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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权利冲突在当今社会是一个非常常见的现象,权利冲突就是合法正当的权益之间的冲突,用法经济学上的观点来分析,权利冲突的本质就是利益之间的冲突,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法有很多,例如,权利位阶说,利益制约与利益平衡说,从法经济学的视域下对权利冲突进行分析,在成本收益最大化的理性抉择中,能对权利冲突的日常生活中的运用提供一个新的思路。
关键词 权利冲突 利益冲突 成本收益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如果说社会资源是一个大蛋糕,那么分蛋糕无疑是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分给每个人的资源就是自己的权利。法学家认为权利与权力之间可以划分出比较确切的界限,这样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就不会影响或者说过分影响到其他人权利的情况发生。但这只是设想中的情形,在实际的生活中诉讼的大量存在,群体事件的发生都在提醒我们,蛋糕无论怎么分,都无法保证切蛋糕的时候刀上不会沾上蛋糕;权利之间的界限再清晰,都无法保证相互之间没有摩擦。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的理论出发启示我们:问题不在于消除权利冲突的存在,而在于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解决权利冲突,恢复权力的应有状态。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产生的原因以及本质
正如韦尔曼在其《真实的权利》一书中所说的:权利冲突解决的逻辑型前提应是先说明什么是权利冲突和权利冲突的原因。依据这个逻辑,本文先将就权利冲突进行表述,说明权利冲突的概念、特征、产生的原因及其本质。
权利冲突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读,在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权利冲突是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的冲突,以林喆在其《权利的法哲学》中的描述为代表;(2)权利冲突是合法权利与非法权利行使之间的冲突,以侵权行为为典型例子;(3)权利冲突就是权利的“相互性”,由苏力根据科斯教授的观点发展而来,在他的著作《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提出。刘作翔在他的论文《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典型案例剖析及其理论问题的思考》中以多个典型的权利冲突的案例作为出发点,一一进行分析,认为的权利冲突是合法、正当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之间的重叠。这个观点与苏力的观点不谋而合,也正是本文作者支持的观点。只有将权利冲突界定为合法权利正当行使中产生的冲突,才能有效地区分权利与非权利,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
作为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中产生的权利冲突,其产生的全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先排除社会性的分析因素,仅就权利本身的特性来分析。权利行为是有国家的法律所赋予给人民的,这个产生方式一方面表明权利法定,因而任何侵犯个人或集体、国家合法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也说明权利具有一定的关系性,是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遵从一定的行为法则才能得到正常运行的。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地点、时间甚至方式上行使,拥有了权利就拥有了权利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权利的行使就会导致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的实质从法律具有经济性的角度上表现为利益的冲突。“从法律的角度看,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个体、团体、国家)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利益最大化促使人们寻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和增加自己的权利,这是权利冲突的客观特征。在主观方面权利冲突表现为价值冲突。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需求,以及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程度”,这与客观方面的利益冲突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权利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这就是权利之所以存在的主观原因,正因为如此,人们为了获得某方面的满足,就在某方面进行积极地追求,这种追求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影响到其他人或其他群体权利的行使,就形成了权利冲突。
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综述
