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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作为调整涉外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最重要的国际私法规则,在冲突规范的立法方面吸纳了当前国际立法或文件中较为先进的经验,包括引入“被请求保护地”、“当事人意思自治”等规则。然而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对于该法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较多的问题,包括法律选择说理不充分、错误理解连结点的含义、几乎无一例外适用了中国法等问题。未来在立法和审判实践中应当进一步厘清第50条的范围以及“被请求保护地”的含义,放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填补网络侵犯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