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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确定的一种产品质量监督手段,在现阶段如何能够更加有效的实施,关系到我们国家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文从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状的介绍入手,简要介绍了监督抽查的法律依据、范围和工作程序等。通过对目前情况的分析,指出了监督抽查过程中监督部门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就如何提升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有效性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监督抽查;有效性;监管
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350-02
自1985年我国确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以来,经过近30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成为政府对质量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各种产品质量事件,使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导致公众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产生了强烈的质疑,传统模式的监督抽查工作已经很难跟得上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其矛盾性正在凸显。通过多年的抽查及检验工作实践发现,监督抽查工作的思维模式需要转变,同时在平时的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漏洞。现就在这方面实践中的体会和对抽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简要阐述。
一、 监督抽查工作现状
1.1 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现有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1.2监督抽查范围和重点
1.2.1法律依据中明确监督抽查工作的范围是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即目录外商品。
1.2.2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1.3抽查检验依據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总局每年发布公告时会明确相关产品的检验依据。
1.4经费来源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年度抽查检验专项业务预算。
1.5结果运用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目前C-rapex,需强化、完善。
1.6具体操作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制定并下达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国抽。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国抽、省抽。实际工作中,认监委和部分分支局也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尝试。
二、 监督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抓手不足
由于目录外商品不需要进出口法检,法检目录调整后,检验检疫部门获取目录外企业信息的渠道更加缺乏,监管抓手被大大削弱。对辖区出口目录外商品的情况掌握不够,信息掌握不全,抽查的覆盖面较小,不能全面反应辖区目录外商品的整体情况。
2.2标准体系不够健全
每年质检总局对目录外抽查检验的商品名录进行调整,涉及的目录外商品众多,对应的标准信息尤其是进口国标准缺乏,企业也未制定明确的企业标准,这为抽查检验和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无论是验货检验还是实验室检测都存在无标准可依的现象,从而无法准确描述样品的质量状况。
2.3专项经费投入不足
目录外商品抽查样品大部分需要进行市场采购,抽查检测费用较高,直属局由于缺少抽查工作必要的专项经费,为完成总局下达的检验总量,存在所抽取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此外由于抽查检验的产品为非法检产品,还存在企业不愿配合的难题。尤其对于价值较为昂贵且需要进行破坏性试验的目录外商品,抽检工作更是由于难以得到资金保障而无法实施。
2.4后续监管手段不足
现行的目录外抽查的结果处置难以等效于目录内的执法权威,检验检疫部门由于缺乏对目录外商品及相关企业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实际操作中,往往无法对不合格品的流向进行控制,无法对问题产品及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此外,目前抽查检验的宣传力度尚不明显,缺乏舆论性关注,未能得到社会认可。
2.5结果运用不够
抽查发现的问题并没有对对社会和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对外对内层面发布信息预警也不足;也没有在进口环节进行后续的布控抽查。
三、 提升监督抽查有效性的几点意见建议
3.1在立法层面重新构建抽查检验管理制度
建议在重新修订《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时,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制度,增加抽检保障条款,如规定检验检疫机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罚则,明确海关配合提供商品进出口信息的义务等。加强与政府及海关、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紧密衔接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3.2实施抽检分离制度
抽检分离就是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验这两个主要环节分离开来,交由不同的人员或者不同的机构分别执行。简而言之,就是指由政府机关负责监督抽样,第三方机构负责检验。使整个检测过程中,避免被抽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关系而产生不公平现象,形成闭环管理,从而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公平”。相对于抽检不分离的老做法,抽检分离是一种创新和改革。抽检不分离,检验机构又抽又检,缺少第三方的监督,就很容易造成因经济利益等原因造成的抽样的不公平性。实行抽检分离,是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效性的基础。 3.3明确监督抽查的重点
建议加大对重点敏感商品的监督抽查力度,由原来对商品按照进口国标准进行全项目检测的做法转变为对商品高风险项目进行检测,进一步加强抽查检验的针对性。建议由质检总局成立抽查检验技术工作组,分析研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确定全国抽查商品范围和项目;直属局再结合各自辖区实际,确定本辖区抽查商品范围和项目。
3.4在国家财政支出紧缩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监督抽查经费少的问题
3.4.1创办质量分析报告刊物
比如提供给企业的质量行业市场抽查分析报告,报告可以含括质量行业抽查报告、质量行业分析报告、质量行业预测报告、质量行业研究报告、质量行业评估报告、质量行业咨询报告。又比如提供给消费者购物指南,帮助消费者科学购物,引导消费。
3.4.2、出口产品自动送检:帮助出口企业了解监督抽查工作的同时,了解国内外相应的政策,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中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使我们同企业建立一个互信的模式。同时,定期组织企业检测技术研讨会,派技术人员到企业帮助其技术改进,并传授检测技术,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执行质量法规和标准等措施,达到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的目的,从而有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3.4.3 进口商品重点监管:根据消费者投诉多、互联网上敏感商品或国内外发生重大事故的产品或相关产品重点抽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发现问题后加大处罚力度。
