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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由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自行收取、自行使用的不纳人国家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它原包括地方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预算外资金三大类。1993年实施会计“两则”后,国有企业提取的各项专用基金等不再延用预算外资金的概念,这样,现行预算外资金就只包括地方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两部分。对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掌管,有较严格的收支管理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则仍遵循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在资金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