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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具有明显的行政化特点,法院管理实行的是行政体制,法院与地方构成某种意义上的行政关系,以致于长期以来给公众的印象是"法院只有干部,没有法官"。为此,应尽快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通过实行法院人员分类管理体制,对既存法院人员体系进行优化,从而提高法院人员的岗位素质和法院内部机构的运作效能,为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职权筑起一道"防波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