3.5加快制订和完善相关标准
针对部分法检目录外商品缺乏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如危险化学品),建议加强交流和技术支持,完善检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合理确定评定依据,保障产品抽查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
3.6建立科学有效的结果反馈和发布机制
建议根据情况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实施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如面向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定期通报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结果,为地方实施质量监管提供依据;面向出口企业,及时将检验信息反馈企业,对不合格企业实施约谈制度,指导解决质量存在问题。
3.7做好抽查检验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应用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信息录入平台,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汇总、分析和应用,为实施宏观动态质量监控提供依据。这个平台的信息收集不仅包括我们检验检疫系统内的,更多的应该来自于第三方检验数据、企业、消费者投诉以及互联网。
3.6.1根据整理、分析监督抽查数据,科学确定监督抽查的内容
3.6.2通过对商品监督抽查得到的大量数据的分析,向政府决策部门报告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标准实施中的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对经济宏观调控以及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也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掌握各行业和各类企业的质量动态提供了权威的、有价值的信息。
3.6.3为广大生产、经销企业提供质量信息,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效的帮助
3.6.4为广大用户和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了科学的购物指南,起到了引导消费的重要作用。
3.6.5通过结果的合理利用,让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可以获益,提高三方参与监督抽查的积极性,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真正实现社会共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N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1YJ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 1年2月1日起施行。
[3] 朱丹丽,王学武等.论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的措施和途径[J].砖瓦,2007(12):55-57
[4] 王树红.產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效性提升的策略研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10):30-31
[5] 张玲.关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抽样工作的要点[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12):66
[6] 刘燕宾,朱晓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1(49):120
[7] 王国兵.对国家监督抽查中影响抽查合格率真实性的要素分析[J].标准科学,2010(11):60-63
[关键词]监督抽查;有效性;监管
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3-0350-02
自1985年我国确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以来,经过近30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成为政府对质量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尤其是近年来频发的各种产品质量事件,使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关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导致公众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有效性产生了强烈的质疑,传统模式的监督抽查工作已经很难跟得上经济社会的总体发展,其矛盾性正在凸显。通过多年的抽查及检验工作实践发现,监督抽查工作的思维模式需要转变,同时在平时的监管工作中还存在许多漏洞。现就在这方面实践中的体会和对抽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简要阐述。
一、 监督抽查工作现状
1.1 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的法律依据
现有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和《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1.2监督抽查范围和重点
1.2.1法律依据中明确监督抽查工作的范围是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即目录外商品。
1.2.2抽查检验重点是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国内外消费者投诉较多,退货数量较大,发生过较大质量事故以及国内外有新的特殊技术要求的进出口商品。
1.3抽查检验依據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项目的合格评定依据是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其它相关技术要求——总局每年发布公告时会明确相关产品的检验依据。
1.4经费来源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年度抽查检验专项业务预算。
1.5结果运用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情况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发布预警通告、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目前C-rapex,需强化、完善。
1.6具体操作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制定并下达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计划,包括商品名称、检验依据、抽样要求、检测项目、判定依据、实施时间——国抽。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抽查检验计划,经过必要调查,结合本地区相关进出口商品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国抽、省抽。实际工作中,认监委和部分分支局也在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尝试。
二、 监督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监管抓手不足
由于目录外商品不需要进出口法检,法检目录调整后,检验检疫部门获取目录外企业信息的渠道更加缺乏,监管抓手被大大削弱。对辖区出口目录外商品的情况掌握不够,信息掌握不全,抽查的覆盖面较小,不能全面反应辖区目录外商品的整体情况。
2.2标准体系不够健全
