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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网络音乐商品的特殊性,其整体的制作流程和一般商品的制作过程存在很大的不同。交易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也逐渐成为各方的矛盾所在,同时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所在。本文从供应链的角度出发,衡量不同供给方之间所扮演的市场角色以及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指出应当从道德观约束、立法监管+社会监督、行业内部管束的形式来解决目前市场内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关键词:网络音乐著作权供应链
一、网络音乐商品供应链体系生态角色分析
在整体的网络音乐商品市场之中存在着众多角色,无论是供应方的音乐人以及歌手等创作主体,还是处于中间商同时也是消费者的演艺公司,亦或是提供市场交易载体的网络发行方,他们彼此之间都存在着互相影响的关系,他们也同时构成了这个“生态系统”中的最基本元素。
(一)音乐人群体
广大音乐人群体包括词曲作者、编曲者和表演者,這三个角色大多数时候分属于若干人,但是现在不乏很多优质的原创歌手自己作词作曲,然后自己进行演唱。一首音乐作品是否具备独特的风格和良好的品质,大多都取决于音乐人的艺术素质和专业水准,如果音乐人具备很高的艺术素养以及创作能力,基本上就能够创作一首合格的、且能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的音乐作品。
当然,由于每个人的鉴赏风格存在不同,会有是否喜欢的喜好之分,但是一首音乐作品是不是经过精心制作的,是不是具备优秀的品质,这是可以很容易被广大消费者所发现甚至是被定性的。
(二)唱片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
诸如此类的公司可以称作音乐市场的“包工头”,他们决定了旗下的音乐人何时发行新的音乐作品,也决定了他们的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开启发行程序。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决定了发行后所取得的相关利益如何进行分配,音乐人的相关作品以及其附属产品的归属权和收益权等极为敏感的问题。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市场锤炼,很多公司在和音乐人们签约之前,就会用条例的模式,把这些敏感的利益话题用直白的语言陈列在合同之中,给彼此一个退路,以免出现纠纷又不得不对簿公堂的情况。
同时,如果一个新的艺人具备一个作为明星和歌手的基础条件,他们都会选择跟从一家公司,让他们在前期的演艺道路能够走得较为顺畅。而这些公司,往往会在他们成名的前中期,把他们辛苦劳作的大部分所得据为己有。新人虽心存不满,但因为需要公司的相关资源为自己造势,也只能选择息事宁人,接受这些条例和安排并开始自己的演艺生涯。
然而,市场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发展,有很多的高端艺人在和自己的前东家“分手”之后,更愿意选择建立工作室,另起炉灶不依附于任何公司,接洽自己相关的演艺工作,同时兼顾着培训新的艺人。
(三)网络发行方、电信运营商
他们完成了音乐作品的网络发行路径,让音乐作品最终成为网络音乐商品,通过网络媒介途径进行传播、复制,这里面的涉及的用户数据流量使用费用以及相关的硬件安装和软件增值服务使用费用,也同样是一个相对较为丰厚的利润回报点。
近几年,随着人们的文化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网络发行方之间的互相侵权问题也开始不断被摆上台面,各个发行方彼此之间争抢曲库的发行权,类似问题也开始层出不穷。大多是互相之间状告侵权,最终各自清理侵权的部分,然后依照法院判决互交赔偿金,就此了事,等到再被发现的时候继续用这样的办法再次“互相伤害”,这种“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办法并不是一种良策,但却也是目前的条件下,已经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人不得不选择的一种途径。
二、当前市场环境下供应链各方存在的主要矛盾冲突
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彼此之间存在着矛盾,卖方希望能够卖出高价,买方希望能够压低成交价,这是市场的永恒规律。但是随着买方主体和卖方主体数量的不断扩大,各方的内部之间也存在着纠纷。卖方甲模仿卖方乙,试图得到同样甚至是更多的收益,买方A希望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不花费成本得到买方B高价购买的资源。在网络音乐商品市场,这也会以同样的本质存在,只不过形式上会相较于其他的市场有所不同。
