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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行进口(Parallel imports),又称“灰色市场进口”(Gray market imports),是指一国进口商未经知识产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同意,将其在国际市场上合法流通的附有知识产权人的商品进口到该国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其对象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由知识产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制造的正宗商品,而非假冒侵权商品。由于该进口与本国知识产权人的正常进口相对平行,故称为平行进口。无论是专利、版权,还是商标权,都存在着平行进口。另外必须指出的是,属于平行进口的商品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并不是我们所说的假冒伪劣商品。过去平行进口的矛盾在我国并不突出,但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快速发展,平行进口问题已经开始出现。从我国的进出口业务来看,平行进口主要发生在出口销售而不是在进口贸易中。我国国内存在着大量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中相当一部分被出口到包括国外知识产权人所在的国际市场,这部分出口很可能被他国以平行进口为由而禁止进口。因此,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研究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平稳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一、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
首先,随着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各方面国际条约的签订与签约成员国的日益增多,使得知识产权人就同一客体在各国同时获得权利成为可能。其次,科技进步、技术生命周期日趋缩短,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尽早收回研究和开发的成本,必然会加大技术许可力度,使得许可贸易空前发展,而各国资源、劳动力等要素禀赋不同,必然带来各国在同一产品生产上比较成本的差异,于是造成了平行进口的产生和蔓延。再者,20世纪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贸易投资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实际推动者和载体,跨国公司在研发实力上具有绝对优势,掌握着全世界绝大多数的重要知识产品,形成知识产权的垄断,这就为其推行全球差别定价策略埋下了伏笔,从而使得跨国公司的全球差别定价策略成为推动平行进口的又一重要因素。
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中,产生平行进口的根源是某项知识产权产品的本国价格与外国价格之间存在着较大差价。就其本质而言,实际上体现了“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贸易保护主义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国际贸易行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冲突。
那么平行进口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首先,平行进口总量很大。平行进口涉及到多种商品,诸如计算机、手表、照相机、电池、汽车、药品、书籍、胶卷、酒、香水、化妆品等。其次,平行进口的商品充斥多个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英国、新西兰等。其影响的范围之广,可见一斑。不仅如此,平行进口的价值取舍还同时涉及到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消费者和社会相互交织的利益。涉及面如此之广、关系如此复杂,使得平行进口问题呈现出多样性,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把“双刃剑”。
从积极意义上说,平行进口有两种表现形式:(1)平行进口商把本国生产的商品销售到其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该国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尚未安排固定的零售代理商;(2)外国的产品通过灰色市场流入本国市场,通过市场竞争,这些商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这两种形式打破了生产者或销售者凭借知识产权对市场形成的垄断,引进竞争,迫使生产或销售者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渠道。在支付了同样的关税后,“平行进口”的商品售价仍然比本地销售的同种品牌的商品低,因此,消费者获得了更多的选择,降低了消费成本。
从消极意义上说,“平行进口”也有两种表现形式:(1)商品通过灰色市场返销回原产地。可以想象如果一国生产的商品被返销回本国,那将会引发同种品牌商品间的恶性竞争,扰乱厂商及授权零售商的市场策略。因为平行进口商可以借助零售商为促销而做的广告等活动来发展自己的市场,进而容易引起厂商与授权零售商之间的不信任,从而破坏厂商与授权零售商之间的正常的伙伴关系,这势必会极大地打击授权零售商进行促销的积极性。(2)平行进口商不但要承担运输成本,而且还要负担商品的磨损、损耗和其他交易成本,人为地造成了对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有,市场上的商品可能没有正常渠道来源、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一旦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办法,就会对这种品牌商品的质量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商品的信誉。所有这一切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利润,而且会严重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威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二、世界主要国家对平行进口所采取的措施