明确了权利冲突是合法、正当的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这一点,解决权利的冲突就限于对合法权利行使的限制以及权利冲突的救济上,而排除了侵权责任、道德责任的适用。权利冲突的解决实质上就是权利应该如何运行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学界也有着许多的讨论,形成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思想,其中代表性的思想主要有:
利益制约与利益平衡说,该理论认为权利主体在依法享受和实施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对等的约束,当出现权利冲突的时候,要尽量找出不同的权力之间的界限,以正确的处理权利冲突引起的纠纷。利益均衡考虑了权利的客观本质是利益的冲突,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有所衡量,要求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过程中要尽量限制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以实现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强调集体主义观点的国家,在实行上困难比较小,但是在权利冲突的客体同一,绝对矛盾的情况下,就无法实现,比如在刘作翔的著作中提到过的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冲突,就无法同时实现。
权利位阶说认为权利之间是不平等的,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在权利冲突发生的时候,依据划定的层次对权利进行优先保护。比如贺卫方先生在评论一起LG品牌因其空调广告吓坏了一名两岁的大连小孩被诉诸法庭要求精神赔偿的案例时认为,相对而言,言论自由是更高位阶的权利,“尽管电视和广告的商业味很浓,但它们都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不能随意加以限制”。王利明先生也认为,“法律的价值是多样的,在社会利益和个人人格权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应该倾斜到公共利益一边”。还有的学者将权利划分为三个位阶:第一阶层的是指公民因其生物属性而具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第二阶层的是公民因其社会属性而具有的权利,如财产权、平等权、政治权利、社会保障权等;第三阶层的是由前两种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是指自救和请求公力救济的程序性权利。权利位阶说的反对者认为不同种类的权利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并且划分位阶的标准在不同的人看来就不一样,因此不能以牺牲一种权利为代价去保护另一种权利,尤其是代别人做出这个决定。 权力配置的效益最大化理论,法经济学的鼻祖科斯主张,当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或者反过来说,这种权利配置能使产出最大化。苏力在分析邱案和贾案时运用“权利通约”的理论将科斯的原则适用到该案中,并认为该理论具有普适性,他认为秋菊案中的原告包括贾氏和邱氏案中的原告邱氏之所以会败诉,就在于对维护表现自由、言论自由还是维护肖像权、名誉权的问题上,法官作了前者更优的回答。其主要理由在于言论自由、表现自由相对于肖像权、名誉权来说具有更加重要的价值。并且它们的重要性并不存在于前者是规定在宪法中的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后者是由次一阶层的民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而是在于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所表达了一种理念和立法精神上的合理性。因为言论自由具有“社会公共物品”的性质,即它们带来的精神产品的受益者不仅仅是原告,从根本上看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在这个抉择中有一种权利配置的绩效原则在起作用。
三、权利冲突的法经济学解决
传统法学认为,法只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即如何合理的配置权力和义务,并不解决经济和效益的问题,现代法律经济学把法律本身看成是一种资源,权利冲突是由于自愿的稀缺性和人的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目标驱动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法律对权利如何配置,社会主体之间的自由谈判都会达到资源的最有利用状态”。这就是科斯所提出的“权利配置的最大化”原则,简言之,即“功利化”原则。从方法论上说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
(一)权利冲突的法经济学解决方法的原则。
以什么样的原则对冲突权利进行解决,决定着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冲突权利解决机制。根据法经济学的观点,解决权利冲突应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具体到权利冲突中就是分析权利成本和权利收益的确定。权利成本是指权利冲突对权利资源造成的浪费,权利的可变成本包括立法和司法成本、权利冲突的成本等,权利或变或可变成本是指权利的机会成本“一项决策的机会成本是做出某一决策而不作出另一决策时所放弃的东西”;权利效益是指通过法律规则和市场机制,实现权利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优化程度。影响权利效益的因素主要包括权利的成本和权利的界定,权利的界定就是权利作为资源的分配过程,这种分配的结果就是权利制度的组成。采用不同的权利制度会导致权利这种资源使用的效果产生不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界定权利如何分配能直接决定权利资源发挥效用的程度和方式。因而在权利资源的配置上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效益最大化。权利资源只有分配给那些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权利资源的效益的主体才能最好的利用权力资源,而不造成实在的社会资源浪费,这就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二)权利冲突的法经济学解决途径。