(一)音乐人之间互相抄袭、互相攻讦
创作需要一定的灵感基础以及较为扎实的乐理知识,但现在很多词作者、曲作者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又急于赚取更多的收益,就会有一部份的人选择抄袭他人的作品,其抄袭的对象大多都是一些不为大众所熟知的小众精品,抑或把一些经典之作进行面目全非的修改。
前者的抄袭往往会很快被一些具备一定鉴赏经验的独立音乐人所发现。如大张伟在某档综艺节目中以颠覆性的手法改编了张信哲经典名作的《爱如潮水》,其演出获得了满堂彩,而节目播出之后的几天之内,马上就有众多乐评人通过微博等社交平台渠道指出了其演出结构抄袭了俄罗斯制作人Zedd的《candyman》,随即引发了大张伟与王思聪等网络红人之间的口水战。事件虽然已经息事宁人,但大张伟方的回应态度还是让部分网友感到深深的厌恶。
而后者的抄袭也不会存在任何的好处,对经典之作不加以思考之后的大肆随意修改,使作品失去原本的韵味,观众群体也绝不会因此而买账。内地女子偶像天团SNH48在国庆节前一天翻唱经典爱国主义歌曲《我和我的祖国》,提出为祖国庆生,此举一出,也立刻引发广泛的争议。网络红人“王尼玛”在团队旗下网络综艺节目《暴走大事件》中公开指出其翻唱作品全程走音的问题。个人的喜好虽各有不同,但在对于经典作品的翻唱上,还是应当秉承致敬且不破坏原意的态度。肆意的翻唱虽然能够赚取话题以及关注度,但对于艺人名望以及创作才能的伤害,却是不可逆转的。
基于很多具备一定知名度的音乐人已经拥有了自己的独特风格,他们的创作风格或者是演唱风格已经被大众所熟知,他们一旦不经思考就随意进行抄袭行为,创作出的作品与自身风格十分迥异,自然就会引发其粉丝以及乐评人的议论以及深挖,并被发现其抄袭痕迹以及程度。
抄袭绝非光彩之事,不但会使大众舆论对其千夫所指,从长远角度看,这对于整个原创歌坛和音乐界,也绝非一件好事,长此以往,会让很多音乐人无心创作,只知互相抄袭造成恶性循环。 (二)音乐人与东家之间存在利益争夺
俗语称“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这一点在演艺圈中同样是一条无法避免的“金科玉律”。许多歌手或音乐人在合同到期后没有妥善解决与原东家之间的利益纠纷,无法专心投入到新的演艺工作中,对其自身的声望和为其消费的“粉丝”而言,都是一种损失。
吴亦凡解约事件,即为近几年以来的艺人和经纪公司纠纷的经典案例。吴亦凡于2014年5月15日大早,正式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请求判决与SM公司《专属合同》无效,引来韩国娱乐圈的巨大震动。直到2016年的七月,双方才达成了和解,吴亦凡在世界范围内(日韩地区除外)拥有自由开展演艺工作及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经纪业务的全部权利。这场旷日持久且关注度颇高的经纪纠纷才算是彻底结束。
类似这样的经纪纠纷比比皆是,从大明星到小艺人,利益分配的不均匀导致彼此之间失去底线,轻则对簿公堂,重则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声,互相指责,引导公众舆论以及粉丝之间的互呛,让很多的消费者感到十分茫然。而诸如此类的事件,也同样会以“爭议性事件”的定性,写进这位歌手或者音乐人的社会经历一栏之中。
(三)网络发行方之间互相抄袭引发官司
过去的几年里,社会关于著作权的关注度相对较低,针对著作权的纠纷主要存在于文章、书刊和剧本的抄袭方面,而关于网络音乐的部分则大多无人问津。打开任意一个播放器,可以搜到其收录的所有歌手的所有歌曲,无论其是否经过版权付费。这之中的经典案例,当属2015年4月20日腾讯诉网易云音乐侵犯网络著作权案。
腾讯公司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广州网易、杭州网易、网易雷火在未经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网易云音乐”平台向公众传播腾讯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歌曲,侵犯了该公司的网络著作权,腾讯在起诉中请求法院同时判令被告中国联通湖北省分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停止为涉案的228首歌曲提供相关增值、传输等服务,并赔偿腾讯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此案当庭并未宣判,而最终的结果则是双方和解并达成合作协议,QQ音乐向网易云音乐转授音乐版权150万首。
