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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坡年轻时有一个好朋友,名叫章惇,字子厚。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苏东坡中了进士,章惇也中了进士,这样的关系被称为“同年”。按宋朝惯例,同年如手足,进入官场后,只要不成政敌,都会互相帮扶,一部分同年还会结成亲家,从此世代交好。
蘇轼和章惇也是这样。他们相交莫逆,简直是无话不谈的铁哥们儿。宋仁宗嘉祐九年(1064年),章惇在陕西某县当县令,请苏东坡登山游玩。苏东坡恐高,不敢爬陡崖,而章惇身手不凡,三步两步冲了上去,站在极险处拍手大笑,笑老朋友像女生一样胆小,不敢冒险(参见苏轼《晚香堂苏帖》)。
章惇不怕冒险,却有点过了头,早在很多年前就曾以身试法,留下过“案底”。
他比苏东坡小两岁,高大,帅气,身材魁梧,有武人之资,可惜生活上很不检点,中进士之前,经常在京城饮酒宿娼,寻花问柳,甚至勾引良家妇女。有一段时间,他竟然跟族里一个长辈的小妾好上了,半夜翻墙而入,跟那个小妾鬼混,结果被长辈发现。章惇急急如丧家之犬,忙忙若漏网之鱼,提上裤子往外跑。长辈拎着棍子在后面追,章惇翻身上墙,“噗通”一声跳下去。这一跳可坏了事,墙外有个老太太,正倚着墙根儿坐着——他正好踩在人家身上,差点儿把老太太踩得背过气去。
章惇的长辈不愿意家丑外扬,忍气吞声,没有报案。可那老太太不干,大张旗鼓地去开封府告了一状,说章惇大逆不道,跟长辈的妻妾通奸,还伤及无辜。可想而知,章惇自然是被扭送到开封府,等着府尹问罪。
那时候的开封府尹是谁呢?正是中国历史上最有名的清官、大名鼎鼎的包公。
传说中,包公断案如神,昼审阳间冤案,夜掌阴曹地府,审过的案子没有一千,也有八百。实际上,包公“倒坐南衙开封府”的时间只有一年半,在这个岗位上审过的案子并不多,目前有据可考的只有三宗,其中一宗就是章惇的案子。
章惇的案子证据确凿,案情明白,非常好审,也非常好判。
根据北宋法典《宋刑统》:“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杖一百。”与人通奸,男女双方各处一年半徒刑,各打一百大板。《宋刑统》又规定:“奸小功以上父祖妾及与和者,谓之内乱。”与长辈的小妾通奸,称为“内乱”。内乱是“十恶不赦”之罪,必须从重判处,重则凌迟,轻则砍头,不许减刑,不许赦免,更不许用罚金来代替刑罚。同样还是《宋刑统》:“诸误杀伤人者,减故杀伤一等……从过失法收赎。”过失杀人或者过失伤人,刑罚比故意杀人或故意伤人减轻一等,根据伤情轻重斟酌,可以用罚金来代替刑罚。
章惇的案子罪行有两条:一条是误伤老太太,一条是跟长辈小妾通奸。包公该怎么判呢?答案似乎很明显:包公铁面无私,一定不会轻饶章惇,说不定还会要了章惇的小命。
可是,史学家司马光在《涑水纪闻》一书中记载了包公的判决结果:“时包公知开封府,不复深究,赎铜而已。”包公没有深究,对章惇仅仅是经济惩罚,让他赔了一笔钱。也就是说,包公放过了章惇跟长辈小妾通奸的大罪,只追究了踩伤老太太的过失。
这是为何?包公难道也会徇情枉法吗?
要说徇情,包公跟章惇还真有点儿交情——章惇的父亲章俞跟包公同朝为官,而且私交不错。换言之,章惇是包公朋友的儿子,称得上是包公的“世侄”。
但是,包公之所以轻判章惇,绝对不是因为交情,而是为了顾全大局。这个大局,不是朝局,也不是政局,而是整个社会的差序格局:士大夫是老百姓的尊长,父亲是儿子的尊长,尊长的脸面必须维护,否则百姓不敬服官绅,儿子不敬服父亲,尊卑无序,社会就乱套了。
包公判章惇一案,与董仲舒的判案理念一脉相承,洋溢着浓浓的封建礼教气味儿。过去人们一直说,包公号称“包青天”,铁面无私,执法如山,是宋朝的法家。实际上,他骨子里还是儒家。
就章惇一案而言,包公既要维护章惇他爹章俞的脸面,也要维护拎着棍子追赶章惇的那位长辈的脸面。包公认为,如果追究章惇跟长辈小妾通奸的案子,则章惇的父亲和长辈脸面尽失,案情公布出去,老百姓背地里肯定会议论:“这些士大夫干的什么事儿啊!满嘴的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瞧他们家乱的,还配给咱们做表率?呸!”