由于权利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因而解决资源的不足和配置就是重要的问题,但是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欲望无限性,要求我们必须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法。综合起来,解决的方法从不同主体来看有以下几种:
第一,从个人的角度来看,经济学上的假设之一就是人都是理性的人,都是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之间的自主交易无疑是解决权利冲突最便捷的方法。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如果满足权利主体是合法适格的权利享有者并且对权利本身可以从经济上进行量化评估两个的条件的时候,由市场自行解决权利冲突就可以实现,各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可以并且能够成功,更进一步说,应当尽量鼓励在适当范围内的以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方式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这种解决模式,一方面通过利益博弈体现了各权利主体的意志,实现了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增进了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市场的自发行为可以有效地权利资源的浪费,并减少国家因管理权利冲突问题而投入的财力、人力和物力,最终有益于培养一个自我运行自我修复型的社会。不过建立的基础是权利交易具有合法性以及交易过程的低成本性。
第二,在权利交易的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解决权利冲突就要涉及到国家的立法层面了。根据科斯定理,交易成本形成了权利分配过程中重要前提。科斯认为,在交易成本相当高的情况下,有必要利用法律机制进行干预,以促进有效益的结果出现。波斯纳进而指出,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法律应该通过“模拟市场”来促进效益。所谓“模拟市场”,是指在权利资源的分配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增加了额外的交易费用,通过法律的运作,要尽量减少这些这些费用,即权利应分配给那些愿意以市场交易购买这些权利的主体,模拟出一个零交易成本的环境,这时不仅制度和交易成本能得到补偿,而且还能创造一定的收益,进而增加社会财富,提高效益。表现在立法层面上,就是要确定权利的位阶,如同凯尔森的“规范等级体系”一样,根据权利位阶的优先级,当上位权利与下位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上位权利;当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相互冲突时,可以根据利益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保护谁。
第三,在权利交易和权利配置都无能为力时就涉及到法院的司法救济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权利冲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对冲突的权利进行边界的重新划定,确定权利边界,最后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这种方式是法官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乎情理的处理,是一种个案的方式;而且当不同权利产生冲突时,在法经济学视野下要采取利益平衡方法,使不同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尽量使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解决发生的权利冲突时一定要进行利益的衡量和价值的选择,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是司法解决途径的重要标准。
(三)运用成本收益理论解决权利冲突的注意点。
第一,科斯并没有论证从工商企业行为的有害影响解决方案讨论中得出的一般性原理原则,是否可以在同样的约束条件下推广到社会安排的全部领域,即将冲突权利最优化配置的进路普适化,比如苏力文中涉及的精神产品领域;更没解释如在护弱者、全民医疗保障、中小企业扶持、三农政策推行,以及少数股东特别保护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如何贯彻该原则,是改弦更张还是考量更多的复杂因素。第二,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在先权利应当保护,蕴含着冲突权利配置效率观中维护现有制度具有最大效率的思想。原因在于现有社会安排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尽管可能不尽合理,但假如不予维护和遵循,势必破坏现存社会秩序,无数博弈主体需要重新谈判,公权力因制度毁损失控而退出后,冲突权利主体也只能通过逐一谈判才能形成新的均衡,这将花费巨大的社会成本而在新的法律制度形成之前,整个社会将陷于无序状态。第三,在坚持冲突权利有效配置原则的总体思路指导下,具体个案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然可以变更,但除非上述权利方自愿放弃,否则只能变更权利配置的数量,或者是前述权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而不能改变权利配置的基本格局。从个案的角度来说,假如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根本改变,将导致是非不分、黑白颠倒。而这决非也注重个案的法律经济学的应有之义,且很有可能以所谓社会和谐、维护大局、公平正义的名义牺牲冲突权利配置的效率,结果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失去合理预期,社会公平正义最终也将荡然无存,我国诸多片面理解和谐司法理念所作判决的社会效应就是如此。
