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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保证金制度不仅是当前许多国家按照环境责任原则确立的一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监管制度,同时也对“诊治”我国当前愈演愈烈的环境资源危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经济学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的需要为矿业保证金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合理化的内核;对环境权社会价值属性的追求为矿业保证金的规制提供了法律制度化的要求;而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型社会的时代要求以及国家环境管理权的公权属性使得矿业保证金制度的实现成为可能。因此,在我国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问题日益严峻的现实情况下,应尽快构建矿业保证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