的能否实现,配套设施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3.1 政府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
采伐管理机制的完善是林权改革彻底的体现,其中放活经营权是林木采伐机制的主要内容。新疆各县(市)应建立林木采伐管理中心对林农和集体林的情况进行登记备案,要依据林区的性质放开经营权限。如商品林或者林农自主在值得林木,可由林农自行处置;对于公益林,实行生态补偿,设置采伐限额,严格执行采伐管理制度,如果发现私自采伐,林木采伐管理中心必须给与相关责任人严重的惩罚。
3.2 政府要落实林权流转政策
新疆地区需要加快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建设,对于森林资源,政府可以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在保证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允许林权的流转。同时,政府还要规范评估制度和评估行为,维持各方的利益。
3.3 政府要结合新疆地区水资源短缺的情况,完善水资源的配置和保障机制
新疆地区干旱少雨,水资源是农民是否参与集体林权改革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要在林区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政策,科学的调配林业用水,保障集体林权改革后林地用水的需求问题。
3.4 政府还要加强森林保险制度建设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区的农民就要负责森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工作。但是农民的力量有限,一场火灾或者虫害就可能导致农民的心血付诸东流。因此,政府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教育,引导其加入森林保险,提高他们抵御风险的能力,维护他们的劳动果实和集体林权改革的成果。在具体保险工作的实践上,新疆地区可以借鉴内地的经验,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森林保险工作。政府在森林保险的开展上,只负责做好引导教育工作,农民拥有决定权和自主权。
4 结语
集体林权改革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新疆地区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因其特殊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情况,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时候,要充分结合新疆的实际情况,贯彻实施改革措施。既要保证改革后新疆林区的建设工作,又要完善改革后的配套设施,以便切实的增加林区改革地区农民的收入,帮助林区改革农民走上发展致富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王怀燕.对新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思考[J].新疆财经大学学报,2009(01).
[2] 陈华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林权流转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