权利冲突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其解决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方方面面,本文简短论述了运用法经济学方法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可行性和具体的解决方法,期望对以后的研究有一定的作用,对权利冲突问题的研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2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蔡文强,邹斌.浅析生育权的冲突.南昌高专学报,2004年第19期
[2]陈丽.权利冲突在司法活动中的利益衡量展开.贵州法学,2005年第12期
[3]张乃根著.法经济学:经济学视野里的法律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 权利冲突 利益冲突 成本收益最大化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如果说社会资源是一个大蛋糕,那么分蛋糕无疑是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分给每个人的资源就是自己的权利。法学家认为权利与权力之间可以划分出比较确切的界限,这样在权力行使的过程中就不会影响或者说过分影响到其他人权利的情况发生。但这只是设想中的情形,在实际的生活中诉讼的大量存在,群体事件的发生都在提醒我们,蛋糕无论怎么分,都无法保证切蛋糕的时候刀上不会沾上蛋糕;权利之间的界限再清晰,都无法保证相互之间没有摩擦。经济学家从成本收益的理论出发启示我们:问题不在于消除权利冲突的存在,而在于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解决权利冲突,恢复权力的应有状态。
一、权利冲突的概念、产生的原因以及本质
正如韦尔曼在其《真实的权利》一书中所说的:权利冲突解决的逻辑型前提应是先说明什么是权利冲突和权利冲突的原因。依据这个逻辑,本文先将就权利冲突进行表述,说明权利冲突的概念、特征、产生的原因及其本质。
权利冲突的定义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读,在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1)权利冲突是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的冲突,以林喆在其《权利的法哲学》中的描述为代表;(2)权利冲突是合法权利与非法权利行使之间的冲突,以侵权行为为典型例子;(3)权利冲突就是权利的“相互性”,由苏力根据科斯教授的观点发展而来,在他的著作《秋菊打官司案、邱氏鼠药案和言论自由》提出。刘作翔在他的论文《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冲突—权利冲突典型案例剖析及其理论问题的思考》中以多个典型的权利冲突的案例作为出发点,一一进行分析,认为的权利冲突是合法、正当的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之间的重叠。这个观点与苏力的观点不谋而合,也正是本文作者支持的观点。只有将权利冲突界定为合法权利正当行使中产生的冲突,才能有效地区分权利与非权利,权利冲突与侵权行为。
作为合法权利的正当行使中产生的权利冲突,其产生的全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先排除社会性的分析因素,仅就权利本身的特性来分析。权利行为是有国家的法律所赋予给人民的,这个产生方式一方面表明权利法定,因而任何侵犯个人或集体、国家合法权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也说明权利具有一定的关系性,是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遵从一定的行为法则才能得到正常运行的。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地点、时间甚至方式上行使,拥有了权利就拥有了权利的限度,超过这个限度,权利的行使就会导致权利冲突。
权利冲突的实质从法律具有经济性的角度上表现为利益的冲突。“从法律的角度看,每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人(个体、团体、国家)都有在法律的限度内追求和获取自己最大利益的正当权利,也有在法律的限度内维护和保护自己利益的正当权利。”利益最大化促使人们寻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和增加自己的权利,这是权利冲突的客观特征。在主观方面权利冲突表现为价值冲突。价值是“主体对客体的需求,以及客体满足主体需求的程度”,这与客观方面的利益冲突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权利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这就是权利之所以存在的主观原因,正因为如此,人们为了获得某方面的满足,就在某方面进行积极地追求,这种追求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影响到其他人或其他群体权利的行使,就形成了权利冲突。
