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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对“从事公务”、“国家机关”范围、“委派”以及“准国家工作人员”等问题进行探讨。进一步明确“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完善相关立法,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明确相关概念;其二,明确界定标准;其三,明确“委派”的涵义;其四,明确“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