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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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由线下逐渐转移到线上虚拟空间中。在互联网空间,知识产权侵犯现象日益严重,并且不受到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已经成为重灾区。根据这一现象,建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已经迫在眉睫。本文主要根据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所暴露出的法制缺陷进行探究,并提出相关的保护性策略,希望供研究人员以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制缺陷
  一、前言
  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应用更加广泛,其不再依托于传统的载体,使其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人们在互联网中接触知识产权的频率越来越高,同时也带来了相对负面的影响,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概率也越来越大,并且具有明显的不可控性。我国知识产权网络侵犯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但是刑法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仍旧存在有不足之处,因此必须立足实际提出合理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二、刑法在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不足之处
  1.范围过于狭窄
  刑法中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的7个罪名,这些立法条款主要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其他专利权利,在与其他传统部门法相比较过程中,可以看出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比较狭窄,只能够规制大约1/3的知识产权犯罪,在互联网时代,难以对其展现出的新型的著作商标权以及专利权进行充分的保护。
  2.定罪过于单一
  在互联网中侵犯知识产权定罪过于单一。刑法中只保护了著作权中17项权利中的三项,当侵犯其他著作权时,刑法往往无法起到作用。这一现象导致在网络中司法实践难以顺利开展,无法对知识产权产生实质性的保护。在互联网形态下,侵犯知识产权出现了新的变种与形态,比如说部分非法人员可以贩卖游戏的外挂软件来获得非法利润或者是在网络上盗播影视节目体育节目获取利润、假冒其余网络零售店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获得非法利润。根据法院数据统计,在互联网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已经占据知识产权总体案件的一半以上,并且所占的比例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形态变化多样,但是在刑法中定罪的条款比较单一,无法实质性保护网络知识产权,出现违法侵权行为时,不能够及时制止。
  3.对于网络犯罪缺乏合理的刑罚配置
  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刑罚一般会处自由刑或者是罚金,因此无法发挥出刑法的预防作用。相对于国外知识产权犯罪一般是资格刑,罚金刑为辅助条件。资格刑主要是剥夺行为人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能力,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中就规定了职业禁止条款,也就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在实施犯罪后不得从事与该行业或者是该组织相关的业务,因此剥夺了其再次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概率和机会,它能够一定程度上来解决知识产权犯罪缺乏合理性化配置的问题。同时对于常见知识产权犯罪所采用的罚金刑,一般来说难以执行,因此在执行相应的刑罚时,可以没收侵犯知識产权的产品,并且积极追回损失,以免其进一步破坏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秩序。
  4.给刑罚制定所带来的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产生了新的特点,这也给刑罚制定措施带来了挑战。在互联网时代,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要由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犯罪较为隐蔽,由于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因此只有发生实际损失时,才可能察觉到犯罪行为。并且侵犯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不确定性和传播性,很难实际定位犯罪的时间和位置,因此对于抓获犯罪嫌疑人也带来了相应的难度;第二,侵犯知识产权数额难以确认。在侵犯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时,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是主要的刑法关键。犯罪嫌疑人能够利用较为简单的方式来清除自身的侵犯记录,并且电子数据难以收集,在给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罪犯进行时会带来较大的难度;第三,侵犯知识产权网络技术呈现新的形式,犯罪组织更加严密和网络化,类型也越来越多,由原来的直接进行复制转变为对于源代码的盗取以及软件的破解等等新型犯罪行为。
  三、在互联网时代对于知识产权刑法的保护措施
  1.扩大刑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范围
  在刑法制定时需要与其他部门法进行充分的协调,扩大刑法的保护范围,以刑法作为主体,同时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作为补充,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也不能够过度保护知识产权,否则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创新,因此必须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
  2.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罪状要进行完善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罪状,不能够单纯的描述以盈利为目的,因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其同样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刑法的性质,并不能够将该种行为纳入到侵犯知识产权的范围中来,必须要重新定义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模式。同时需要限度,在针对非营利目的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时,可以根据下载的次数或者是网页的浏览量来确定整体的标准,以免过度保护知识产权。
  3.刑罚结构设置更为合理化
  第一,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定刑期应该平等对待。比如说对于著作权侵犯最高的法定刑期为7年,但是对于专利权的侵犯最高为三年。刑法在设置刑期上仍旧有不平衡的地方,如果能够在知识产权方面保证刑期的平衡性,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第二是可以设置从业禁止原则,在刑法中可以参照国外的刑法,限制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后从事相关行业的资格;第三,对于罚金的刑罚调整需要加大力度。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知识产权侵犯所处罚的罚金力度比较低,如果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之下,行为人仍可能继续从事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因此可以利用大量罚金,来使得侵犯知识产权者失去再次犯罪的能力,并且自身感受到极大的物质压力。这种行为能够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要注意一定的限度,否则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四、结束语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网络知识产权侵犯的次数和频率呈现增加的趋势,与传统知识产权案件相比,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导致刑法在规范其行为时存在滞后性。本文主要针对当今互联网知识产权侵犯事件频发的现象,提出了相对应的策略,希望能够给互联网时代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一定的借鉴。
  参考文献:
  [1]郑友德,曾旻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存问题及完善建议[J].知识产权,2012年第1期,第40页.
  [2]于志强.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J].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第173页.
  作者简介:
  谭奥佳(1992~ ),女,汉族,四川绵竹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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