腾讯的此做法在外界看来实属上佳,但是此类的事件却自此之后开始引发了一阵狂潮,众多播放器公司之间彼此之间的侵权和被侵权事件开始成为热点并且不断进入到公众视野中,而最终的解决方法无外乎诉诸法律或协议解决。这样的侵权行为的存在时至今日虽有所遏制,但仍不能说已经杜绝,社会中一天不形成尊重著作权的大众共识,这样的事件就会不断出现,继续以争议的形态占据着大众的关注。
三、解决网络音乐商品纠纷问题的部分对策
(一)从道德观念上对音乐人树立踏实作艺的观念
针对部分音乐人在为了自身利益创作作品时抄袭一些不被国内所知的国外作品,或者把经典改编的面目全非这类行为,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呼吁提高广大音乐人自身的素质。抬高入行门槛以及发行标准,不是只要出过专辑唱过歌就可以算作入行。从音乐教育上为广大音乐人培养遵守行业道德,坚持原创,拒绝抄袭的理念,努力提高自身作品的质量而不是数量,要靠作品质量来提高自身身价与社会地位,而不是靠炒作争议新闻搏出位、剽窃他人作品灵感来实现名望和地位的提高。
各音乐人之间不应以互相攻击的方式来炒作自己换取关注度,要以创作出优质的作品和对公益事业以及社会的贡献来作为提高自己知名度的重要标准,面对其他作品和社会任何问题要做到有一说一,而不是似是而非。
(二)完善立法实现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尖锐武器最具有强制力和说服力,所以针对作品抄袭与侵权行为应进行更有效的法律制裁,有关部门应加大打击以及监管力度,依靠技术手段以及国家政策的实施,实现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的常态化。
例如,对靠侵权盗版行为获利的音乐网站以及相关利益分享方应勒令关停整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开出相应罚单并没收非法所得;推动网站版权自律和企业合理运营的监管;严查通过网络云储存技术进行侵权盗版的行为,推动各大云储存运营商自我监管,自我纠正并杜绝和相关发行方之间的灰色利益往来;开发社会监督渠道搜集网络侵权行为与盗版线索,通过合理举报奖励机制使全社会形成对网络音乐市场的监督,并同时实现各大音乐软件开发商和广大音乐人彼此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净化网络音乐市场,促进中国网络音乐商品市场的健康化发展。
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创新,而版权恰恰是创新的核心。如果网络音乐盗版猖獗就会严重影响音乐这一文化产品的创新之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作品施行自愿登记,这就会导致一些不重视或者不了解法律的创作人成为恶性剽窃行为的受害者,所以应公开呼吁广大音乐创作人要积极参与作品登记,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优质作品的传播和应得价值的实现;同时建议能够在针对著作权的规定之中将相关作品的传播权以及归属权划归到个人当中,而非始终由经纪公司所把控,解除合约或协议之后应当将相关收益权同时交还给音乐人。
(三)强化行业自发性监督组织的调节作用
为了推动中国网络音乐的良性发展,促进利益链条上的各方能有效沟通,在文化部的指导下国内首个覆盖网络音乐运营商——网络音乐提供商的联盟性行业组织已经成立。但是迄今为止其作用却不明显,作为行业自发性管理组织,应该在考虑音乐创作人有关利益诉求下提出有关从事网络音乐的行业准则并进行行业内部的管理。
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实现对行业自发性监督组织的“监督信托”,将一定的监管权以及行业处罚权赋予行业监管组织,让知名的音乐人以及能够公司能够参与到其中,对抄袭行为以及艺人不公正待遇行为进行监管,而不是事事要通过曝光来进行解决。通过行业标杆人物的集聚效应,让行业内部实现人人自律,互利共赢的良好氛围之中,激发网络音乐优质作品的创作热潮,净化网络音乐环境,通过联盟企业持续、广泛的参与让中国的音乐文化得到焕然一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蒙蒙.你好 中国数字音乐时代[J].消费电子,2016(11).
[2]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解读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N].中国文化报,2009—9—11(7).
[3]王桢,王芝灵,王般若.从中外数字音乐盈利模式对比探求中国数字音乐发展方向[J].经营管理者,2014(10).
[4]盛利.网络音乐有偿下载模式及其国内建设[J].音乐传播,2013(03).
[5]佟雪娜.数字音乐的产业价值链研究[J].音乐传播,2013(12).