1.美国的做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输出国家,而且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为本国国民所有,也是世界上的高价位市场国家,允许平行进口产品到美国,必然损害美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及美国在知识技术上的垄断地位。考虑到平行进口的商品与真品在质量上可能存在的差异,美国不允许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承担着保护公众免受不安全仿冒药品侵害的额外负担。因此美国一直严格主张禁止平行进口。美国把版权平行进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外国版权法在外国合法制造的版权制品的平行进口;另一种情况是依美国版权法在美国国内合法制造并出口的版权制品的平行进口。对于第一种情况,依据美国1976年《版权法》 第602(a)款规定是不允许平行进口。对于第二种情况,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09(a) 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此类版权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在处理商标平行进口案件时,美国法院的态度似乎较为宽容,在坚持权利用尽具有地域性的同时,还要考虑平行进口是否会对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及外国制造商与美国商标拥有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由此可见,美国对于平行进口原则上是禁止的,但允许一定的例外。
2.英国的做法
根据英国1988年的《版权法》第22条第2款关于进口版权物品构成侵权的标准所作的专门规定,欧盟成员国版权作品的平行进口是被允许的,但是从欧盟成员之外向英国实施的平行进口则是被禁止的,显然,这是为了满足建设欧盟统一大市场的需要。然而,英国版权法在第8条中,对于灌制音乐唱片的许可证却作了不同规定,一部音乐作品一经作者同意而制成了唱片出售,其他人的进口行为即被法律认可,作者除收取一定版税外,再也无权过问。从总体上来看,英国对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倾向于禁止,这表现于它的版权法中专有一条控制国外制成的作品在英国流通的规定,即使作品在其印制国属于合法印制品,但如果它在英国印刷将属于非法,则把这种作品输入英国就构成侵权行为。
3.发展中国家的做法
与以上发达国家禁止平行进口的倾向相比,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开发较弱、知识产权占有量相对较少,如果制定严格的限制平行进口的措施,于本国经济发展极为不利,所以一定程度上偏向于支持平行进口,如墨西哥、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即便是在发达国家的阵营中,各国在禁止平行进口的力度、作品种类等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实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在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均持亦此亦彼的“骑墙”立场,如果禁止平行进口于己有利就禁止,允许平行进口于己有利则允许。在法律条文宣布禁止平行进口的同时,又附加诸多条件或例外规定就是这种态度的最好佐证。
三、我国今后应如何解决平行进口问题
在国际公约及我国立法对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关于平行进口的对策,既应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更应该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立足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全面衡量利弊,区别平行进口的不同类别,采取灵活的态度,以维护本国的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1.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平行进口问题
基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相对偏低的市场价格使得平行进口问题在我国并不突显。然而,随中国加入WTO,平行进口问题会变得更加突出。我国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问题应有充分的认识,改变观念,加以必要的关注和重视,防患于未然,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
应普及平行进口贸易知识,增进了解和认识,分析其深层原因、影响及后果等。利用图书、论文、会议、讲座、培训等多种方式,依靠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及内部资料等载体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平行进口知识的全面普及,使从业人员和管理机构重视平行进口问题。
2.建立行业联合应对机制
在国家没有进行有关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之前,我国进出口企业和行业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建立联合应对机制,统一立场与行动准则,注意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信息和案例,总结经验和教训,强化通报与交流机制,采用一致的应对之策,以正确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平行进口问题。
3.完善内部管理、提高
