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屏和他所经历“两案”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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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开庭前,喻屏和检察员一起,按照本庭调查的内容,对被告人的有关罪行进行认真分析,选择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证据确凿、充分的罪行,作为揭露、批驳的重点
  1978 年3 月,获得平反不久,来到北京的喻屏,在位于万寿路的中组部招待所,接待了一位老朋友。
  这位老朋友,就是刚刚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被选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黄火青。在交谈中,黄火青提出,希望喻屏到高检院工作,和他一起筹建高检院。
  高检院从重建之始,就承担了拨乱反正、重建法制的历史使命。“文革”期间,全国公检法系统被林彪、“四人帮”破坏。而喻屏就是这场浩劫的当事人和受害者之一,这也许就是他同意参与筹建高检院的原因之一。
  在高检院工作的日子里,喻屏除了协助黄火青处理重建事务,最重要的就是参与“两案”——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审查起诉工作。
  接替李士英介入“两案”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奠了基础,同时也为审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罪行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1979年7月,中央成立了“两案”审理领导小组,由胡耀邦任组长,宋任穷、黄克诚、黄火青、王鹤寿任副组长。高检院除了黄火青、李士英参加领导小组工作,还从高检院机关和部分省市检察院抽调了23名检察干部,参加“两案”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与此同时,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也相应成立了“两案”审理领导小组。
  1979年10月,陈云主持召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正式认定林彪、江青两个集团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决定党内审查基本结束,将“两案”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时,喻屏尚未参与“两案”的审理工作。但是到了1980 年年初,李士英因病住进了北京医院。于是,高检院党组决定由喻屏接替李士英的工作。
  1980年1月,喻屏开始把主要精力转向“两案”审理准备工作。1月25日,喻屏参加第三次全国“两案”审理工作会议,并参加了第五组的座谈讨论。
  这次会议,根据邓小平“判刑要少,开出党籍、军籍要严”的指示,把第一次会议拟定追究刑事责任的108 名中央直管干部,减少到43 人,最后又减为38 人。
  2月8日,喻屏参加“两案”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对“四人帮”的起诉书(草稿)。这份草稿收集了“四人帮”826 条罪状,但其中五分之三只是线索。在写法上,把所有罪行都记在“四人帮”账上,没有区分集团罪和个人罪。而且,没有把路线错误与罪行、罪与非罪进行严格区分。喻屏在会上发言说:“‘四人帮’的极左路线,是以反革命的阴谋夺权为目的的,和一般的错误路线或路线错误实质是完全不同的。”他认为,起诉书“要以他们的重大罪行或纲领性的言论为纲,把他们在各方面的具体罪恶串起来”。
  2月29日,“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召集会议,研究如何审判。喻屏参加了会议。
  3月19日,中共中央书记处提出一个审判方案:
  第一,正式确定按照“集团”进行审判。
  第二,起诉书、证据都要确凿、站得住脚,传到子孙后代也推翻不了。这样做了,对加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心同德干四化都有积极作用,在国际上也有好的影响。
  第三,从现在起搞好预审。让被告人讲话,让他们申辩,从中摸清他们的思想情况,以便有的放矢。
  第四,在起诉前,把起诉书发给被告人,争取被告人不仅自己服法,而且出来作证。
  第五,根据中央的建议,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由彭真、彭冲担任正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及中央纪委的王鹤寿、中央军委的杨得志等同志参加。
  第六,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鉴于这些案犯掌握党和国家的最高机密,不公开审理。
  3月22日、24日,喻屏接连参加会议,讨论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的预审工作。会后,喻屏召集高检院参加“两案”办公室的检察人员座谈,了解对江、张、姚、王进行预审的准备工作情况。
  随后,喻屏便遵照中央的决定,率领高检院的检察人员住进秦城监狱,提前介入公安部对江青集团案的侦查预审活动,并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审讯活动进行监督。
  参与“两案”的侦查预审工作
  1980年4月5日,“两案”审理领导小组召集会议,传达中央领导在中央书记处讨论“两案”问题会议上的讲话。
  彭真在会上说:“‘四人帮’案要搞四个小组,通过预审弄清他们承认多少,不承认多少。力量不够可以借调。起诉书中的罪行要一条条地预审。证人、证言一定要查证,只有口供无证据不能判。“一定要搞好预审,时间不能限制得太死,以搞好为标准,不要匆忙。”