这种逻辑,很不科学,甚至有点荒诞。但宋朝官员经常这样“葫芦提”(宋朝俗语,不清不楚、糊涂的意思)判案,只要能维护上层和尊长的脸面,完全可以无视朝廷的法律条文。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宋朝名臣的判例汇编,笔者从中挑出来两件案子,让大伙看看当时官员的判案逻辑。
案件一:某个无耻变态的老混蛋,对自家儿媳耍流氓。儿子告到衙门,父母官竟然将儿子打了一百大板。理由是:“父可以不慈,子不可以不孝,纵使果有新台之事,只有为父隐恶,遣逐其妻足矣。”当爹的可以不慈,当儿子的不能不孝,即使父亲对自己的妻子耍了流氓,作为儿子,也应该隐瞒父亲的恶行,将妻子赶走,让父亲没有机会继续耍流氓就是了,怎么能“犯上”告状呢?
如此判案的父母官不是什么无名小卒,而是南宋名臣胡颖。此人跟包公一样是个清官,学问很大,威望很高,拥有不俗的政绩和官声。
案件二:某举人与邻居家的童养媳通奸,致其怀孕,邻居告上衙门,却遭到举人同胞兄弟的报复性殴打。您猜官府是怎么判的?那个与人通奸的举人本应判处徒刑,但因为是举人,所以免予刑罚,派差役扭送到府学,让府学教授抽打二十荆条,警告不要再犯即可。举人的弟弟殴打原告,本应判处杖刑,但他毕竟替哥哥出头,“以爱兄之道”,无罪释放。
举人通奸就能免除刑罚,弟弟为哥哥出头竟然能随便打人,北宋法典《宋刑统》没有这样写啊!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也没有这样写啊!堂堂父母官怎么能不尊重法律条文、胡乱判决呢?
宋朝官员并不认为他们在胡乱判决,因为他们基本上都是儒家门徒。在儒家门徒的心目中,上下尊卑比社会公正更重要,封建礼教比法律条文更重要。用南宋理学名臣真德秀的话说:“吾辈听讼,当以正名分、厚风俗为主。”(真德秀《西山政训》)父子之间的名分可以超越法律,家丑不可外扬的礼俗可以掩盖事实,判案不需要遵循法律,遵循封建礼教就可以了。
用封建礼教代替法律条文,不是包公的首创,更不是胡颖和真德秀的首创,其源头可以追溯到2000多年前的西汉中叶。
我们知道,西汉大儒董仲舒曾经倡导“春秋决狱”,即用《春秋》这部被儒家认可的史学经典来作为判案依据。比如说儿子杀了人,被父亲藏起来,按照西汉法律,包庇凶手要判重刑,但是董仲舒说,《春秋》上载有父亲包庇儿子的案例,符合儒家“亲亲相隐”的精神,所以这个父亲没有罪,不用受到任何惩罚。
包公判章惇一案,与董仲舒的判案理念一脉相承,洋溢着浓浓的封建礼教气味儿。过去人们一直说,包公号称“包青天”,铁面无私,执法如山,是宋朝的法家。实际上,他骨子里还是儒家。
儒家与法家孰是孰非,“春秋”决狱是否有其合理之处,以及古代中国有多少法律条文在多大程度上吸纳了儒家思想,这都是很大的学术问题,小小一篇文章是说不清的。
笔者想说的是,包公也是人,在官员权力缺乏制衡的环境下,他并非不可能徇私。据《宋史翼》记载,包公有一个门生,名叫王尚恭,在开封府阳武县(今河南省原阳县)当知县,一宗案子判得不公,老百姓上访到开封府,请包公复审。包公一看状子,此案已被门生审过,当即扔在地上,说:“既经王宰决矣,何用复诉?”既然王县长都审过了,我还用复审吗?
王尚恭是包公的门生,也是他的下级。包公喜爱这个老部下,认为他不会犯错,所以连案情都不看,直接发还。由此可见,包公也会武断,也有些护短。
包拯 999年-1062年,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东)人,北宋名臣。在民间故事中,他廉洁公正,不附权贵,且英明决断,敢于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