为了正确应对平行进口可能带来的各类问题,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分析,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建立战略机制,确定本身发展方向和目标,并将规划付诸实施。为此,企业应该首先做好:(1)建立良好的市场信息系统。掌握市场信息,合理分配资源;(2)考察调整现有销售系统。重新审视现有销售系统的合理性,弥补销售系统中的漏洞,调整布局,补充授权合同条款;(3)协调不同市场间的售价。只有解决了价格问题,才算是从根本上解除了平行进口发生的可能性。
4.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为止,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通常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特点,制定有关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历史并不长,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控平行进口问题,致使平行进口问题时有发生。同时,我国相关企业也普遍缺乏实务经验来应对平行进口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应督促各级人大立法,或根据我国的国情,在条件成熟或贸易发达的省市,由地方人大开展立法试点并逐步推广,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河海大学(常州) )
一、平行进口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
首先,随着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各方面国际条约的签订与签约成员国的日益增多,使得知识产权人就同一客体在各国同时获得权利成为可能。其次,科技进步、技术生命周期日趋缩短,知识产权权利人为了尽早收回研究和开发的成本,必然会加大技术许可力度,使得许可贸易空前发展,而各国资源、劳动力等要素禀赋不同,必然带来各国在同一产品生产上比较成本的差异,于是造成了平行进口的产生和蔓延。再者,20世纪中后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贸易投资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实际推动者和载体,跨国公司在研发实力上具有绝对优势,掌握着全世界绝大多数的重要知识产品,形成知识产权的垄断,这就为其推行全球差别定价策略埋下了伏笔,从而使得跨国公司的全球差别定价策略成为推动平行进口的又一重要因素。
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中,产生平行进口的根源是某项知识产权产品的本国价格与外国价格之间存在着较大差价。就其本质而言,实际上体现了“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个体利益与公众利益,贸易保护主义与非关税壁垒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国际贸易行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冲突。
那么平行进口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首先,平行进口总量很大。平行进口涉及到多种商品,诸如计算机、手表、照相机、电池、汽车、药品、书籍、胶卷、酒、香水、化妆品等。其次,平行进口的商品充斥多个国家,如美国、欧盟、日本、英国、新西兰等。其影响的范围之广,可见一斑。不仅如此,平行进口的价值取舍还同时涉及到制造商、经销商、进口商、消费者和社会相互交织的利益。涉及面如此之广、关系如此复杂,使得平行进口问题呈现出多样性,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一把“双刃剑”。
从积极意义上说,平行进口有两种表现形式:(1)平行进口商把本国生产的商品销售到其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该国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尚未安排固定的零售代理商;(2)外国的产品通过灰色市场流入本国市场,通过市场竞争,这些商品的价格大幅度下降。这两种形式打破了生产者或销售者凭借知识产权对市场形成的垄断,引进竞争,迫使生产或销售者调整产品结构和营销渠道。在支付了同样的关税后,“平行进口”的商品售价仍然比本地销售的同种品牌的商品低,因此,消费者获得了更多的选择,降低了消费成本。
从消极意义上说,“平行进口”也有两种表现形式:(1)商品通过灰色市场返销回原产地。可以想象如果一国生产的商品被返销回本国,那将会引发同种品牌商品间的恶性竞争,扰乱厂商及授权零售商的市场策略。因为平行进口商可以借助零售商为促销而做的广告等活动来发展自己的市场,进而容易引起厂商与授权零售商之间的不信任,从而破坏厂商与授权零售商之间的正常的伙伴关系,这势必会极大地打击授权零售商进行促销的积极性。(2)平行进口商不但要承担运输成本,而且还要负担商品的磨损、损耗和其他交易成本,人为地造成了对资源的巨大浪费。还有,市场上的商品可能没有正常渠道来源、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等,一旦售出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得不到满意的解决办法,就会对这种品牌商品的质量产生怀疑,进而影响商品的信誉。所有这一切不仅会降低企业的利润,而且会严重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威胁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二、世界主要国家对平行进口所采取的措施
1.美国的做法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输出国家,而且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为本国国民所有,也是世界上的高价位市场国家,允许平行进口产品到美国,必然损害美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及美国在知识技术上的垄断地位。考虑到平行进口的商品与真品在质量上可能存在的差异,美国不允许平行进口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承担着保护公众免受不安全仿冒药品侵害的额外负担。因此美国一直严格主张禁止平行进口。美国把版权平行进口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依外国版权法在外国合法制造的版权制品的平行进口;另一种情况是依美国版权法在美国国内合法制造并出口的版权制品的平行进口。对于第一种情况,依据美国1976年《版权法》 第602(a)款规定是不允许平行进口。对于第二种情况,依据美国《版权法》第109(a) 规定的首次销售原则,此类版权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在处理商标平行进口案件时,美国法院的态度似乎较为宽容,在坚持权利用尽具有地域性的同时,还要考虑平行进口是否会对商标权人的利益构成侵害以及外国制造商与美国商标拥有者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由此可见,美国对于平行进口原则上是禁止的,但允许一定的例外。