  按照“两案”领导小组的决定,高检院又从部分省市抽调了26名检察干部,参加对江青集团的预审工作。喻屏告诫这些同志:“首先要看材料,了解全面情况。要熟悉案情,熟悉罪证,熟悉犯人,还要熟悉罪犯个人罪行在集团罪中的罪责、所起的作用。”他还指出,“在看材料的过程中要提出知情人,以便找其谈话或通过审讯收集证据。同时还要把涉及别的罪犯的材料记下来,不能只管自己负责的罪犯。看材料一定要注意保密。”
  鉴于林彪、江青两个集团案特别重大,案情极其复杂,在侦查预审阶段,公检法机关遵照中央依法办事、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对敌的指示,实行联合办案。
  当时,公检法参与预审的干部统一编为5 个小组,共同对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5 名主犯进行侦查预审。预审以公安干部为主,检察干部根据统一部署参与调查取证工作,并通过分析研究案情、证据,参与拟订预审方案。在调查取证工作中,检察人员对公安机关搜集的大量证据材料进行认真分析、鉴别、核对,并着重从多方面搜集、选择原始证据材料。
  5月21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召集会议,听取江青集团案主要成员的预审情况。会上,各案犯预审组负责人根据罪犯的思想动态,认为诬陷、迫害刘少奇是江青集团主要成员的要害,并提出以诬陷、迫害刘少奇作为预审的“突破口”。彭真在听完汇报后肯定了这个想法。   5月22日,喻屏和检察人员一起前往中组部,听取有关同志介绍刘少奇冤案情况。此后,参加江青集团案预审工作的检察人员根据彭真的讲话精神,对江青、张春桥等诬陷、迫害刘少奇的罪行进行周密调查。
  随着夜以继日的查证,江青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及中共八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的罪证;张春桥提出“改朝换代”的反革命纲领,煽动进行夺权的罪证;陈伯达、姚文元利用舆论工具进行反革命煽动,迫害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罪证;王洪文组织武斗,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证,一桩桩、一件件被预审人员查出,并被认定为可供定罪的确实证据。
  6月3日,喻屏对参加江青集团案预审的检察人员提出:“现在即应整理江、张、姚、王的罪行材料,为以后审讯作准备。在此基础上,再在公安部审讯中进行充实、补充。没有看的材料,应抓紧时间看,继续搜集证据。”
  6月19日,喻屏又参加会议,讨论“两案”起诉书的起草工作。会议讨论的中心问题是两个集团是按一案起诉,还是按两案分别起诉。
  喻屏在会上提出:“他们的许多罪行,如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迫害老干部,是很难分开的,最好按一案起诉。”他还提出,起诉书的罪行材料要确实可靠。要搞骨头——事实,不搞道理。要尽量用原件和原始证据。
  7月5日,彭真听取“两案”预审工作情况汇报。听完汇报后,他指出:“公安部、保卫部预审,正式审讯是检察院、法院或是特别法庭。决战是在法院,由检察院支持公诉。正式审讯,检察院和法院要做好充分准备。决定性的是事实要弄清:有、无、轻、重,不能推测。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的审讯,要经得起后代的检验。”
  参与讨论总起诉书的草稿
  7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公安部的提请,作出批准逮捕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陈伯达的决定。7月1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根据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的提请,作出批准逮捕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的决定。
  随着预审和取证工作的深入,预审人员发现,陈伯达的罪行不仅与林彪集团有瓜葛,而且他的主要罪行与江青集团也有紧密联系。于是,中央“两案”领导小组决定,把陈伯达列入江青反革命集团起诉。原定六七月进行审判的计划,此时已经推迟,但审讯、取证的节奏却加快了。
  1980年8月,是审讯、取证最为紧张的时刻。喻屏一面听取审讯情况汇报,分析罪犯的思想动态,一面参与讨论起诉书的草拟工作,研究确认罪证的取舍。8 月17 日,喻屏参加中央政法委员会召集的会议,讨论总起诉书的草稿。
  由于“两案”主犯的罪行已基本查清,而且可从大量事实上认定林彪、江青集团在“文革”中互相勾结、互相利用,为阴谋夺权结成反革命联盟。因此,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决定,将林彪、江青两个集团作为一案起诉。这次讨论的总起诉书的草稿,就是根据这一决定起草的。总起诉书草稿列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60 条罪行。
  这次会后,喻屏接连召集参加江青集团案预审的检察干部座谈,研究审讯提纲,为起诉前提审被告、核对罪证进行准备。他在会上向检察干部指出:“中央要求把‘两案’必须搞成典范,经得起子孙后代检验。绝不能打折扣。”他要求:“各组的检察人员要熟悉背景材料,弄清案情的来龙去脉,熟悉集团罪与个人罪。”还应“对犯人逐个进行研究,摸清犯人的思想情况,重点是对罪证是否承认。并根据犯人的认罪态度,拟定审讯提纲”。
  据当时给喻屏做秘书的孙国明回忆:1980 年春,喻老代表高检院提前介入公安部对“四人帮”的审讯工作。当时喻老住在秦城监狱,在将近半年的时间内,除了参加重要会议或是假日,喻老一直住在那里。在秦城监狱的那段时间内,喻老一面和检察人员一起听录音、看审讯录像,熟悉案情,研究证据,掌握被审讯人的思想动态;一面参与对“四人帮”的起诉书的草拟工作。这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严肃的工作。既要搜集“四人帮”的大量罪行证据,又要认真研究法律,并以此为准绳确定“四人帮”的罪行。起诉书反复修改了好多次,喻老在起诉书起草和修改过程中,曾提出不少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9月8日,彭真代表“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汇报“两案”10 名主犯的预审情况。这次会议之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工作开始加速进行。9 月22 日,公安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侦查终结,并将起诉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