〔本文系哈尔滨师范大学项目“关于网络音乐产品商品化规范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01610231023)阶段性成果〕
(杨秀丽,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姜尧鹏,哈尔滨师范大学。范德昕,哈尔滨师范大学。)
关键词:网络音乐著作权供应链
一、网络音乐商品供应链体系生态角色分析
在整体的网络音乐商品市场之中存在着众多角色,无论是供应方的音乐人以及歌手等创作主体,还是处于中间商同时也是消费者的演艺公司,亦或是提供市场交易载体的网络发行方,他们彼此之间都存在着互相影响的关系,他们也同时构成了这个“生态系统”中的最基本元素。
(一)音乐人群体
广大音乐人群体包括词曲作者、编曲者和表演者,這三个角色大多数时候分属于若干人,但是现在不乏很多优质的原创歌手自己作词作曲,然后自己进行演唱。一首音乐作品是否具备独特的风格和良好的品质,大多都取决于音乐人的艺术素质和专业水准,如果音乐人具备很高的艺术素养以及创作能力,基本上就能够创作一首合格的、且能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的音乐作品。
当然,由于每个人的鉴赏风格存在不同,会有是否喜欢的喜好之分,但是一首音乐作品是不是经过精心制作的,是不是具备优秀的品质,这是可以很容易被广大消费者所发现甚至是被定性的。
(二)唱片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
诸如此类的公司可以称作音乐市场的“包工头”,他们决定了旗下的音乐人何时发行新的音乐作品,也决定了他们的作品何时何地以何种形式开启发行程序。更重要的是,他们还决定了发行后所取得的相关利益如何进行分配,音乐人的相关作品以及其附属产品的归属权和收益权等极为敏感的问题。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市场锤炼,很多公司在和音乐人们签约之前,就会用条例的模式,把这些敏感的利益话题用直白的语言陈列在合同之中,给彼此一个退路,以免出现纠纷又不得不对簿公堂的情况。
同时,如果一个新的艺人具备一个作为明星和歌手的基础条件,他们都会选择跟从一家公司,让他们在前期的演艺道路能够走得较为顺畅。而这些公司,往往会在他们成名的前中期,把他们辛苦劳作的大部分所得据为己有。新人虽心存不满,但因为需要公司的相关资源为自己造势,也只能选择息事宁人,接受这些条例和安排并开始自己的演艺生涯。
然而,市场经过了这么多年的发展,有很多的高端艺人在和自己的前东家“分手”之后,更愿意选择建立工作室,另起炉灶不依附于任何公司,接洽自己相关的演艺工作,同时兼顾着培训新的艺人。
(三)网络发行方、电信运营商
他们完成了音乐作品的网络发行路径,让音乐作品最终成为网络音乐商品,通过网络媒介途径进行传播、复制,这里面的涉及的用户数据流量使用费用以及相关的硬件安装和软件增值服务使用费用,也同样是一个相对较为丰厚的利润回报点。
近几年,随着人们的文化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网络发行方之间的互相侵权问题也开始不断被摆上台面,各个发行方彼此之间争抢曲库的发行权,类似问题也开始层出不穷。大多是互相之间状告侵权,最终各自清理侵权的部分,然后依照法院判决互交赔偿金,就此了事,等到再被发现的时候继续用这样的办法再次“互相伤害”,这种“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办法并不是一种良策,但却也是目前的条件下,已经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人不得不选择的一种途径。
二、当前市场环境下供应链各方存在的主要矛盾冲突
市场上的买方和卖方彼此之间存在着矛盾,卖方希望能够卖出高价,买方希望能够压低成交价,这是市场的永恒规律。但是随着买方主体和卖方主体数量的不断扩大,各方的内部之间也存在着纠纷。卖方甲模仿卖方乙,试图得到同样甚至是更多的收益,买方A希望能够通过技术手段不花费成本得到买方B高价购买的资源。在网络音乐商品市场,这也会以同样的本质存在,只不过形式上会相较于其他的市场有所不同。
(一)音乐人之间互相抄袭、互相攻讦
创作需要一定的灵感基础以及较为扎实的乐理知识,但现在很多词作者、曲作者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又急于赚取更多的收益,就会有一部份的人选择抄袭他人的作品,其抄袭的对象大多都是一些不为大众所熟知的小众精品,抑或把一些经典之作进行面目全非的修改。