2.英国的做法
根据英国1988年的《版权法》第22条第2款关于进口版权物品构成侵权的标准所作的专门规定,欧盟成员国版权作品的平行进口是被允许的,但是从欧盟成员之外向英国实施的平行进口则是被禁止的,显然,这是为了满足建设欧盟统一大市场的需要。然而,英国版权法在第8条中,对于灌制音乐唱片的许可证却作了不同规定,一部音乐作品一经作者同意而制成了唱片出售,其他人的进口行为即被法律认可,作者除收取一定版税外,再也无权过问。从总体上来看,英国对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倾向于禁止,这表现于它的版权法中专有一条控制国外制成的作品在英国流通的规定,即使作品在其印制国属于合法印制品,但如果它在英国印刷将属于非法,则把这种作品输入英国就构成侵权行为。
3.发展中国家的做法
与以上发达国家禁止平行进口的倾向相比,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技术开发较弱、知识产权占有量相对较少,如果制定严格的限制平行进口的措施,于本国经济发展极为不利,所以一定程度上偏向于支持平行进口,如墨西哥、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即便是在发达国家的阵营中,各国在禁止平行进口的力度、作品种类等方面也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实际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在版权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上均持亦此亦彼的“骑墙”立场,如果禁止平行进口于己有利就禁止,允许平行进口于己有利则允许。在法律条文宣布禁止平行进口的同时,又附加诸多条件或例外规定就是这种态度的最好佐证。
三、我国今后应如何解决平行进口问题
在国际公约及我国立法对平行进口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国关于平行进口的对策,既应借鉴国际社会的先进经验,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更应该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立足于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全面衡量利弊,区别平行进口的不同类别,采取灵活的态度,以维护本国的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1.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平行进口问题
基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事实,相对偏低的市场价格使得平行进口问题在我国并不突显。然而,随中国加入WTO,平行进口问题会变得更加突出。我国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对此问题应有充分的认识,改变观念,加以必要的关注和重视,防患于未然,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
应普及平行进口贸易知识,增进了解和认识,分析其深层原因、影响及后果等。利用图书、论文、会议、讲座、培训等多种方式,依靠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及内部资料等载体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平行进口知识的全面普及,使从业人员和管理机构重视平行进口问题。
2.建立行业联合应对机制
在国家没有进行有关平行进口问题的立法之前,我国进出口企业和行业协会,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建立联合应对机制,统一立场与行动准则,注意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信息和案例,总结经验和教训,强化通报与交流机制,采用一致的应对之策,以正确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平行进口问题。
3.完善内部管理、提高
为了正确应对平行进口可能带来的各类问题,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分析,在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中建立战略机制,确定本身发展方向和目标,并将规划付诸实施。为此,企业应该首先做好:(1)建立良好的市场信息系统。掌握市场信息,合理分配资源;(2)考察调整现有销售系统。重新审视现有销售系统的合理性,弥补销售系统中的漏洞,调整布局,补充授权合同条款;(3)协调不同市场间的售价。只有解决了价格问题,才算是从根本上解除了平行进口发生的可能性。
4.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为止,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通常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特点,制定有关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历史并不长,至今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调控平行进口问题,致使平行进口问题时有发生。同时,我国相关企业也普遍缺乏实务经验来应对平行进口问题。因此,政府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应督促各级人大立法,或根据我国的国情,在条件成熟或贸易发达的省市,由地方人大开展立法试点并逐步推广,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河海大学(常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