二、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综述
明确了权利冲突是合法、正当的权利之间发生的冲突这一点,解决权利的冲突就限于对合法权利行使的限制以及权利冲突的救济上,而排除了侵权责任、道德责任的适用。权利冲突的解决实质上就是权利应该如何运行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学界也有着许多的讨论,形成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思想,其中代表性的思想主要有:
利益制约与利益平衡说,该理论认为权利主体在依法享受和实施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接受对等的约束,当出现权利冲突的时候,要尽量找出不同的权力之间的界限,以正确的处理权利冲突引起的纠纷。利益均衡考虑了权利的客观本质是利益的冲突,在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时有所衡量,要求每个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过程中要尽量限制自己的权利和自由以实现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强调集体主义观点的国家,在实行上困难比较小,但是在权利冲突的客体同一,绝对矛盾的情况下,就无法实现,比如在刘作翔的著作中提到过的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冲突,就无法同时实现。
权利位阶说认为权利之间是不平等的,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在权利冲突发生的时候,依据划定的层次对权利进行优先保护。比如贺卫方先生在评论一起LG品牌因其空调广告吓坏了一名两岁的大连小孩被诉诸法庭要求精神赔偿的案例时认为,相对而言,言论自由是更高位阶的权利,“尽管电视和广告的商业味很浓,但它们都是言论自由的一种,不能随意加以限制”。王利明先生也认为,“法律的价值是多样的,在社会利益和个人人格权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应该倾斜到公共利益一边”。还有的学者将权利划分为三个位阶:第一阶层的是指公民因其生物属性而具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第二阶层的是公民因其社会属性而具有的权利,如财产权、平等权、政治权利、社会保障权等;第三阶层的是由前两种权利派生出来的权利,是指自救和请求公力救济的程序性权利。权利位阶说的反对者认为不同种类的权利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并且划分位阶的标准在不同的人看来就不一样,因此不能以牺牲一种权利为代价去保护另一种权利,尤其是代别人做出这个决定。 权力配置的效益最大化理论,法经济学的鼻祖科斯主张,当权利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或者反过来说,这种权利配置能使产出最大化。苏力在分析邱案和贾案时运用“权利通约”的理论将科斯的原则适用到该案中,并认为该理论具有普适性,他认为秋菊案中的原告包括贾氏和邱氏案中的原告邱氏之所以会败诉,就在于对维护表现自由、言论自由还是维护肖像权、名誉权的问题上,法官作了前者更优的回答。其主要理由在于言论自由、表现自由相对于肖像权、名誉权来说具有更加重要的价值。并且它们的重要性并不存在于前者是规定在宪法中的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后者是由次一阶层的民法所规定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而是在于这样的一种制度安排所表达了一种理念和立法精神上的合理性。因为言论自由具有“社会公共物品”的性质,即它们带来的精神产品的受益者不仅仅是原告,从根本上看是广大的社会公众。在这个抉择中有一种权利配置的绩效原则在起作用。
三、权利冲突的法经济学解决
传统法学认为,法只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即如何合理的配置权力和义务,并不解决经济和效益的问题,现代法律经济学把法律本身看成是一种资源,权利冲突是由于自愿的稀缺性和人的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的目标驱动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法律对权利如何配置,社会主体之间的自由谈判都会达到资源的最有利用状态”。这就是科斯所提出的“权利配置的最大化”原则,简言之,即“功利化”原则。从方法论上说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
(一)权利冲突的法经济学解决方法的原则。
以什么样的原则对冲突权利进行解决,决定着应建立一种什么样的冲突权利解决机制。根据法经济学的观点,解决权利冲突应遵循效用最大化原则,具体到权利冲突中就是分析权利成本和权利收益的确定。权利成本是指权利冲突对权利资源造成的浪费,权利的可变成本包括立法和司法成本、权利冲突的成本等,权利或变或可变成本是指权利的机会成本“一项决策的机会成本是做出某一决策而不作出另一决策时所放弃的东西”;权利效益是指通过法律规则和市场机制,实现权利资源使用价值在质上的优化程度。影响权利效益的因素主要包括权利的成本和权利的界定,权利的界定就是权利作为资源的分配过程,这种分配的结果就是权利制度的组成。采用不同的权利制度会导致权利这种资源使用的效果产生不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界定权利如何分配能直接决定权利资源发挥效用的程度和方式。因而在权利资源的配置上有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效益最大化。权利资源只有分配给那些能够最大程度的发挥权利资源的效益的主体才能最好的利用权力资源,而不造成实在的社会资源浪费,这就是解决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
(二)权利冲突的法经济学解决途径。