  参与“两案”的审查起诉工作
  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决定。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检察起诉。任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兼特别检察厅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喻屏、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副主任史进前为副厅长。并任命21 名检察员。
  特别检察厅成立后,喻屏便担负起对江青反革命集团5 名主犯审查起诉的组织领导工作。他组织检察员对公安部移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于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的材料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并多次派出检察人员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直属机关进行调查,进一步鉴别、核实证据。
  他还和检察员一起拟定讯问提纲,组织检察员分别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中列入的犯罪事实逐条进行讯问,核对犯罪事实、情节有无出入,听取其否定或减轻罪行的辩解。
  他特别向检察员提出:在讯问被告时,发现原来没有掌握历史背景的犯罪事实,必须调查核实,搞清楚后再进行认定。
  10月8日,彭真在讲话中提出:“原来的起诉书应作为公安部的起诉意见书,不能作为检察员的起诉书。后者,应小而精,稳、准、狠。就是起诉十个人的罪,不能增加。起诉书只能写直接罪,间接罪统统不写。”他又说,现在的起诉书“最大问题是与领导人有牵连;讲气势,还有路线问题、平衡问题。要下决心把气势、平衡问题砍去”。他还提出,“公检法互相制约,检察院可以否定公安部的起诉意见书,法院可以否定检察院的起诉书”。   据统计,仅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从侦查预审到拟制起诉书,检察人员就查阅了案卷1716 卷、材料2798 件,询问有关人员420 人,取得原始书证、物证1992 件,取得证人证言2961 件,审听原始录音带694 盘。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对起诉书进行了讨论,认为此案10 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致通过特别检察厅拟制的起诉书。
  制定公诉策略
  11月20日,下午3 时,一场举世瞩目的“特别审判”在北京正义路公安部礼堂拉开大幕。
  随着法庭审判程序的进展,出席法庭的特别检察厅检察员依照法律规定展开公诉。
  这期间,喻屏又组织检察员夜以继日地讨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根据案情、证据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并对江青集团5 名主犯拟定了批驳提纲。在每次开庭前,喻屏和检察员一起,按照本庭调查的内容,对被告人的有关罪行进行认真分析,选择其性质严重、情节恶劣、证据确凿、充分的罪行,作为揭露、批驳的重点。
  同时拟定,根据庭审调查的实质问题和被告人的不同表现,在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抵赖和狡辩,采用灵活机动、区别对待的批驳方法。例如,根据王洪文当时尚能认罪的表现,公诉人在庭审中着重指出他的犯罪性质、危害性和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在他避重就轻、企图抵赖时,便出示、宣读证据,予以揭露;针对陈伯达、姚文元认错不认罪的态度,公诉人要依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法律,论证他们的问题并不是什么路线错误,而是反革命罪行;针对江青顽固坚持反革命立场,公诉人要紧紧抓住她的罪行和罪责,对她的抵赖、推脱和狡辩,运用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有力的辩驳,在庭审调查中,着重搞清她的犯罪事实,不急于同她辩论犯罪性质问题。
  据喻屏的工作笔记记载,特别法庭在开庭前原拟第一审判庭开15庭,第二审判庭开6 庭,但到第一审判庭最后结束对江青犯罪事实的辩论时,这两个审判庭已开庭42 次。1981 年1 月2 日,法庭辩论刚刚结束,喻屏即召集座谈,对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检察工作进行总结。
  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开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10 名主犯进行公开宣判,标志着这场震惊世界的“特别审判”落下帷幕。
  3 月底,一份《关于审判江青反革命集团检察工作的总结》摆在喻屏面前。这份总结,从提前介入侦查预审、审查决定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几个方面,对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检察工作作了全面深入的总结。
  4月1日,喻屏签发了这份具有特殊意义的总结,也圆满完成了历史赋予他的特殊使命。
  (节选自《检察生涯——高检院二十七位卸任副检察长访谈录》,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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