前者的抄袭往往会很快被一些具备一定鉴赏经验的独立音乐人所发现。如大张伟在某档综艺节目中以颠覆性的手法改编了张信哲经典名作的《爱如潮水》,其演出获得了满堂彩,而节目播出之后的几天之内,马上就有众多乐评人通过微博等社交平台渠道指出了其演出结构抄袭了俄罗斯制作人Zedd的《candyman》,随即引发了大张伟与王思聪等网络红人之间的口水战。事件虽然已经息事宁人,但大张伟方的回应态度还是让部分网友感到深深的厌恶。
而后者的抄袭也不会存在任何的好处,对经典之作不加以思考之后的大肆随意修改,使作品失去原本的韵味,观众群体也绝不会因此而买账。内地女子偶像天团SNH48在国庆节前一天翻唱经典爱国主义歌曲《我和我的祖国》,提出为祖国庆生,此举一出,也立刻引发广泛的争议。网络红人“王尼玛”在团队旗下网络综艺节目《暴走大事件》中公开指出其翻唱作品全程走音的问题。个人的喜好虽各有不同,但在对于经典作品的翻唱上,还是应当秉承致敬且不破坏原意的态度。肆意的翻唱虽然能够赚取话题以及关注度,但对于艺人名望以及创作才能的伤害,却是不可逆转的。
基于很多具备一定知名度的音乐人已经拥有了自己的独特风格,他们的创作风格或者是演唱风格已经被大众所熟知,他们一旦不经思考就随意进行抄袭行为,创作出的作品与自身风格十分迥异,自然就会引发其粉丝以及乐评人的议论以及深挖,并被发现其抄袭痕迹以及程度。
抄袭绝非光彩之事,不但会使大众舆论对其千夫所指,从长远角度看,这对于整个原创歌坛和音乐界,也绝非一件好事,长此以往,会让很多音乐人无心创作,只知互相抄袭造成恶性循环。 (二)音乐人与东家之间存在利益争夺
俗语称“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这一点在演艺圈中同样是一条无法避免的“金科玉律”。许多歌手或音乐人在合同到期后没有妥善解决与原东家之间的利益纠纷,无法专心投入到新的演艺工作中,对其自身的声望和为其消费的“粉丝”而言,都是一种损失。
吴亦凡解约事件,即为近几年以来的艺人和经纪公司纠纷的经典案例。吴亦凡于2014年5月15日大早,正式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请求判决与SM公司《专属合同》无效,引来韩国娱乐圈的巨大震动。直到2016年的七月,双方才达成了和解,吴亦凡在世界范围内(日韩地区除外)拥有自由开展演艺工作及自行委托第三方开展经纪业务的全部权利。这场旷日持久且关注度颇高的经纪纠纷才算是彻底结束。
类似这样的经纪纠纷比比皆是,从大明星到小艺人,利益分配的不均匀导致彼此之间失去底线,轻则对簿公堂,重则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声,互相指责,引导公众舆论以及粉丝之间的互呛,让很多的消费者感到十分茫然。而诸如此类的事件,也同样会以“爭议性事件”的定性,写进这位歌手或者音乐人的社会经历一栏之中。
(三)网络发行方之间互相抄袭引发官司
过去的几年里,社会关于著作权的关注度相对较低,针对著作权的纠纷主要存在于文章、书刊和剧本的抄袭方面,而关于网络音乐的部分则大多无人问津。打开任意一个播放器,可以搜到其收录的所有歌手的所有歌曲,无论其是否经过版权付费。这之中的经典案例,当属2015年4月20日腾讯诉网易云音乐侵犯网络著作权案。
腾讯公司在起诉书中称,被告广州网易、杭州网易、网易雷火在未经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网易云音乐”平台向公众传播腾讯公司享有专有著作权的歌曲,侵犯了该公司的网络著作权,腾讯在起诉中请求法院同时判令被告中国联通湖北省分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停止为涉案的228首歌曲提供相关增值、传输等服务,并赔偿腾讯公司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此案当庭并未宣判,而最终的结果则是双方和解并达成合作协议,QQ音乐向网易云音乐转授音乐版权150万首。
腾讯的此做法在外界看来实属上佳,但是此类的事件却自此之后开始引发了一阵狂潮,众多播放器公司之间彼此之间的侵权和被侵权事件开始成为热点并且不断进入到公众视野中,而最终的解决方法无外乎诉诸法律或协议解决。这样的侵权行为的存在时至今日虽有所遏制,但仍不能说已经杜绝,社会中一天不形成尊重著作权的大众共识,这样的事件就会不断出现,继续以争议的形态占据着大众的关注。
三、解决网络音乐商品纠纷问题的部分对策
(一)从道德观念上对音乐人树立踏实作艺的观念