每年质检总局对目录外抽查检验的商品名录进行调整,涉及的目录外商品众多,对应的标准信息尤其是进口国标准缺乏,企业也未制定明确的企业标准,这为抽查检验和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无论是验货检验还是实验室检测都存在无标准可依的现象,从而无法准确描述样品的质量状况。
2.3专项经费投入不足
目录外商品抽查样品大部分需要进行市场采购,抽查检测费用较高,直属局由于缺少抽查工作必要的专项经费,为完成总局下达的检验总量,存在所抽取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此外由于抽查检验的产品为非法检产品,还存在企业不愿配合的难题。尤其对于价值较为昂贵且需要进行破坏性试验的目录外商品,抽检工作更是由于难以得到资金保障而无法实施。
2.4后续监管手段不足
现行的目录外抽查的结果处置难以等效于目录内的执法权威,检验检疫部门由于缺乏对目录外商品及相关企业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实际操作中,往往无法对不合格品的流向进行控制,无法对问题产品及企业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此外,目前抽查检验的宣传力度尚不明显,缺乏舆论性关注,未能得到社会认可。
2.5结果运用不够
抽查发现的问题并没有对对社会和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对外对内层面发布信息预警也不足;也没有在进口环节进行后续的布控抽查。
三、 提升监督抽查有效性的几点意见建议
3.1在立法层面重新构建抽查检验管理制度
建议在重新修订《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时,完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制度,增加抽检保障条款,如规定检验检疫机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权利义务以及罚则,明确海关配合提供商品进出口信息的义务等。加强与政府及海关、工商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建立紧密衔接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3.2实施抽检分离制度
抽检分离就是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的抽样、检验这两个主要环节分离开来,交由不同的人员或者不同的机构分别执行。简而言之,就是指由政府机关负责监督抽样,第三方机构负责检验。使整个检测过程中,避免被抽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关系而产生不公平现象,形成闭环管理,从而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公平”。相对于抽检不分离的老做法,抽检分离是一种创新和改革。抽检不分离,检验机构又抽又检,缺少第三方的监督,就很容易造成因经济利益等原因造成的抽样的不公平性。实行抽检分离,是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效性的基础。 3.3明确监督抽查的重点
建议加大对重点敏感商品的监督抽查力度,由原来对商品按照进口国标准进行全项目检测的做法转变为对商品高风险项目进行检测,进一步加强抽查检验的针对性。建议由质检总局成立抽查检验技术工作组,分析研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确定全国抽查商品范围和项目;直属局再结合各自辖区实际,确定本辖区抽查商品范围和项目。
3.4在国家财政支出紧缩的情况下如何解决监督抽查经费少的问题
3.4.1创办质量分析报告刊物
比如提供给企业的质量行业市场抽查分析报告,报告可以含括质量行业抽查报告、质量行业分析报告、质量行业预测报告、质量行业研究报告、质量行业评估报告、质量行业咨询报告。又比如提供给消费者购物指南,帮助消费者科学购物,引导消费。
3.4.2、出口产品自动送检:帮助出口企业了解监督抽查工作的同时,了解国内外相应的政策,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中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使我们同企业建立一个互信的模式。同时,定期组织企业检测技术研讨会,派技术人员到企业帮助其技术改进,并传授检测技术,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执行质量法规和标准等措施,达到提高企业产品质量的目的,从而有助于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3.4.3 进口商品重点监管:根据消费者投诉多、互联网上敏感商品或国内外发生重大事故的产品或相关产品重点抽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发现问题后加大处罚力度。
3.5加快制订和完善相关标准
针对部分法检目录外商品缺乏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情况(如危险化学品),建议加强交流和技术支持,完善检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合理确定评定依据,保障产品抽查检验工作的顺利实施。
3.6建立科学有效的结果反馈和发布机制
建议根据情况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实施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如面向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定期通报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结果,为地方实施质量监管提供依据;面向出口企业,及时将检验信息反馈企业,对不合格企业实施约谈制度,指导解决质量存在问题。
3.7做好抽查检验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应用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信息录入平台,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汇总、分析和应用,为实施宏观动态质量监控提供依据。这个平台的信息收集不仅包括我们检验检疫系统内的,更多的应该来自于第三方检验数据、企业、消费者投诉以及互联网。
3.6.1根据整理、分析监督抽查数据,科学确定监督抽查的内容
3.6.2通过对商品监督抽查得到的大量数据的分析,向政府决策部门报告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标准实施中的情况,为政府有关部门对经济宏观调控以及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也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掌握各行业和各类企业的质量动态提供了权威的、有价值的信息。
3.6.3为广大生产、经销企业提供质量信息,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有效的帮助
3.6.4为广大用户和消费者选购产品提供了科学的购物指南,起到了引导消费的重要作用。
3.6.5通过结果的合理利用,让政府,企业和消费者都可以获益,提高三方参与监督抽查的积极性,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真正实现社会共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N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0年11YJ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 1年2月1日起施行。
[3] 朱丹丽,王学武等.论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有效性的措施和途径[J].砖瓦,2007(12):55-57
[4] 王树红.產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有效性提升的策略研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10):30-31
[5] 张玲.关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和抽样工作的要点[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0(12):66
[6] 刘燕宾,朱晓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1(49):120
[7] 王国兵.对国家监督抽查中影响抽查合格率真实性的要素分析[J].标准科学,2010(11):6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