由于权利冲突的本质是利益冲突,因而解决资源的不足和配置就是重要的问题,但是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欲望无限性,要求我们必须寻求其他的解决方法。综合起来,解决的方法从不同主体来看有以下几种:
第一,从个人的角度来看,经济学上的假设之一就是人都是理性的人,都是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之间的自主交易无疑是解决权利冲突最便捷的方法。当权利发生冲突时,如果满足权利主体是合法适格的权利享有者并且对权利本身可以从经济上进行量化评估两个的条件的时候,由市场自行解决权利冲突就可以实现,各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可以并且能够成功,更进一步说,应当尽量鼓励在适当范围内的以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方式来解决权利冲突问题。这种解决模式,一方面通过利益博弈体现了各权利主体的意志,实现了各方的利益最大化,增进了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市场的自发行为可以有效地权利资源的浪费,并减少国家因管理权利冲突问题而投入的财力、人力和物力,最终有益于培养一个自我运行自我修复型的社会。不过建立的基础是权利交易具有合法性以及交易过程的低成本性。
第二,在权利交易的条件不能满足的情况下,解决权利冲突就要涉及到国家的立法层面了。根据科斯定理,交易成本形成了权利分配过程中重要前提。科斯认为,在交易成本相当高的情况下,有必要利用法律机制进行干预,以促进有效益的结果出现。波斯纳进而指出,当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法律应该通过“模拟市场”来促进效益。所谓“模拟市场”,是指在权利资源的分配中,交易成本的存在增加了额外的交易费用,通过法律的运作,要尽量减少这些这些费用,即权利应分配给那些愿意以市场交易购买这些权利的主体,模拟出一个零交易成本的环境,这时不仅制度和交易成本能得到补偿,而且还能创造一定的收益,进而增加社会财富,提高效益。表现在立法层面上,就是要确定权利的位阶,如同凯尔森的“规范等级体系”一样,根据权利位阶的优先级,当上位权利与下位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上位权利;当属于同一位阶的权利相互冲突时,可以根据利益衡量的方法来确定保护谁。
第三,在权利交易和权利配置都无能为力时就涉及到法院的司法救济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权利冲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由法官对冲突的权利进行边界的重新划定,确定权利边界,最后解决权利之间的冲突。这种方式是法官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乎情理的处理,是一种个案的方式;而且当不同权利产生冲突时,在法经济学视野下要采取利益平衡方法,使不同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尽量使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在解决发生的权利冲突时一定要进行利益的衡量和价值的选择,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是司法解决途径的重要标准。
(三)运用成本收益理论解决权利冲突的注意点。
第一,科斯并没有论证从工商企业行为的有害影响解决方案讨论中得出的一般性原理原则,是否可以在同样的约束条件下推广到社会安排的全部领域,即将冲突权利最优化配置的进路普适化,比如苏力文中涉及的精神产品领域;更没解释如在护弱者、全民医疗保障、中小企业扶持、三农政策推行,以及少数股东特别保护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如何贯彻该原则,是改弦更张还是考量更多的复杂因素。第二,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在先权利应当保护,蕴含着冲突权利配置效率观中维护现有制度具有最大效率的思想。原因在于现有社会安排是多方博弈的结果,尽管可能不尽合理,但假如不予维护和遵循,势必破坏现存社会秩序,无数博弈主体需要重新谈判,公权力因制度毁损失控而退出后,冲突权利主体也只能通过逐一谈判才能形成新的均衡,这将花费巨大的社会成本而在新的法律制度形成之前,整个社会将陷于无序状态。第三,在坚持冲突权利有效配置原则的总体思路指导下,具体个案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然可以变更,但除非上述权利方自愿放弃,否则只能变更权利配置的数量,或者是前述权利救济的方式和程度,而不能改变权利配置的基本格局。从个案的角度来说,假如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根本改变,将导致是非不分、黑白颠倒。而这决非也注重个案的法律经济学的应有之义,且很有可能以所谓社会和谐、维护大局、公平正义的名义牺牲冲突权利配置的效率,结果可能导致整个社会失去合理预期,社会公平正义最终也将荡然无存,我国诸多片面理解和谐司法理念所作判决的社会效应就是如此。
权利冲突是我国法治建设中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其解决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方方面面,本文简短论述了运用法经济学方法解决权利冲突问题的可行性和具体的解决方法,期望对以后的研究有一定的作用,对权利冲突问题的研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2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蔡文强,邹斌.浅析生育权的冲突.南昌高专学报,2004年第19期
[2]陈丽.权利冲突在司法活动中的利益衡量展开.贵州法学,2005年第12期
[3]张乃根著.法经济学:经济学视野里的法律现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