针对部分音乐人在为了自身利益创作作品时抄袭一些不被国内所知的国外作品,或者把经典改编的面目全非这类行为,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呼吁提高广大音乐人自身的素质。抬高入行门槛以及发行标准,不是只要出过专辑唱过歌就可以算作入行。从音乐教育上为广大音乐人培养遵守行业道德,坚持原创,拒绝抄袭的理念,努力提高自身作品的质量而不是数量,要靠作品质量来提高自身身价与社会地位,而不是靠炒作争议新闻搏出位、剽窃他人作品灵感来实现名望和地位的提高。
各音乐人之间不应以互相攻击的方式来炒作自己换取关注度,要以创作出优质的作品和对公益事业以及社会的贡献来作为提高自己知名度的重要标准,面对其他作品和社会任何问题要做到有一说一,而不是似是而非。
(二)完善立法实现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监管
法律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尖锐武器最具有强制力和说服力,所以针对作品抄袭与侵权行为应进行更有效的法律制裁,有关部门应加大打击以及监管力度,依靠技术手段以及国家政策的实施,实现规范网络音乐版权专项整治行动的常态化。
例如,对靠侵权盗版行为获利的音乐网站以及相关利益分享方应勒令关停整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开出相应罚单并没收非法所得;推动网站版权自律和企业合理运营的监管;严查通过网络云储存技术进行侵权盗版的行为,推动各大云储存运营商自我监管,自我纠正并杜绝和相关发行方之间的灰色利益往来;开发社会监督渠道搜集网络侵权行为与盗版线索,通过合理举报奖励机制使全社会形成对网络音乐市场的监督,并同时实现各大音乐软件开发商和广大音乐人彼此之间的互相监督,以净化网络音乐市场,促进中国网络音乐商品市场的健康化发展。
文化的生命力在于创新,而版权恰恰是创新的核心。如果网络音乐盗版猖獗就会严重影响音乐这一文化产品的创新之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作品施行自愿登记,这就会导致一些不重视或者不了解法律的创作人成为恶性剽窃行为的受害者,所以应公开呼吁广大音乐创作人要积极参与作品登记,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己优质作品的传播和应得价值的实现;同时建议能够在针对著作权的规定之中将相关作品的传播权以及归属权划归到个人当中,而非始终由经纪公司所把控,解除合约或协议之后应当将相关收益权同时交还给音乐人。
(三)强化行业自发性监督组织的调节作用
为了推动中国网络音乐的良性发展,促进利益链条上的各方能有效沟通,在文化部的指导下国内首个覆盖网络音乐运营商——网络音乐提供商的联盟性行业组织已经成立。但是迄今为止其作用却不明显,作为行业自发性管理组织,应该在考虑音乐创作人有关利益诉求下提出有关从事网络音乐的行业准则并进行行业内部的管理。
建议有关部门能够实现对行业自发性监督组织的“监督信托”,将一定的监管权以及行业处罚权赋予行业监管组织,让知名的音乐人以及能够公司能够参与到其中,对抄袭行为以及艺人不公正待遇行为进行监管,而不是事事要通过曝光来进行解决。通过行业标杆人物的集聚效应,让行业内部实现人人自律,互利共赢的良好氛围之中,激发网络音乐优质作品的创作热潮,净化网络音乐环境,通过联盟企业持续、广泛的参与让中国的音乐文化得到焕然一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蒙蒙.你好 中国数字音乐时代[J].消费电子,2016(11).
[2]文化部文化市场司.解读文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N].中国文化报,2009—9—11(7).
[3]王桢,王芝灵,王般若.从中外数字音乐盈利模式对比探求中国数字音乐发展方向[J].经营管理者,2014(10).
[4]盛利.网络音乐有偿下载模式及其国内建设[J].音乐传播,2013(03).
[5]佟雪娜.数字音乐的产业价值链研究[J].音乐传播,2013(12).
〔本文系哈尔滨师范大学项目“关于网络音乐产品商品化规范的应用研究”(项目编号:201610231023)阶段性成果〕
(杨秀丽,哈尔滨师范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姜尧鹏,哈尔滨师范大学。范德昕,哈尔滨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